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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權

發布時間: 2021-05-24 17:40:45

❶ 最基本的人權是什麼

1、人權中最重要的價值取向和最重要的保障是自由權、平等權;2、人權中最基礎、最根本的的含義是生存權、發展權;3、東西方在人權的價值取向上,各有側重,中國強調生存、發展權.西方更側重自由、平等權....

❷ 人權包括什麼

一、生命權,包括健康權,肢體權。
二、選舉權,當然還有被選舉權了。 三、決策權。
四、管理權。
五、監督權。
六、自由權。主要是政治自由,
七、自主權。
八、名譽權,包括姓名權、榮譽權、著作權、專利權等,
九、隱私權
十、財產權

(2)基本人權擴展閱讀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按享受權利的主體分,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後者是指作為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種族平等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按照權利的內容來劃分,人權包括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大類。前者是指一些涉及個人的生命、財產、人身自由的權利以及個人作為國家成員自由、平等地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後者是指個人作為社會勞動者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面的權利,如就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權利。總之,人權是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廣泛、全面、有機的權利體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方面權利的總稱。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集體的權利。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准。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

❸ 基本人權原則有哪些

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即作為一個人應具有的權利。 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權內容的憲法性文件,馬克思稱它為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它明確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1791年的法國憲法以《人權宣言》作為序言,對人權保障作了更為系統和合理的規定.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國家一貫致力於維護和保障人權。從《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到《1982年憲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基本人權原則和人權的具體內容,則直接反映在憲法所確認和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之中,而且在實踐中始終把生存權和發展權放在首位。生存權是第一人權,是其它人權的基礎。在佔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國解決了公民的生存權問題,這在人權發展史是個傑出的貢獻,其根本原因無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確認與保障了人權。同時,民族的發展權在我國也得以充分實現,這對我國民族的興旺和繁榮有著深遠的意義。 (三)權力制約原則
權利制約原則源於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關於分權和制衡的理論。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研究並吸收了洛克的分權學說,特別是總結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的政治實踐,在此基礎上創立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學說。他認為,每一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即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司法權力,這三種國家權力應當歸屬於三種不同的機關來掌握和行使,以實現以權力制約權力,並斷言:沒有制約的國家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在美國得到了發展與運用。
最典型地采?quot;三權分立"原則的還是美國憲法。美國1787年憲法只有7個條文,其中有3條直接涉及"三權分立",另外4條也有一定聯系。根據這部憲法的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但總統對國會的立法有否決權,國會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行政權屬於作為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的總統,但總統任命部長和締結條約時,必須經國會同意,國會可對總統的違法行為進行彈劾;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及其下屬法院,法官是終身制,法官須經國會同意後由總統任命,而最高法院有權審判經國會彈劾有罪的總統,並有權審查國會的立法是否違憲。這樣,三權相互保持獨立,相互制約,以達到權力的平衡。這種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在西方甚至在一些發展中國家產生過較大影響。
在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原則表現為議行合一,即權力統一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這一社會主義的憲法原則是由巴黎公社所創建而為後來的社會主義憲法具體化,它在理論上確認國家權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實踐中以人民代表機關作為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它並不排斥行使國家權力的各部門之間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權作為主導,一切國家機關向人民的代表機關負責並接受它的監督。另一方面,這一原則並不排斥平衡與制約,而是在國家權力的統一和人民代表機關屬於主導地位前提下的平衡與制約。

❹ 什麼是基本人權

1、基本人權是個帶有應然性質的表述——也就是說,當某某被歸入基本人權的范疇時,它應當是具有正當性的。

2、那麼這種正當性從何而來?諸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權利」,被認為屬於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洛克們認為它們來自於天賦人權,來自於自然狀態,來自自然法——這些權利先於政府存在,人們在自然狀態下,理論上能充分享受這些權利,所有人理論上都可以自行其是;但如此也導致了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侵犯,從而影響了這些自然權利的行使;於是人們相約交出部分權利,形成公權力(契約)以保障每個人可以更好、更安全地行駛自己的自然權利。於是諸如言論自由等自然權利的正當性是天然的——自然狀態下,我們當然能隨便說話,在有政府的情況下,這種權利也不過是被稍作限制,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而已。

3、但這種推論在邏輯與歷史上是站不住腳的。沒有人能夠證明存在那麼個自然狀態,亦無法證明人類如何在自然狀態下突然決定放棄部分權利,定下契約。

4、對於這些權利的正當性,羅爾斯的《正義論》給出了另外一種論證方式。羅爾斯的初始狀態並非歷史,而是發生於一個思想假設: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人在未出生時,無法決定自己的父母、身份、智力、相貌……等等種種影響其日後人生進程的各種元素;在這「無知之幕」後,每個人的處境都是平等的——任何最糟糕的情況任何人都可能會碰到——那麼他所期望的他所降生的社會,會是什麼模樣?

羅爾斯由此,推導出一個宏偉的政治哲學價值大廈,其中言論自由便位列其中。假如你生於帝王家,那倒是好,但假如你不過是一個屁民並且還是fucking loser呢——這是每一個無知之幕後面的人都會面臨的情況——那麼還是讓我有言論自由吧,要不然哪天我莫名其妙嗝屁了,別人都不知道。由於成為屁民是每個無知之幕後的人都有可能遇到的情況,因此大家會傾向於讓最差的情況不那麼差(max-min principle),於是乎言論自由就會成為大家共同的選擇,由此獲得了正當性。

❺ 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有哪些

生存權、平等權、社會保障權、環境權、自決權、發展權、知情權、接受公正審判權、安全權、基本自由、接受教育權和和平權。

如果說人權體系的分期是以其核心內容是否發展變化為標準的話,那麼,基本人權地位在觀念上經歷了自由權本位向平等權本位再到社會連帶權本位方向的不斷演變。



(5)基本人權擴展閱讀:

