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市是否有規定男女朋友不能租房子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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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局8月27日表示,在《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新增制約「群租」的新條款。其中規定「民房出租,一間房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或一個自然人居住。」此舉意味著男女朋友、或者同性好友合租一房將受到限制。
東方早報報導,上海治理群租再出新招,上海市房地局27日表示,該局近日下發通知,對2005年版的《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示範文本進行增補,新增一些制約「群租」的新條款,如人均承租面積必須符合標准,業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等。
此外,上海市房地局授予物業公司對房屋裝修和租賃備案的管理許可權,明確對違反公約出租或轉租的,業委會可書面責成業主或承租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上海市房地局稱,針對當前住宅租賃中暴露出的分割搭建、二房東轉租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大「群租」整治力度,該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並下發了《關於抓緊完善業主公約,增補規范租賃行為相關條款的通知》,引導業主通過自律,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群租」現象的整治力度。
《業主公約》的增補條款明確,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准。去年12月,上海市出台的《關於加強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將「居住房屋分割搭建若干小間,按小間或按床位出租或轉租」的行為定性為違規經營社會旅館,必須在限期內予以改正。
根據該規定,民房出租,一間房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或一個自然人居住。出租給家庭居住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不分門進出的客廳、廚房間、衛生間等均不得單獨出租。住宅小區居住房屋出租或轉租給單位用於員工宿舍的,也應該符合上述標准。
上海市房地局表示,此前部分小區已經試點通過《業主公約》或者《業主臨時公約》對租賃行為進行約定,並且取得了有效成果。浦東新區綠城小區通過在《業主臨時公約》中對出租、轉租行為進行規范,不僅幫助物業公司在「群租」訴訟中勝訴,更成功整治了三成「群租」客,而且沒有發生一起治安事件;黃浦區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預售申請時,在《業主臨時公約》中增加關於禁止「群租」的相關約定,對「群租」預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准。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間或按床位出租或轉租。不得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卧室出租或轉租。授予物業公司對房屋裝修和租賃備案的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公約出租或轉租的,業委會可書面責成業主或承租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⑵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准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三、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租賃當事人、居住使用人違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管理等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原第三十一條調整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七、原第三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網上備案資格;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備案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八、刪去原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和修改後,重新公布。
⑶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客廳不能住人嗎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並沒有直接規定客廳不能住人,只是明確了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條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3)上海租房新規擴展閱讀: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居住房屋租賃的租金標准,由租賃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居住房屋租賃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一次性約定租金標准;租賃期限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租金標准。但租賃合同中對租金標准調整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租賃合同期間,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標准。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設備的,雙方可以協商調整租金標准。
⑷ 上海房屋租賃條理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4)。這是上海的最新版規定,直接網路就行,文本太長就不粘貼了。上海市租房規定辦法
⑸ 上海無核驗碼不得發布租房信息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近日發布《上海市租賃住房房源核驗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從6月1日起,上海所有的租賃住房都必須進行房源核驗,未取得核驗碼不得對外發布房源信息。《規則》明確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路平台不得對外發布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信息。如果發布暫未納入房源核驗范圍的徵收住房或宅基地住房房源信息的,應當標註明確。房源核驗通過的,租賃平台生成房源核驗碼(包括房源核驗編號及對應的二維碼),供出租人下載,有效期為60日。租賃平台須提供房源核驗編號查詢功能,租賃當事人可登錄租賃平台,輸入房源核驗編號,或通過手機掃描核驗碼,查驗房源信息。《規則》還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路平台應當及時跟蹤所發布房源核驗的狀態,在房源核驗撤銷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發布渠道撤除。
同策研究院分析師張宏偉認為,房源核驗碼可以讓房源信息更加合理規范,有助於租房市場有序平穩發展。事實上,房源核驗措施已經先行在存量房市場上實施。去年11月,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台《關於進一步規范存量房房源核驗及信息發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房產中介在掛牌存量房前,必須取得代表身份的核驗編號和二維碼,真正做到明碼售房。中介機構掛售虛假房源、房價的,將被暫停網簽密鑰。此前,有中介公司下架了萬套房源,就是響應相關部門規定,對線上房源進行核驗檢查。
「從影響來看,此次新政可謂利國利民。」張宏偉進一步解釋說,一直以來,租賃市場上的散戶房源並不太容易被監管,此次新規規定,首次房源核驗前應先辦理數據入庫,出租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出租房屋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租賃平台辦理房源核驗。具備條件的規模化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可通過與租賃平台進行數據對接方式,批量上傳房源信息進行核驗。也就是說,只要通過中介租房,房源數據最終都會被上傳到上海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意味著散戶房源從此不再是灰色地帶。另一方面,對個人來說,新增租房核驗碼環節徹底打擊了租房市場上假房源、釣魚房源,可以整頓市場亂象,將租房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前置,提升房源的信息透明度,保障租客交易安全。
根據《規則》要求,同一房源僅能指定一家機構檢驗房源,但可以多平台發布。對於存在不按規定展示房源核驗二維碼、上傳發布虛假住房租賃信息等違規情形的機構或平台,市、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市、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可採取約談、書面警告、租賃平台曝光、納入誠信記錄、暫停租賃合同網簽備案資格、停止數據對接服務等措施,督促機構整改。
今年以來,相關部門多次強調規范租房市場的發展,住建部也表示2021年將整頓租賃市場秩序,相應的地方細則也會在今年逐步落地。張宏偉認為,租賃住房市場調控將圍繞「租住權益有保障」「租住房源數量有保障」「租賃住房市場完善」「租住價格平穩」四個核心訴求。(記者孫蔚)
⑹ 上海群租房的新規定是什麼
