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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

發布時間: 2021-05-23 14:38:06

1. 科斯定理的意義

科斯定理具有什麼意義?庇古(Pigou)運用經濟學理論來捍衛如下習慣法原則:造成某種損害的一方應受指責,或被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庇古的論點,習慣法的這種規則通過社會成本內在化來促進經濟效益。在有些情況下,他發現習慣法中存在著種種缺口,這就需要補充立法,諸如對污染者徵收與污染的社會成本相等的稅款。

2. 什麼是科斯定理

被稱作科斯定理的命題或命題組,源於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樣一直拒絕把他初始論文中的論點加以廣泛地推廣。正如法官的言論一樣,對於他論文中的每一個解釋,都有另外一種似乎說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終結論,但我願談談幾種對科斯定理的傳統解釋,並用科斯的幾個例子之一來加以闡明。經過20多年的爭論,傳統的解釋似乎已經窮盡了科斯定理含義。

3.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Robert Cooter

• 給從未涉及過科斯定理的學生上科斯定理課的教師,都親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驚嘆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卻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樣的,或成了同義反復。被稱作科斯定理的命題或命題組,源於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樣一直拒絕把他初始論文中的論點加以廣泛地推廣。正如法官的言論一樣,對於他論文中的每一個解釋,都有另外一種似乎說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終結論,但我願談談幾種對科斯定理的傳統解釋,並用科斯的幾個例子之一來加以闡明。經過20多年的爭論,傳統的解釋似乎已經窮盡了科斯定理含義。
• 微觀經濟學的一個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換往往使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這種情況下,資源配置被認為是帕累托 (Pareto) 有效的。除了資源所有權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許多權利,諸如以某種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免於騷擾權、意外事故要求賠償權或合同履行權。 可以這樣認為, 科斯概括的關於資源交換的一些論點適用於關於法定權利交換的種種論點。根據這種看法,科斯定理認為,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上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自由交換。換句話說就是,由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權利分配不當,會在市場上通過自由交換得到校正。
• 這種觀點認為: 保障法律的效率, 就是消除對法定權利自由交換的障礙。含糊不清常常損害法定權利,使其難於得到正確估價。此外,法庭也並非總是願意強制履行法定權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據「自由交換論」,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確法定權利並強制履行私人法定權力交換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 經濟學家們認為,除了交換自由之外,還必須具備一些其他條件,才能使市場有效地配置資源。條件之一是關於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狹義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項交易所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這種成本會很高,比如當一項交易涉及處於不同地點的幾個交易參與者時。高交易成本會妨礙市場的運行,否則市場是會有效運行的。廣義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協商談判和履行協議所需的各種資源的使用, 包括制定談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 談判所花的時間, 以及防止談判各方欺騙行為的成本。 由於強調了「交易成本論」, 科斯定理可以被認為說的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交換的交易成本為零。
• 正如物理學中的無摩擦平面,無成本交易只是一種邏輯推理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這一點後,根據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所引伸的政策結論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這些成本。根據這種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權利,立法者更傾向於通過促進這種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過鼓勵人們達成涉及法定權利交換的私人協議而避免訴訟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 「交易成本論」把注意力集中在對法定權利交換的某些障礙上,特別是談判和履行私人協議的成本。當人們給「交易成本論」下一個相當謹慎的定義時,除了交易成本外,還存在著對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礙。調節理論根據對完全競爭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種更為精確、詳盡的分類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壟斷者通過提供比競爭數量少的商品, 提高這種商品的價格, 從而增加利潤。 因此, 壟斷是市場機制失靈的一種形式, 通常將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區分。 科斯定理強調這種「市場機制失靈論」, 因而可以被認為說的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進行交換。」
• 這種觀點認為:保證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證有一個法定權利交換的完全競爭市場。完全競爭的條件包括要存在許多買主和賣主,沒有外來影響,市場參與者們有關於價格和質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沒有交易成本。
• 科斯提到的一個著名的歷史例子可以說明這三種看法。火車燒柴和煤常常濺出火星,引燃農田。每一方都可採取防備措施以減少火災的損失。要說明這點,農民可以停止在鐵軌邊種植和堆積農作物,而鐵路部門可裝置防火星設施或減少火車出車次數。
•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採取防備措施的動力,因此,法律決定了火災引起損失的次數。要知道,禁令是財產法中制止妨害行為發生的傳統手段。如果農民有權指揮鐵路部門,直到不濺火星才允許鐵路通車,那麼,火星就幾乎不會引起什麼火災損失。反過來,如果鐵路部門不受懲罰地營運,那麼,就會引起大量的火災損失。根據科斯定理,這些現象會把人引人歧途,因為雖然法律規定了權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場卻決定著最終分配。須知,如果農民有權禁止鐵路部門運營,那麼,他們就可以出售這一權利。具體說就是,鐵路部門支付一筆錢給農民,以換取具有法律%D