基本人權在一切人權中是否處於優先保障的地位,不僅涉及到對人權的價值判斷和選擇過程,而且涉及到對基本人權概念的理解和基本人權現實狀況的重要性的認識問題。

《聯合國憲章》和諸多的國際人權公約多次「重申基本人權」和明確規定「基本人權」保護,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提醒世人和各國要首先重視基本人權的優先地位。

❻ 《美國憲法》里的基本人權是什麼

主要是美國憲法修正案前十條。引用Gwofvy的享法苑中的博客如下:

權利法案(美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中英文)
1787年在費城起草的憲法,在各州審議批準的過程中,也有不少美國公民感到不安,因為憲法中並沒有明確保障個人的權利。因此,《憲法》補充了10條修正案,統一稱為《權利法案》,英文叫The Bill of Rights.由於補充了《權利法案》,《憲法》在13個州均獲批准,並於1789年生效。
第一條 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譯文: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 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譯文:紀律嚴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第三條 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譯文:未經房主同意,士兵平時不得駐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得駐扎。
第四條 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譯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第五條 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譯文: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但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在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條 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譯文: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已由法律確定;得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製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並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
第七條 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譯文: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合眾國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習慣法規則,不得重新審查。
第八條 Amendment VIII
Excessive 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譯文:不得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
第九條 Amendment IX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譯文: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Amendment X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譯文: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見: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cdab050100kuvr.html

❼ 基本人權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❽ 我國首要的基本的人權是 最基本的人權是

我國的人權觀認為,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基本人權,沒有穩定的社會,健全的法律,每個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都是不能保障的。

最基本的人權是生存權和發展權。

基本人權在一切人權中是否處於優先保障的地位,不僅涉及到對人權的價值判斷和選擇過程,而且涉及到對基本人權概念的理解和基本人權現實狀況的重要性的認識問題。《聯合國憲章》和諸多的國際人權公約多次「重申基本人權」和明確規定「基本人權」保護,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提醒世人和各國要首先重視基本人權的優先地位。

(8)基本人權擴展閱讀

基本人權至少有以下十二種固定化類型的現代內容:

1、一曰生存權。最早來自《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的推定形式,到了現代已確認生存權的主要形式有生命權、健康權、人的尊嚴權、財產權、勞動權等。生存權是基本人權制度內部基本權利、基本自由與社會公平、正義矛盾運動的必然結果生存權的主體是個人,也包括民族和國家。

2、二曰平等權。《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兩公約」多次規定了形式上和實質上的平等權。在現代條件下,國與國、民族與民族、不同的人與人,都應該享有應然和實然的平等權利。

3、三曰社會保障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規定,每個人享有社會保障權,以使國家、社會和國際合作努力實現每個人的個人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各種權利。特別要強調對廣大平民百姓和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權。

4、四曰環境權。在聯合國文件<人類環境宣言>確認了環境權與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關系,以使人類有權在一種能過著尊嚴和互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基本生活權利。

5、五曰自決權。民族和人民的自決權為基本人權。1960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決議宣布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確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

6、六曰發展權。1986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確認發展權為基本人權,旨在推動、促進和實現社會福利、進步和發展。發展權的主體包括個人、民族和國家。

7、七曰知情權。也稱知道權或信息獲得權。現代社會要求知情權上升為基本人權,它是現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會建立的基礎性權利。該權利被認為是社會走向光明的保證。

8、八曰接受公正審判權。該權利要求國家和國際社會重構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權利救濟上,把司法的價值定位於追求公正和效率上,把司法的性質定位於被動與判斷上,以期通過接受公正審判而達到社會公正與正義。

9、九曰安全權。2005年3月21日,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安南在提交的一份聯合國改革草案中,將「安全」作為四個改革方案之一,安全與和平緊密相聯。就各國而言,安定團結是各國人民和政府普遍關心的話題,政府和社會應採取最有效的措施,使一國之內的所有人生活在安全、和平和自由的環境之中。

10、十曰基本自由。自由權為《世界人權宣言》確定的概括性人權,被人權研究學者譽為第一順列的權利(第一代人權)。1999年3月8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關於個人、群體和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中,將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並列規定,這樣將基本自由從一般「自由權」中分離出來,將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確認為基本人權。

11、十一曰接受教育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定了受教育權為基本人權。

12、十二曰和平權。二戰後的《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將和平權作為世界各國人民關心的主題。這也是聯合國成立的重要宗旨。就世界范圍而言,和平權利已發展為各國關心的基本人權。

❾ 最基本的人權是什麼政治

1、人權中最重要的價值取向和最重要的保障是自由權、平等權

2、人權中最基礎、最根本的的含義是生存權、發展權

3、東西方在人權的價值取向上,各有側重,中國強調生存、發展權。西方更側重自由、平等權。這與東西方的社會經濟人文發展史有關,中國強調集體主義,更注重以整體社會的發展來帶動個人利益的實現;而西方強調個人主義,更強調通過個人努力來帶動整個社會的進步。

至於是非對錯,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話題,不過討論這個話題,恐怕離不開我們腳下的土地吧。

❿ 基本人權的定義

基本人權立論的出現引發了人權理論上的一場革命。如果說人權體系的分期是以其核心內容是否發展變化為標準的話,那麼,基本人權地位在觀念上經歷了自由權本位向平等權本位再到社會連帶權本位方向的不斷演變。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准。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

(10)基本人權擴展閱讀

安全的權利: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奸。

自由的權利:有關自由的范疇,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權利: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訴訟的權利: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平等的權利:有關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經濟)的權利: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民族的權利: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