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香港立法會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貳』 香港立法會可以彈劾香港特首嗎
可以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款訂明彈劾行政長官的「五步曲」,
第一步是由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簡稱「調查議案」),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凟職行為,在行政長官不辭職下,
第二步便經立法會表決通過,委託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三步是調查委員會決定是否有充足證據構成指控,若有的話,
第四步便由立法會以三分二多數表決通過彈劾(簡稱「彈劾議案」),
最後一步是呈交中央人民政府作最後決定。
『叄』 請問:香港立法會什麼叫拉布謝謝!
香港人把用冗長發言和大量修正案來拖延立法程序的做法叫做「拉布」。2012年五月香港立法會發生了長時間的拉布戰,提出拉布的議員估計能讓整個審議超過500小時。
『肆』 香港立法會是什麼機構
顧名思議,立法會當然是立法的了。希望這個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伍』 香港立法會的會議
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提交附屬法例及其他文件;匯報及發言;發表聲明;提出質詢;審議法案,以及進行議案辯論。行政長官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述有關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旁聽。會議過程內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
『陸』 香港回歸後香港立法會與全國人大是什麼關系
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它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產生,與港英立法局作為港督立法咨詢機構的性質有著本質的不同。特區立法會是名符其實的立法機關,可依法制定、修改及廢除法律;根據政府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以及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等等。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大不能單方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管理事務直接立法。因為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按基本法規定的立法程序立法。對於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柒』 香港立法會的組成
由70名議員組成。在新增的10個議席中,5名議員由地方選區選出,5名議員由新增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立法會議員每屆任期4年。
(7)立法會擴展閱讀
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提交附屬法例及其他文件;匯報及發言;發表聲明;提出質詢;審議法案,以及進行議案辯論。
行政長官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述有關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旁聽。會議過程內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
『捌』 香港立法會的概述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及職權訂立規定。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及五十條訂明,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而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然而,經重選的立法會如仍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布法案,否則便須辭職。立法會獲賦予這些新權力,是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能充分地互相制衡。
《基本法》亦詳述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何種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權。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屬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該法律的失效無追溯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