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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

發布時間: 2021-05-23 11:34:11

A.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都是怎麼定義的!請幫忙說一下;謝謝!

貨主:當然是發貨人了,一般是個人,生產型企業,或者貿易企業,就是有貨 要運輸到外地的

托運人是指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一般說來主要是保證所運輸的貨物按時、安全地送達目的地。

(1)承運人擴展閱讀:

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人應按其價值的 %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但賠償責任。

4、在托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字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拒;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B. 國際貿易中貨代與承運人的區別是什麼

貨代—— 既「貨運代理」,是替貨主操作有關出運的事宜,包括替貨主找承運人簽訂承運合同,出口相關申報手續(報關、報檢等),替貨主安排裝船前的有關操作(港區申請,交費等)。。。。。。諸如此類上船前的操作。貨代是作為貨主的代理,你可以要求他們做以上所有的動作,也可讓他們做其中的幾項動作。

承運人—— 簡單的說,就是出具提單的人。不管是無船承運人還是有船承運人。承運人是要對你的貨物負責,碰到貨損貨差,承運人是真正的當事人和你對簿公堂。

物流公司—— 這個概念現在被用的很亂,比如有的車隊也叫物流公司,有的貨代也叫物流公司。你需要通過該「物流公司」做的事情來判斷他是貨代、承運人、車隊......。你不需要過多糾纏於這個概念。

國際貿易中和貨主有關的角色只要明確 貨代、承運人是誰就行了。

C. 承運人在外貿中是什麼意思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一般說來主要是保證所運輸的貨物按時、安全地送達目的地。因此,承運人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滅失、短少、污染、損壞等負責。一旦發生此種情況,應按實際損失給予賠償。這種損失必須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內。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一般是從貨物由托運人交付承運人時起,至貨物由承運人交付收貨人為止。
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在這段責任期間內,承運人應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只有在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等原因造成的情況下,承運人才可以免責。

D. 承運人是什麼

承運人
訂立水上貨物或旅客運輸合同或者實際執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運輸的一方當事人。在我國,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而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E. 承運人與托運人的區別

承運人與托運人的區別是:

承運人是指實際運送貨物的人,例如運輸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托運人是指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的人,例如貨主、貨代公司等。

拓展資料:

承運 chéng yùn

指(運輸部門)承擔運輸業務。例如:承運日用百貨。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托運 tuō yùn

指委託運輸部門運(行李、貨物等)。例如:托運行李。

托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妥善包裝,並向承運人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由於包裝不良或者上述資料不正確,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F. 各航空公司(承運人)簡寫

中國東方航空MU、海南航空 HU、山東航空 SC等。

中國航空公司代碼表主要有:中國國際航空CA、中國南方航空 CZ、中國東方航空MU、海南航空 HU、山東航空 SC、深圳航空 ZH、四川航空 3U、廈門航空 MF、上海航空 FM、聯合航空 KN;

奧凱航空 BK、吉祥航空 HO、成都航空(由鷹聯航空改名而來) EU、春秋航空 9C、中國貨運航空 CK、河北航空(由東北公司改名而來) NS、祥鵬航空 8L、華夏航空 G5。

(6)承運人擴展閱讀:

國外航空公司代號情況:

1、AF法國航空公司;AY芬蘭航空公司;AZ義大利航空公司;BA英國航空公司;BL汶萊王家航空公司;CP加拿大國際航空公司。

2、JS朝鮮航空公司;KA港龍航空公司;JL日本航空公司;KE大韓航空;KL荷蘭皇家航空公司;K4哈薩克航空公司。

3、ET衣索比亞航空公司;E5薩馬拉航空公司;GA印度尼西亞鷹航空公司;HY烏茲別克航空公司;LR伊朗航空公司;JD日本航空公司;

G. 什麼叫托運人和承運人和收貨人啊,有何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托運人又稱「貨主」。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收貨人(Consignee),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2、權利上的區別

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

(7)承運人擴展閱讀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准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收貨地點、貨物的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H. 什麼叫第一承運人

第一承運人,是承運人的一種,通常指其他承運人與旅客或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並完成第一區段運輸的承運人,尤其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8)承運人擴展閱讀:

實際承運人(目前的車隊)發票是10%專票,出口企業如獲得此類發票可獲得10%進項抵扣稅額。貨代與出口企業之間,實際承運人與出口企業之間,實際承運人之間,如有真實業務來往發生,產生了實際委託關系,簽訂了承運人責任關系的,都可以開具專票給對方。

實際承運人開具的發票總額度與承運人企業是受所屬車輛數量和噸位限制,並不能無限開具運輸發票。當然如果有外包給合作車隊拖運,如有進項發票亦是可以無限知開票,只要這種業務是實際發生。

I. 承運人和托運人有什麼區別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托運人:是指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區別在於:承運人就是實際運送貨物的人,一般如運輸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運人和托運人不會是同一個人。

承運人和對於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的關系,立法中加以明確:

1.締約托運人由於與承運人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因此應當對承運人承擔全部合同責任。

2.發貨人僅對自己履行的部分負責。如發貨人負責辦理與貨運有關的手續,妥善包裝貨物並且確切描述貨物的狀況,向承運人提供與貨物有關的信息、指示或者單證,運輸危險品和活動物時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等。如果發貨人在此幾個方面違反了自己應當承擔的義務,就要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3.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責任相同的部分,雙方應當負擔連帶責任。

(9)承運人擴展閱讀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下列用語的含義: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托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貨物,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於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第四十三條 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J. 承運人是什麼意思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一般說來主要是保證所運輸的貨物按時、安全地送達目的地。因此,承運人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滅失、短少、污染、損壞等負責。一旦發生此種情況,應按實際損失給予賠償。這種損失必須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內。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一般是從貨物由托運人交付承運人時起,至貨物由承運人交付收貨人為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10)承運人擴展閱讀:

1)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

2)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承運人對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並請求其在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處置作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