「群租房」,是將住宅通過改變房屋結構和平面布局,把房間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間分別按間出租或按床位出租。這種大量的人口密集居住在狹小空間內,人均居住面積不過幾個平方米,沒有基本生活措施的群租房在全國各地都屢見不鮮。群租房是城市化進程中的「頑疾」,由群租房引發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各類糾紛、矛盾屢見不鮮。盡管各地紛紛出台措施,北京、上海、廣州、杭州等多地多次對群租房現象進行整治行動,但群租房依然屢禁不止。究其原因,在於低收入人群對廉價住房的巨大需求。
⑺ 上海租房有沒有規定一個房間不能多人居住我和朋友一起的兩個人
兩個人一間房沒問題的,不違反規定,放心吧!
上海市綜治辦頒發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應當認定為群租:
一是將單位集體宿舍設在住宅小區內;
二是將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搭建後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三是將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人員居住;
四是任一出租房間的人均居住面積低於五平方米;
五是任一出租房間的居住人數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⑻ 上海市租房規定78.49平方面積可以住幾人
出租居住的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等關系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此外,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資訊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資訊報送公安部門備案。
看你能分幾個房間,按房間計算,4間即不超過8人
⑼ 上海放寬公租房申請門檻 套均面積標准上調為60平方米
4月27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稅務局對2010年出台的《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實施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修訂後的《實施意見》不僅對原先的社保連續繳納年限等申請條件進行了放寬,另外,套均面積標准上調為60平方米,符合條件區籌公租房閑置超一年可跨區配租。
《實施意見》適當優化公租房准入條件中居住證、社保年限兩項條件。准入條件修改為: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已與上海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並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與原《實施意見》相比取消了連續繳納社保規定年限。
另外,結合上海市民居住條件改善的發展趨勢,二孩政策放開以來家庭人口增加對增大戶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實際情況,根據基層公租房運營機構的反映和建議,公共租賃住房套均建築面積標准從「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調整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於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
在配租方面,結合公租房聚焦重點行業精準分配和提高分配效率等管理要求,「配租供應程序」一段中增加規定:「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精準分配導向,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以及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為城市運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行業企業職工適當傾斜。」「各區配租剩餘的區籌公共租賃住房,閑置超過一年的,可通過』市區聯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協調安排跨區配租。」
另外,公租房將發展應用智能門禁,修訂後的《實施意見》在「規范租賃行為」中,增加規定:「出租單位與承租人應通過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系統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手續。」在「強化供後管理」中增加規定:「加強對違規違約行為的技術管控,發展應用智能門禁。」
以下為全文:
為進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解決好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部令第11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公共租賃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專業機構採用市場機制運營,根據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積和條件,按略低於市場水平的租賃價格,向規定對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購並舉」住房制度的總體要求,著力緩解本市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在滬合法穩定就業常住人口的階段性居住困難,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政策覆蓋面,並與市場化租賃住房有序銜接,促進住房租賃市場整體規范健康發展。
(二)管理部門。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聯席會議負責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發展規劃和階段性任務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政府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供應的實施管理。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和各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三)運營機構。市、區政府組織和扶持一批從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和經營管理的專業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籌措、供應和租賃管理,並引導各類投資主體積極參與。運營機構按公司法有關規定組建,具有法人資格,採取市場機制進行運作,實行自主經營、統籌收支,以保本微利為營運目標,著重體現公共服務的功能。
(四)發展規劃。各區政府應根據本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租賃住房供應情況和規定對象的需求等因素,統籌安排,合理布局,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為主,確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和實施計劃,納入本區域住房發展專項規劃。
二、多渠道籌集房源
(一)房源籌集渠道。市、區政府統籌協調安排,加強房源建設籌措。運營機構可利用多種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從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經規定程序批准轉化;四是改建閑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購或代理經租閑置的存量住房。積極探索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社會機構定向投資建設和提供房源。運營機構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項目認定。
(二)房源要求和標准。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安全衛生標准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均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出租的房屋條件、居住使用人數和人均承租面積標准,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應進行裝修,並可配置必要的傢具和家用電器等設備。
(三)權屬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按有關規定依法轉讓。要加強公共租賃住房權籍管理,做好不動產權屬登記工作。
三、規范供應管理機制
(一)准入條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包括單身和家庭)應同時具備四項條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二是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並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三是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四是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上述基本條件,制定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具體准入標准,並可適時調整。各區政府根據上述基本條件,結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制定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具體准入標准,並可適時調整;向社會公布前,應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二)申請和審核程序。申請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區籌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向本市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或工作合同、住房狀況等資料,承諾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交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其中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供。對審核通過的申請對象,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出具登記證明。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在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街道(鄉鎮)等設立受理窗口,委託實施常態化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向相關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相關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及時落實整改。
