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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銀團貸款

發布時間: 2021-05-22 22:03:57

『壹』 間接銀團貸款的特點

與直接銀團貸款相比,間接銀團貸款具有如下特徵:
1、牽頭行同時是銀團貸款的代理行,即牽頭行既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又是銀團貸款的代理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並且要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
2、間接銀團貸款是一種開放的銀團貸款形式,參加行在參加銀團和退出銀團方面均具有較大的選擇餘地,成員行的穩定性不強;
3、借款人一般情況下只需要與牽頭行簽訂貸款合同,程序相對簡單,工作量較少;
4、法律風險較大。關於直接銀團貸款,世界各國一般均有比較完備的專門法律予以規定,而對於間接銀團貸款,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不但我國沒有間接銀團貸款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即使在一些金融業發達國家亦是如此,這就導致了間接銀團貸款要依據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因此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貳』 國際經濟法:間接參與型國際銀團貸款案

我是肖老師的學生,下面資料是我在網上找到的,僅作參考:
銀團貸款分為直接貸款和間接參與型貸款, 後者是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成員行,全部的貸款管理工作均由牽頭行負責的貸款。
1.參與式銀團貸款的含義
參與式銀團貸款,通常由一家牽頭行單獨同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向借款人貸款,然後由該牽頭行將參與貸款權分別轉售給其他願意提供貸款的銀行。這些以後參加進來的貸款銀行,就是參與行。他們持有的參與行證書作為債權證明。
2. 參與式銀團貸款的參與方式
參與式銀團貸款形式中,牽頭行將貸款權利轉讓給其他參與銀行的轉讓方式有:
(1)轉貸款:參與銀行在取得牽頭行以借款人歸還的貸款作為保證的前提下,直接貸款給牽頭行,再由牽頭行將此款項貸與借款人。
(2)債權讓與:牽頭行將貸款合同中規定的一部分貸款義務和權利一起轉讓給其他貸款銀行,使受讓銀行取得貸款參與權,成為參與銀行,而牽頭行通過轉讓相應取得對等的價金。
(3)貸款證券化:牽頭行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貸款轉化為類似於證券發行與融通的過程。商業銀行可以採用貸款證券化方式,將風險分散轉移給其他投資者。
3. 參與式銀團貸款的特點
(1)參與銀行和借款人債務債權的間接性
在參與式銀團貸款中,參與銀行與借款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和債務關系,對債務人不享有直接的請求權,除非事先徵得借款人和牽頭行的同意。在借款人發生違約時,參與銀行無權行使抵銷權來進行損失補償,因此在這種形式下,參與銀行所要承擔的風險是雙重的,即借款人的經濟風險和牽頭行的違約風險。
(3)法律關系相對比較簡單、工作量小
在參與式銀團貸款中,由於借款人只和牽頭行有直接關系,因此比較容易達成共識,從而縮短時間,節約費用。
二、銀團貸款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一)借款人與牽頭行的關系
借款人與牽頭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是銀團貸款的基礎
根據貸款合同,牽頭行承擔向借款人貸款的義務,借款人則承擔向牽頭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有違約行為,牽頭行可以採取貸款合同所規定的救濟措施,依法對借款人起訴,行使抵銷權等權利
銀團貸款合同簽訂之後,牽頭行可能成為普通貸款行,可能成為代理行
(二)借欺人與參與銀行之間的關系
貸款的管理權完全屬於牽頭行,參與銀行與借款人並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參與銀行所持有的參與證書只是證明它有權利向牽頭行要求取得借款人償還的貸款金額,並不能作為它向借款人行使權利的依據。
根據授予參與權的合同,參與銀行必須把它所承諾的全部貸款金額直接交給牽頭行,由牽頭行負責將該款項再轉交借款人。借款人向參與銀行償還貸款,也由牽頭行負責安排。如果貸款合同規定此項貸款需要擔保的,則所設定的擔保物權也由牽頭行來行使和享受。

『叄』 國際銀團貸款的簡介

國際銀團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委任書(Mandate Letter)的形式授權牽頭行(Leading Bank或Managing Bank)組織銀團向其提供貸款。直接參與型的國際銀團貸款是在牽頭行的組織下,各參與行直接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協議,按照一份共同的協議所規定的統一條件貸款給借款人,參與行與借款人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而間接參與型的國際銀團貸款則是先由牽頭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諾提供貸款,然後由牽頭行把已提供的或將要提供的貸款以一定的方式轉讓給參與行,參與行與借款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某些情況下借款人甚至不知道參與行的存在。 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參加而組成的國際銀團,按照內部分工和出資比例向某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銀團的大小是根據項目的籌資規模決定的。銀團成員少則幾家,多則幾十家。
銀團貸款分為直接貸款和間接貸款,前者是由銀團內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回收和統一管理的貸款;後者是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成員行,全部的貸款管理工作均由牽頭行負責的貸款。