4. 科斯定理是什麼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種觀點(並非真是一條定理),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給從未涉及過科斯定理的學生上科斯定理課的教師,都親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驚嘆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卻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樣的,或成了同義反復。被稱作科斯定理的命題或命題組,源於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樣一直拒絕把他初始論文中的論點加以廣泛地推廣。

5. 科斯定理,名詞解釋

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者說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

科斯本人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則無法避免表達偏差。關於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

(5)科斯定理擴展閱讀:

科斯定理的內容

1、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

2、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配置界定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

3、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則會帶來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的設置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達到帕累托最優)。

6. 關於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產權經濟學研究的基礎,其核心內容是關於交易費用的論斷。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義是科斯在1960年《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表達的,而「科斯定理」這個術語是喬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較為通俗的解釋是:「在交易費用為零和對產權充分界定並加以實施的條件下,外部性因素不會引起資源的不當配置。因為在此場合,當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將受一種市場里的驅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進行談判,也就是說,是外部性因素內部化。」

也有人認為科斯定理是由兩個定理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場交易成本為零,不管權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場機制會自動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

在交易成本大於零的現實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為:一旦考慮到市場交易的成本,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經濟組織形式的選擇將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

(6)科斯定理擴展閱讀

對科斯定理的這三種說明,對於市場發揮正常作用所需條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據「自由交換論」,如果法定權利是明確規定的,並且交換法定權利的合同能夠強制履行,則法定權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

當農民具有禁止妨害行為的權利,或當鐵路部門具有不受懲罰地濺出火星的權利時,「自由交換論」的條件顯然就得到滿足了。因此,根據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換論,農民是否有權禁止鐵路部門或鐵路部門是否有不受懲罰而污染環境的權利,從效率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

無論權利最初分配如何,農民和鐵路部門都樂於繼續權利交換,只要這種交易有利可圖。正如普通商品一樣,法定權利交易的好處只有等到每種權利由認為其價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時才會喪失。

所以,如果農民有權免於火星之苦,而有權濺出火星對鐵路部門比有權免於火星之苦的農民更加重要的話,那麼,農民向鐵路部門出售權利會使雙方得益。

7. 科斯定律是什麼

科斯定理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他於1937年和1960年分別發表了《廠商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兩篇論文,這兩篇文章中的論點後來被人們命名為著名的 「科斯定理是產權經濟學研究的基礎,其核心內容是關於交易費用的論斷。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義是科斯在1960年《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表達的,而「科斯定理」這個術語是喬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較為通俗的解釋是:「在交易費用為零和對產權充分界定並加以實施的條件下,外部性因素不會引起資源的不當配置。因為在此場合,當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將受一種市場里的驅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進行談判,也就是說,是外部性因素內部化。」 也有人認為科斯定理是由兩個定理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場交易成本為零,不管權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場機制會自動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在交易成本大於零的現實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為:一旦考慮到市場交易的成本,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經濟組織形式的選擇將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 如果產權的界定是適當的,那麼,人們就會被迫償付他們給別人帶來的任何外部負效應,而且,市場交易將產生有效率的結果。 關於什麼是科斯定理,西方學者有多種說法,一般認為該定理可表述為:在市場交換中,若交易費用為零,那麼產權對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沒有影響。例如,假定有一工廠排放的煙塵污染了周圍5戶居民晾曬的衣服,每戶由此受損失75元,5戶共損失375元。再假定有兩個解決方法,一是花150元給工廠煙囪安裝一除塵器,二是給每戶買一台價值50元的烘乾機,5戶共需250元。不論把產權給工廠還是給居民,即不論工廠擁有排煙權利,還是5戶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權利,如果聽任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發生作用,工廠或居民都會自動採取150元解決問題的方法,因為這樣最節省,150元成本最低表示資源配置最優。
科斯定律由三個關鍵概念和四個要點組成
三個關鍵概念:
(1)交易成本。 它是指協商簽訂契約以及契約簽好後付諸實施所需要的成本。以僱工程隊修建一座辦公大樓為例來說明。這時的交易成本包括下列若干項之和:尋找合適的建築工程隊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與建築單位協商、討價還價,簽訂有關契約,確定工程的價碼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僱人檢查已建成的辦公樓的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契約上的標准所付出的時間與貨幣;如果工程不合標准,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賠償所需花費的時間與貨幣。 (2)產權。 使用與擁有某種資源的權利。每一位在圖書館看書的人,都擁有獲得安靜的讀書環境的權利,這是他擁有與使用」安靜環境「的產權。 (3)產權交易。 雖然在圖書館學習的人每人都擁有使用安靜環境的權利,但是若在一個不太大的閱覽室中只有三個人,其中兩人想談天,如果第三者願意,那兩個想談天的人可以付出點代價,給第三者一點好處,讓他忍受一下不安靜。這就相當於第三者將其」享用安靜「的一部分權利出賣給了那兩個想談天的,出讓了一部分產權。
四個要點:
(1)賦予各當事者一種明確的產權。以工廠的廢氣污染為例,政府可以賦予工廠隨便污染的權利(全部產權歸工廠),也可以賦予周圍居民使用清潔空氣的權利(全部產權歸居民),當然也可以將產權部分賦予工廠(每單位時間排放最高限量的廢氣),部分賦予周圍居民。 (2)各當事者之間進行協商,買賣其產權的交易成本非常之小,以至於可以忽略不計。這種協商的成本很小。 (3)協商結果是最有利於社會、各當事人認為最好的,此結果對雙方都有利。 (4)產權關系明確對協商獲得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科斯定律發生作用的隱含條件是相互協商的成功。協商過程本身就是一種集體選擇行為。此外,政府或某種自發組成的組織是「賦予產權」的執行主體,這種組織的形成與決策的制定,甚至是幾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需要這種機構(往往是政府或者下屬機構)出面解決時,其決策過程也是一種集體選擇行為。

