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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細胞血庫

發布時間: 2023-02-01 16:14:38

㈠ 血庫管理法律法規

http://www.ddooo.com/softdown/819.htm
管理制度
(一)血的採集、制備、保存與發放應符合衛生部制訂《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血庫必須具備的工作制度
1.職工守則。
2.各科室工作制度。
3.職工崗位培訓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4.血採集單位的認定與管理制度。
5.血供者的隱私保密制度。
6.檢測出的輸血傳播病源微生物的登記制度。
7.各種登記、記錄管理和保存、發放制度。
8.各工作環節交接制度。
9.差錯、事故登記、報告、處理制度。
10.血的包裝、低溫保存、運輸及發放前的質量認定、核對、發放制度。
11.血的報廢制度。
12.各種儀器設備采購、使用、維護、報廢制度。
13.各種器材、試劑與葯品采購制度。
14.各類葯品與試劑的使用、制備的檢定製度。
15.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專管專用制度。
16.各種衡器、量器計量管理制度和檢定製度。
17.資料、信息、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18.科研管理制度。
19.污物處理制度。
20.各種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21.各種庫房管理制度。
22.財務管理、審計制度。
23.安全制度。
24.各級行政人員崗位職責制度。
25.各級技術人員崗位職責制度。
(三)技術操作規程
1.各項業務技術操作規程。
2.無菌技術操作規程。
3.衛生、消毒及滅菌規程。
4.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四)質量控制要求
1.質量管理的各項工作制度。
2.各部門質量控制標准。
3.血庫應參加衛生部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評估。
4.血庫應參加各臍帶血庫間的質量評估並達到規定的標准