『肆』 銀團貸款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分類
按銀團貸款的組織方式不同,分為直接銀團貸款和間接銀團貸款。
直接貸款
銀團貸款
由銀團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收回和統一管理貸款。國際銀團貸款以直接銀團貸款方式為主。
間接貸款
由牽頭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然後再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銀行,全部的貸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牽頭行負責。
優勢
充分發揮金融整體功能,更好地為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和重大項目提供融資服務,促進企業集團壯大和規模經濟的發展,分散和防範貸款風險。

『伍』 什麼叫做銀團貸款的寬限期

首先;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

按銀團貸款的組織方式不同,分為直接銀團貸款和間接銀團貸款。

直接貸款銀團貸款:由銀團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收回和統一管理貸款。國際銀團貸款以直接銀團貸款方式為主。

間接貸款銀團貸款:由牽頭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然後再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銀行,全部的貸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牽頭行負責。

其次;期限。

銀團貸款期限比較靈活,短則3—5年,長則可達10—20年,通常為7—10年。在銀團貸款的整個貸款期限內又可分為3個階段,即提款期、寬限期和還款期。

提款期一般為2~4年,在此期間全部貸款必須提完,否則,逾期未提部分視為主動放棄,不得再次提取。

寬限期從提款期結束開始,一般為半年至1年,在寬限期內借款人只付利息,不還本金。待寬限期結束後,對貸款發放金額按合同約定的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方式還本付息。

還款期視貸款金額的大小、期限的長短而定,一般為5~7年,在還款期內貸款本金可分若干次償還,直至貸款全部還清為止。

參考鏈接:參考銀團貸款協議部分

http://ke..com/link?url=MRwMLl7TFxe22_-Mc_WI_3CI6nD7ewTta

『陸』 試論述國際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其法律義務

國際銀團貸款是指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多家跨國銀行參與,共同向一國政府、工商企業或某一項目提供貸款的一種方式
國際銀團貸款分為直接銀團貸款和間接銀團貸款。基本上分經理行、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

『柒』 什麼是間接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又具體分為直接銀團貸款和間接銀團貸款。直接銀團貸款是指銀團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回收和統一管理的貸款;間接銀團貸款指牽頭銀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然後由牽頭銀行將貸款份額轉售給成員行,全部貸款的管理權由牽頭行負責。

『捌』 在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破產,參與行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還貸款為什麼

從理論上來說,間接銀團貸款都需要通知借款人,即借款人已經知悉:牽頭行的債權已經轉讓給第三方。如果是這樣,此筆債權與牽頭行就沒有直接關系。但由於該筆貸款時銀團貸款,資金的支付仍需通過代理行。根據我國的法律,雖然牽頭行破產,但肯定有承接機構。銀團會議可確定新的牽頭行和代理行。