(三)配租供應程序。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記證明的申請對象配租,也可以向單位集體配租,由單位安排取得登記證明的職工居住使用。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精準分配導向,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以及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為城市運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行業企業職工適當傾斜。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根據申請對象的人口結構、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供應標准;可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實行輪候供應制度。各區配租剩餘的區籌公共租賃住房,閑置超過一年的,可通過「市區聯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協調安排跨區配租。
(四)信息系統和信息平台。市和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健全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和信息平台建設,實時發布和動態更新房源信息,並與市大數據中心信息平台互聯互通,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一網通辦」,不斷提升市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便利性。
四、健全租賃管理機制
(一)合理確定租賃價格。按略低於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價格,具體由各運營機構按規定製訂,報送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在租賃合同期限內,運營機構不可單方面調整租賃價格。
(二)保證租金支付。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租金。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發放相應的租金補貼,租金補貼可直接支付給出租單位。用人單位集體安排承租的,應配合運營機構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集交付制度。
(三)規范租賃行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服務和管理可由運營機構自行實施,也可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出租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使用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通過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系統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手續。單位集體租賃的,出租單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並與入住保障對象簽訂居住使用協議作為租賃合同附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合同到期後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繼續享受保障的,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租。一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單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總年限累計不超過6年。
(四)強化供後管理。對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發生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等違規行為的,違反物業管理規約拒不整改的,出租單位可與其解除租賃合同。對發生在公共租賃住房中的違規行為,出租單位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行政處理決定信息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可採取5年內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出租單位應加強對違規違約行為的技術管控,發展應用智能門禁。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政策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採用劃撥、協議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通過資金支持、實物房源劃轉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運營,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特別是集體宿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增加建築容積率和建築覆蓋率;有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增加建設一部分商業等經營性設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水、電、燃氣等設施的建設和收費標准,按居住類房屋標准執行,實際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氣標准計價。公共租賃住房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按照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相關規定執行。屬地街道(鄉鎮)積極組織各項便民利民服務和社區志願服務,切實提升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居住品質。結合實有人口管理要求,相關部門應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的戶籍管理、居住登記、未成年子女就學等問題落實相關的公共配套政策。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共空間及商業配套設施的有效利用,提升公共租賃住房配套服務水平,增強保障對象的滿意度和舒適度。
(二)投融資機制。市有關部門及金融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和有關單位,探索創新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積極研究其他融資渠道及投融資機制。
六、其他
(一)市和各區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申請審核、供應分配和租後管理工作的監督,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嚴肅追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申請審核、供應分配和租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要及時受理監督舉報,並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二)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實物配租房源實行統籌建設、並軌運行、分類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可按規定用於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原籌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可將產權轉移給本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者委託本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實施租賃管理。
(三)繼續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含園區)利用自用土地發展單位租賃房,按照本市單位租賃房管理相關規定,規范運行方式,完善管理機制。
(四)本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市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制定、修訂相關配套政策;各區可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修訂相關實施細則。
⑽ 上海規定嚴禁誘導一次性支付超三個月房租,你覺得這一措施如何
切忌為了蠅頭小利不顧風險部分網友卻表達了反對意見,因為他們擔心房東以此為由漲房租。特別是對於現在是年付或六個月一付的租客來說,縮短的支付周期後,房租上漲的概率非常大。
但知法君覺得,為了每個月少付一點租金去冒這么大的風險並不值得。就算長周期支付有優惠,對於房租來說也只佔小頭,實在沒必要為了那一點點的優惠將自己置於高風險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