㈡ 血站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了確保血液安全,規范血站執業行為,促進血站的建設與發展,根據《獻血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血站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衛生機構。
第三條
血站分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
特殊血站包括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衛生部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准、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
第四條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立。
血站的建設和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衛生部根據全國醫療資源配置、臨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國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並負責全國血站建設規劃的指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臨床用血需求等實際情況和當地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血站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六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血液應用研究和技術創新工作,以及與臨床輸血有關的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一節 設置、職責與執業登記
第八條 血液中心應當設置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採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二)承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血站的質量控制與評價;
(三)承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血站的業務培訓與技術指導;
(四)承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血液的集中化檢測任務;
(五)開展血液相關的科研工作;
(六)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任務。
血液中心應當具有較高綜合質量評價的技術能力。
第九條 中心血站應當設置在設區的市。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採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二)承擔供血區域范圍內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
(三)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中心血庫進行質量控制;
(四)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任務。
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已經設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設置中心血站;尚未設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經設置的中心血站基礎上加強能力建設,履行血液中心的職責。
第十條 中心血庫應當設置在中心血站服務覆蓋不到的縣級綜合醫院內。其主要職責是,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採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業務指導等工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批准設置血站,並報衛生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明確轄區內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監管責任和血站的職責;根據實際供血距離與能力等情況,負責劃定血站采供血服務區域,采供血服務區域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復設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與單采血漿站不得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設置。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統一規劃、設置集中化檢測實驗室,並逐步實施。
第十三條 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沒有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采供血活動。
《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四條 血站申請辦理業登記必須填寫《血站執業登記申請書》。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受理血站執業登記申請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託技術部門,根據《血站質量管理規范》和《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審查,並提交技術審查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家或者技術部門的技術審查報告後二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執業登記,發給衛生部統一樣式的《血站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執業登記:
(一)《血站質量管理規范》技術審查不合格的;
(二)《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技術審查不合格的;
(三)血液質量檢測結果不合格的。
執業登記機關對審核不合格、不予執業登記的,將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血站應當辦理再次執業登記,並提交《血站再次執業登記申請書》及《血站執業許可證》。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血站業務開展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繼續執業。未通過審核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審核不合格的,注銷其《血站執業許可證》。
未辦理再次執業登記手續或者被注銷《血站執業許可證》的血站,不得繼續執業。
第十七條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規定的服務區域內設置分支機構,應當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置固定采血點(室)或者流動采血車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為保證轄區內臨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設置儲血點儲存血液。儲血點應當具備必要的儲存條件,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根據規劃予以撤銷的血站,應當在撤銷後十五日內向執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執業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執業登記機關依程序予以注銷,並收回《血站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二節 執業
第十九條 血站執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條 血站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採集、制備、供應計劃,保障臨床用血安全、及時、有效。
第二十一條 血站應當開展無償獻血宣傳。
血站開展獻血者招募,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和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血站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採集。
血站采血前應當對獻血者身份進行核對並進行登記。
嚴禁採集冒名頂替者的血液。嚴禁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血站不得採集血液製品生產用原料血漿。
第二十三條 獻血者應當按照要求出示真實的身份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冒名頂替者獻血。
第二十四條 血站採集血液應當遵循自願和知情同意的原則,並對獻血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
血站應當建立獻血者信息保密制度,為獻血者保密。
第二十五條 血站應當建立對有易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危險行為的獻血者獻血後的報告工作程序、獻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二十六條 血站開展采供血業務應當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遵守《中國輸血技術操作規程》、《血站質量管理規范》和《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等技術規范和標准。
血站應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關工作制度,並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血站工作人員應當符合崗位執業資格的規定,並接受血液安全和業務崗位培訓與考核,領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血站工作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不少於75學時的崗位繼續教育。
崗位培訓與考核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血站各業務崗位工作記錄應當內容真實、項目完整、格式規范、字跡清楚、記錄及時,有操作者簽名。
記錄內容需要更改時,應當保持原記錄內容清晰可辨,註明更改內容、原因和日期,並在更改處簽名。
獻血、檢測和供血的原始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血站應當保證所採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檢測實驗室資格的實驗室進行檢測。
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血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血站應當制定實驗室室內質控與室間質評制度,確保試劑、衛生器材、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能達到預期效果。
血站的實驗室應當配備必要的生物安全設備和設施,並對工作人員進行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第三十一條 血液標本的保存期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後二年。
第三十二條 血站應當加強消毒、隔離工作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
血站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處理,做好記錄與簽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條 血站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法定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衛生部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血液的包裝、儲存、運輸應當符合《血站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血液包裝袋上應當標明:
(一)血站的名稱及其許可證號;
(二)獻血編號或者條形碼;
(三)血型;
(四)血液品種;
(五)采血日期及時間或者制備日期及時間;
(六)有效日期及時間;
(七)儲存條件。
第三十五條 血站應當保證發出的血液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其品種、規格、數量、活性、血型無差錯;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三十六條 血站應當建立質量投訴、不良反應監測和血液收回制度。
第三十七條 血站應當加強對其所設儲血點的質量監督,確保儲存條件,保證血液儲存質量;按照臨床需要進行血液儲存和調換。
第三十八條 血站使用的葯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血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填寫采供血機構統計報表,及時准確上報。