『玖』 工行有關於間接銀團貸款的規定、准入條件

您好~~~

此問題請您與貸款行或者開戶當地95588聯系咨詢。

『拾』 間接銀團貸款的種類

根據參加行參加銀團的方式的不同,間接銀團貸款可以分為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和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等種類。 所謂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是指在經借款人同意的前提下,牽頭行將其在其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的發放貸款的義務中的一部分和由此而產生的要求借款人償還相應貸款本息的權利轉讓給參加行,參加行因此與牽頭行共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而形成的間接銀團貸款。
在牽頭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中,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屬於牽頭行對借款人所承擔的義務,而向借款人收取有關貸款本息則屬於牽頭行對借款人享有的權利,因此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其在貸款合同項下的發放貸款的義務和收取有關貸款本息的權利的行為的法律性質屬於貸款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同時轉讓其在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需要取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否則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這對於轉讓方與受讓方來說都是比較大的法律風險,故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牽頭行在向參加行轉讓發放貸款的義務和收取有關貸款本息的權利之前,應該與借款人協商並取得借款人的書面同意。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更新型間接銀團貸款需要取得借款人的書面同意,因此更新型間接銀團貸款一般採取牽頭行、參加行與借款人共同簽訂新的有關銀團貸款合同的方式,並以各方共同簽訂的新的銀團貸款合同取代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貸款合同,新的銀團貸款合同的貸款條件和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有關內容可能與原貸款合同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新的銀團貸款合同中,牽頭行和參加行均獨自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除此以外,更新型間接銀團貸款也可以採用牽頭行與參加行簽訂貸款權利義務轉讓協議並取得借款人書面同意的方式,但這種方式較為復雜且容易發生爭議,故較少被採用。
注意事項
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有一些事項需要予以注意:
首先,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各方簽訂的新的銀團合同的內容與直接銀團貸款中的銀團貸款合同的內容基本類似,並且參加行同樣需要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因此,此種間接銀團貸款與直接銀團貸款實際上非常接近,在具體組建過程中可以參照直接銀團貸款的有關內容和模式進行。
其次,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參加行和借款人之間簽訂的新的銀團貸款合同取代了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貸款合同,此種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債務更新,即在牽頭行、參加行與借款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原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關系歸於消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貸款合同有擔保,則該擔保將可能會因為作為主債務的原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的消滅而消滅,即原擔保人將不再對新的銀團貸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應特別注意擔保問題,為了避免相關法律風險,可以要求原擔保人承諾繼續對新的銀團貸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擔保。
第三,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除了向參加行轉讓發放貸款的義務外,還可能同時向參加行轉讓部分其已經想借款人發放了的貸款,此種情形在法律上屬於債權的轉讓,故在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除了要注意更新型間接銀團貸款的需要注意之處外,還應注意讓與型間接銀團的需要注意之處。 所謂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指的是牽頭行將其在其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的已經發放的部分貸款轉讓給參加行,由參加行和牽頭行一起作為貸款人而形成的間接銀團貸款。
在牽頭行按照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後,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則屬於牽頭行對借款人所享有的權利,因此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其在貸款合同項下已經發放的貸款的行為在法律性質屬於貸款合同權利的轉讓。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其在合同項下的權利無需取得債務人的同意,但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向轉讓方履行債務仍然發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後果,這對受讓方來說無疑是一種法律風險,故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牽頭行在向參加行轉讓已經發放的貸款時,應該及時書面通知借款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讓與型間接銀團貸款一般採取牽頭行、參加行與借款人共同簽訂有關銀團貸款合同的方式,也可以採用牽頭行與參加行簽訂貸款轉讓合同並書面通知借款人的方式。
相關事項
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有一些事項需要予以注意:
首先,並不是所有的債權均可以轉讓。在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原貸款合同中,可能會約定雙方均不得轉讓其在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或類似內容,此種約定屬於禁止轉讓約定,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如果原貸款合同中存在此種約定,則僅僅通知借款人轉讓債權的事實將不能產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果,而只有在取得借款人的書面同意後方能產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果。
其次,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也涉及通知債務人的問題。《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屬於《合同法》規定的債權轉讓范疇,因此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通知債務人。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合同法》規定的通知對象是僅限於主債務人,還是不僅包括主債務人,而且也包括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等從債務人並不明確,加之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關於抵押和質押的相關規定中有在類似情況下應辦理抵押、質押變更登記的內容,雖然該種規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法律效力均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但為了避免相關法律風險,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有關各方應及時通知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涉及抵押登記和質押登記的,還應及時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的只能是其已經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即牽頭行只能轉讓其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而不包括其對借款人承擔的任何債務,否則將構成債權與債務的概括轉讓,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應取得債務人的書面同意,否則此轉讓行為將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而組成的銀團貸款實際上相當於更新型的間接銀團和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的混合,故在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除了要注意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的需要注意之處外,還應注意更新型間接銀團的需要注意之處;
第四,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的只是其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被擔保的主債權轉讓的,擔保債權相應轉讓,因此,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不涉及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但為了謹慎起見,可以考慮相應修改擔保合同; 所謂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指的是參加行向牽頭行提供若干款項,由牽頭行作為貸款人以自己的名義將此款項與牽頭行的款項一起作為貸款發放給借款人,牽頭行在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范圍內向參加行支付貸款本息而形成的間接銀團貸款。
特徵
與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和讓與型的間接銀團相比,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是一種比較特殊的間接銀團貸款,主要體現在:
首先,在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參加行與借款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合同,因此參加行與借款人之間並沒有任何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參加行對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貸款合同也不享有任何權利,參加行無權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相應地,借款人也只與牽頭行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只能要求牽頭行發放貸款,也只向牽頭行償還貸款本息;
其次,在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與參加行之間雖然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牽頭行向參加行支付貸款本息的前提是借款人償還了貸款本息,即牽頭行在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范圍內對參加行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如果借款人並未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則牽頭行有權拒絕向參加行支付貸款本息並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此特點與委託貸款比較接近);
第三,在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參加行與擔保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合同,因此參加行與擔保人之間並沒有任何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參加行對牽頭行與擔保人之間簽訂的貸款合同也不享有任何權利,參加行無權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相應地,擔保人也只與牽頭行之間簽訂有擔保合同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擔保人只向牽頭行承擔擔保責任,但對於行使擔保權而取得的有關款項,牽頭行應按照與參加行的約定支付給各參加行;
第四,在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參加行實施的組建銀團等有關事宜屬於牽頭行與參加行之間的內部行為,一般無須與借款人協商或通知借款人,只要牽頭行與參加行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即可;
第五,在轉貸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參加行是否參加銀團部分依賴於牽頭行對借款人及貸款有關情況的介紹,因此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發放貸款的義務時負有向參加行提供借款人及貸款的有關情況的義務,包括如實提供及不得誤導和隱瞞等,牽頭行違反此義務將導致對參加行的賠償責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通過成員行自行評審和獨立承擔責任等方式排除或減輕牽頭行的此義務及與此而對應的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實際上存在著兩個相互獨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參加行與牽頭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和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兩個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之間雖然在事實上存在一定的關聯,但其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各方當事人均按照有關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