8. 科斯定理是什麼

他於1937年和1960年分別發表了《廠商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兩篇論文,這兩篇文章中的論點後來被人們命名為著名的 科斯定理是產權經濟學研究的基礎,其核心內容是關於交易費用的論斷。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義是科斯在1960年《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表達的,而科斯定理這個術語是喬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較為通俗的解釋是:在交易費用為零核對產權充分界定並加以實施的條件下,外部性因素不會引起資源的不當配置。因為在此場合,當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將受一種市場里的驅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進行談判,也就是說,是外部性因素內部化。
也有人認為科斯定理是由兩個定理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場交易成本為零,不管權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場機制會自動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在交易成本大於零的現實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為:一旦考慮到市場交易的成本,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經濟組織形式的選擇將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
科斯定理的構成
科斯定理由三組定理構成。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麼它所揭示的經濟現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經濟活動的效益總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產權制度安排總是最有效的,因為任何交易的費用都是零,人們自然會在內在利益的驅動下,自動實現經濟資源的最優配置,因而,產權制度沒有必要存在,更談不上產權制度的優劣。然而,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幾乎是不存在的,在經濟社會一切領域和一切活動中,交易費用總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絕對虛構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現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個重要的鋪墊。
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稱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義是:在交易費用大於零的世界裡,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資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為了優化資源配置,產權制度的選擇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的交易費用。在交易費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為選擇或衡量產權制度效率高低的惟一標准。那麼,如何根據交易費用選擇產權制度呢?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這種產權制度的選擇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如果不同產權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麼,產權制度的選擇就取決於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種產權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對這種制度不同的設計和實施方式及方法有著不同的成本,則這種成本也應該考慮;第三,如果設計和實施某項制度所花費的成本比實施該制度所獲得的收益還大,則這項制度沒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現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項新制度的成本無窮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帶來的收益小於其成本,則一項制度的變革是沒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的精華
科斯定理的精華在於發現了交易費用及其與產權安排的關系,提出了交易費用對制度安排的影響,為人們在經濟生活中作出關於產權安排的決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據交易費用理論的觀點,市場機制的運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變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產生及其變更都離不開交易費用的影響。交易費用理論不僅是研究經濟學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釋其他領域很多經濟現象,甚至解釋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許多現象。

9. 什麼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者說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

科斯本人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則無法避免表達偏差。關於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

具體內容:

(一)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

(二)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配置界定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

(三)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則會帶來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的設置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達到帕累托最優)。

(9)科斯定理擴展閱讀:

科斯定理的局限性:

西方學者認為,科斯定理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它的假設條件太苛刻。只有當交易成本為零,才能出現科斯定理所說的結果。而在現實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於零。

其次,即使交易成本為零,現實中也存在西方學者所說的策略性行為。由於存在策略性行為,就不會出現科斯定理所說的那種帕累托理想狀態。

這種策略性行為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們中國也有。比如在城市裡拆遷,經常碰到「釘子戶」,你不答應他的苛刻條件,他就是不搬遷。

這種行為就是策略性行為。最後,科斯定理忽視了收入分配的效應。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圖論證的是:不同產權的分配方式不會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即:任何產權分配方式都會導致帕累托最優狀態。

10. 什麼是科斯定理

(一)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
(二)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配置界定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
(三)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則會帶來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
科斯定理
的設置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達到帕雷托最優)。
關於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當然,在現實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財產權的明確是很困難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為零,有時甚至是比較大的。因此,依靠市場機制矯正外部性(指某個人或某個企業的經濟活動對其他人或者其他企業造成了影響,但卻沒有為此付出代價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難的。但是,科斯定理畢竟提供了一種通過市場機制解決外部性問題的一種新的思路和方法。在這種理論的影響下,美國和一些國家先後實現了污染物排放權或排放指標的交易;
關於科斯定理,此定律與我們的社會生活密切相關,它不僅適用在狹小的范圍,在我們生活中的諸多社會現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來解釋,他的出現為我們的生活添了光,使我們對社會的解釋更加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