第四十條血站 應當制定緊急災害應急預案,並從血源、管理制度、技術能力和設備條件等方面保證預案的實施。在緊急災害發生時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四十一條 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進行血液調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出於人道主義、救死扶傷的目的,需要向中國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十二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
血站剩餘成分血漿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血液製品生產單位解決。
第四十三條 血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報廢血處理和有易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危險行為的獻血者獻血後保密性棄血處理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血站剩餘成分血漿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進行的調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於無償獻血者用血返還費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條
衛生部根據全國人口分布、衛生資源、臨床造血幹細胞移植需要等實際情況,統一制定我國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設置規劃和原則。
國家不批准設置以營利為目的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
第四十六條
申請設置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應當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初審後報衛生部。
衛生部對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設置審批按照申請的先後次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
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執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部門,按照本辦法和衛生部制定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標准、技術規范,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及執業驗收。審查合格的,發給《血站執業許可證》,並註明開展的業務。《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采供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等業務。
第四十八條
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在《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後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原執業登記的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再次執業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執業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章第二節一般血站的執業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衛生部規定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標准、技術規范等執業;
(二)臍帶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採集必須符合醫學倫理的有關要求,並遵循自願和知情同意的原則。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必須與捐獻者簽署經執業登記機關審核的知情同意書;
(三)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只能向有造血幹細胞移植經驗和基礎,並裝備有造血幹細胞移植所需的無菌病房和其它必須設施的醫療機構提供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四)出於人道主義、救死扶傷的目的,必須向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等特殊血液成分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規定辦理手續;
(五)臍帶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須用於臨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采供血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臨床用血儲存、配送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血站管理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轄區內血站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采供血質量的不定期抽檢;
(四)對轄區內臨床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無償獻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動予以支持、指導。
第五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血站執行有關規定情況和無償獻血比例、采供血服務質量、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綜合質量評價技術能力等情況進行評價及監督檢查,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將結果上報,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衛生部定期對血液中心執行有關規定情況和無償獻血比例、采供血服務質量、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綜合質量評價技術能力等情況以及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質量管理狀況進行評價及監督檢查,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索取有關資料,血站不得隱瞞、阻礙或者拒絕。
衛生行政部門對血站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批准其設置、執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或者超越職權批准血站設置、執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血站設置規劃的,不予批准其設置、執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准其設置、執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三)對血站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血站監督管理的舉報、投訴機制。
衛生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和投訴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 國家實行血液質量監測、檢定製度,對血站質量管理、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實行技術評審制度,具體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血站執業許可證》:
(一)《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再次執業登記的;
(二)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後一年內未開展采供血工作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非法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三)已取得設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第六十條 血站出售無償獻血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血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執業登記的項目、內容、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
(二)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而從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取得相應資格即進行檢測的;
(四)擅自採集原料血漿、買賣血液的;
(五)採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
(六)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採集血液的;
(七)違反輸血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質量規范和標準的;
(八)采血前未向獻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贈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的;
(九)擅自塗改、毀損或者不按規定保存工作記錄的;
(十)使用的葯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十一)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
(十二)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
(十三)未經批准擅自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血液的;
(十四)未經批准向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規定保存血液標本的;
(十六)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違反有關技術規范的。
血站造成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衛生行政部門在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注銷其《血站執業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三條 血站違反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獻血法》、《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程序審查而使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得到許可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在許可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對符合條件的設置及執業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五)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臍帶血,是指與孕婦和新生兒血容量和血循環無關的,由新生兒臍帶扎斷後的遠端所採集的胎盤血。
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是指以人體造血幹細胞移植為目的,具有採集、處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幹細胞的能力,並具有相當研究實力的特殊血站。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血站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九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調整。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血液中心標准對現有血液中心進行審核,未達到血液中心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取消血液中心設置。對符合中心血站執業標準的,按照中心血站標准審核設置與執業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頒布的《血站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衛生部關於對《血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進行修訂的通知
衛醫政發[2009]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經研究,決定對《血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進行修訂,將「血液檢測的全血標本的保存期應當與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漿)標本的保存期應當在全血有效期滿後半年。」修改為:「血液標本的保存期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後二年。」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㈢ 中華血庫天津站在哪

中華血庫天津站也就是,天津市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天津市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在天津市協和醫院。天津市協和醫院位於天津華苑產業園區,是國家幹細胞工程產品產業化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

該庫技術力量雄厚,執行國際臍帶血庫組織標准操作規程,並於2002年11月1日正式獲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設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執行。

世界上規模最大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中國國家幹細胞工程產業化基地在天津建成。該基地包括世界上最大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移植醫院,其中,造血幹細胞庫每天可處理100份臍帶血,總儲存量可達30萬份,其儲存能力和保存潔凈程度均居世界前列。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分為公共庫和自存庫。孕婦分娩時,可將臍帶血捐獻給公共庫,也可將臍帶血存入自存庫中以備孩子患病時使用。

臍帶血中含有豐富的造血幹細胞,對治療白血病、造血功能障礙等血液類疾病有重要作用。

㈣ 成都市金牛賓館幹細胞血庫地址在哪

地址,電話見地圖。

㈤ 生命銀行細胞儲存價格

需要存儲細胞的,首先要分清楚存儲的是什麼細胞?新生兒存儲的分別是:臍帶血造血幹細胞、臍帶間充質幹細胞、胎盤間充質幹細胞。目前國內可以合法存儲臍帶血的細胞庫是國有的七大血庫,而臍帶間充質幹細胞和胎盤間充質幹細胞存儲的就比較多,基本上都是商業行為的公司,價格不等,分別在4萬-12萬不等,北京、上海存儲也是比較貴的。存儲間充質幹細胞是臍帶和胎盤兩項存儲,單項價格在2萬左右,兩項一起存儲價格在4萬左右,期限一般20年。需要存儲的寶爸和寶媽們,首先要了解的是你存的是實驗室和細胞庫,兩個是要分開的。實驗室:主做幹細胞的研發,但是具備存儲條件。細胞庫:主做幹細胞存儲,具備幹細胞研發。兩者雖然功能都一樣,但是細胞庫的建設要比實驗室建設更為嚴格。詳情了解微+GKing0907

㈥ 博雅幹細胞庫的博雅優勢是什麼

回答:

雅幹細胞庫的優勢有:首先,它是目前國內標准最高的幹細胞庫,通過了國際AABB標准和世界衛生組織NRL標准認證;其次,博雅幹細胞庫在採集和運輸胎盤時,使用專業的採集套裝。分離提取高純度胎盤幹細胞,這就從根源上避免了幹細胞手工庫污染率高、提純率不穩定等。

簡介:

雅幹細胞庫(又名「博雅幹細胞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博雅幹細胞」),成立於2010年4月,注冊資本1億元,是從事幹細胞分離、存儲、以及臨床應用研究的綜合服務商。

博雅幹細胞擁有12家下屬子公司/分公司,隸屬於無錫的國際幹細胞聯合研究中心博雅幹細胞庫2010年成立於無錫,博雅幹細胞庫是由博雅幹細胞科技有限公司整體運營的,由來自全球知名的幹細胞保存、研究團隊組建,中國首家也是唯一一家通過美國AABB標准、世界衛生組織NRL標准和美國病理學會CAP標准認證及實驗室能力檢測的臨床級幹細胞庫,2015年,成為全球唯一一家通過胎盤體細胞AABB認證機構,代表著目前該領域國際最領先的技術水平。

博雅幹細胞庫是全世界目前在建的最大的綜合幹細胞庫,設計儲存量達150萬份。「博雅幹細胞庫」擁有中國和國際當前最強有力的技術和品牌支持,包括北京大學等7家世界頂級的幹細胞研究機構作為技術後盾的國際幹細胞聯合研究中心(INCOSC),這些機構提供了實力雄厚的研發能力。

國際幹細胞聯合研究中心(INCOSC)佔地250畝,投資5億元人民幣,代表了幹細胞領域國際上最領先的技術水平和管理理念。博雅幹細胞庫隸屬於博雅控股集團。

㈦ 幹細胞保存合法嗎

在正規合法機構存儲幹細胞是合法的。

經國家衛生計生委批准,通過執業驗收獲得《血站執業許可證》才能開展相關臍帶血采供業務,一省一庫,嚴禁跨地區非法采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督導監管。臍帶血必須儲存在合法的並具備資質的臍血庫才能得到權益保障。

衛生部《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第二條 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是指以人體造血幹細胞移植為目的,具有採集、處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幹細胞的能力,並具有相當研究實力的特殊血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臍帶血采供活動。

第二十二條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必須執行我國《血站管理辦法》(暫行)中有關采供血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采供臍血造血幹細胞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參與臍帶血採集、處理和管理的人員應符合《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技術規范》中的要求。

《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執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開展采供臍帶血造血幹細胞業務。

第二十五條臍帶血的採集需遵循自願和知情同意的原則。除采供雙方必須簽署知情同意書外,並應符合醫學倫理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臨床應用單位只能接受具有執業許可證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提供的臍帶血。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只能向有造血幹細胞移植經驗和基礎,並裝備有造血幹細胞移植所需的無菌病房和其它必需設施,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臨床單位提供移植造血幹細胞用的臍帶血。

第二十七條出於人道主義目的,滿足救死扶傷需要,而必須向境外醫療單位提供移植造血幹細胞用臍帶血時,應嚴格按我國遺傳資源保護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應當保證提供的臍帶血的質量,造血幹細胞的數量和活性、HLA配型的要求、病原體的檢測等應無差錯。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7)幹細胞血庫擴展閱讀

關於幹細胞存儲的相關規定

國家衛計委、國家食葯監局聯合發布《幹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

從事幹細胞臨床研究的機構必須是具備三級甲等醫院、葯物臨床試驗機構資質和幹細胞臨床研究等相關條件並經國家衛計委批准。同時不得向受試者收取幹細胞臨床研究相關費用,不得發布或變相發布幹細胞臨床研究廣告。

臨床用血須使用合法血站的合格血液

正規醫院臨床用血,必須使用合法血站的合格血液。某些「幹細胞機構」並非合法血庫,在其保存臍帶血的家庭,將來一旦患病需要使用,會面臨醫院無法接收的困境。

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是經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的特殊血站,通過執業驗收獲得《血站執業許可證》才能開展相關臍帶血采供業務,一省一庫,嚴禁跨地區非法采血。

根據國家衛計委頒布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管理辦法(試行)》第24條規定,未取得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執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開展采供臍帶血造血幹細胞業務。而且該辦法還規定,臨床應用單位也只能接受具有執業許可證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提供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參考資料來源衛生部關於印發《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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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幹細胞公司具體排名

一、中源協和

中源協和細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始於1995年,上市公司,知名投資生物資源儲存項目品牌,集細胞存儲、基因檢測及臨床試劑研發、抗衰老及美容化妝品生產為一體的綜合性企業。

二、一五零生命

深圳市一五零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專注於最新生命科學與技術的 研發;專業從事幹細胞及免疫細胞的研究、儲存及應用。應用最新生 物技術 解決防癌、抗癌、亞健康和抗衰美容;構建難治性疾病細胞療 法及臨床研究的轉化平台。公司技術依託美國、日本、韓國及國內 頂級高校和研究機構。

三、漢氏聯合

1、北京漢氏聯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是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作為幹細胞產業領域的先鋒企業,漢氏聯合致力於人類生命健康發展,以幹細胞再生醫學技術為核心,逐步形成以圍產期幹細胞存儲、細胞及再生醫學技術開發、葯物研發為主導的科技平台,以精準再生醫學、健康管理、醫院集團、教育培訓、生物護膚及國際醫療旅遊為主導的醫療健康平台,旨在打造幹細胞再生醫學全產業鏈閉環。

四、博雅

博雅控股集團是一家在生命健康領域具有廣泛影響力的產業集團,業務范圍涉及幹細胞存儲與臨床應用,腫瘤免疫技術,動物種業技術的研發與產業化應用,動物商業克隆,美容美體與抗衰老,基因檢測與精準醫療,葯物研發和疾病模式等。

五、賽萊拉

廣州賽萊拉幹細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7月,是一家專注於幹細胞研究、儲存及應用的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賽萊拉幹細胞以「平台共享」創新商業模式,通過幹細胞核心技術及HAI戰略,滿足人們對年輕、健康、美麗的需求,為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務,打造幹細胞全產業鏈世界級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