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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江城市帶

發布時間: 2023-02-05 10:46:56

① 安徽省促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發展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合肥、蕪湖、馬鞍山、銅陵、安慶、池州、巢湖、滁州、宣城九市和六安市(金安區、舒城縣),以及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江南和江北兩個集中區(以下簡稱省直管集中區)承接產業轉移的相關活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示範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規劃》(以下簡稱《示範區規劃》),將皖江城市帶建設成為產業實力雄厚、資源利用集約、生態環境優美、人民生活富裕、與長三角地區有機融合、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示範區。

示範區的專項規劃、示範區內市、縣(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符合《示範區規劃》。第四條示範區承接產業轉移應當堅持科學布局、有序承接,引導資源優化配置,推進自主創新,促進良性競爭、互利共贏。

示範區建設應當採取促進承接產業轉移的政策措施,創新體制機制,鼓勵先行先試。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示範區建設領導機構負責對示範區建設的統一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決定示範區建設的重大事項;其設立的辦事機構承擔日常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

示範區內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管集中區管理機構是示範區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推進機制,履行示範區建設和發展的職責。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示範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承接產業轉移平台,支持開發園區合作共建和跨區域發展。

省直管集中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快集中區建設;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集中示範園區建設;示範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各類開發園區轉型升級。第七條省直管集中區管理機構對本集中區的規劃、建設等行使管理權,集中區內的鄉、鎮、街道接受集中區管理機構的管理,具體職責和管理許可權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省直管集中區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協助省直管集中區管理機構做好有關工作。第八條省直管集中區管理機構單獨編制本集中區預算、決算草案,定期向省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第九條省直管集中區、設區的市的集中示範園區的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製定:

(一)省直管集中區、集中示範園區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中省直管集中區的總體規劃由本集中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集中示範園區的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二)省直管集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起步區規劃,由本集中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集中示範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所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省直管集中區內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本集中區管理機構規劃建設部門組織編制,報本集中區管理機構審定;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建設單位編制,報省直管集中區管理機構審定。

省直管集中區、集中示範園區的城鄉規劃應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第十條示範區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動態管理制度。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執行國家和省土地投資強度和容積率標准。

示範區實行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統籌。全省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預留一定的比例,專項用於示範區重大項目建設。省直管集中區用地計劃指標單列。示範區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可調劑使用。示範區外新增耕地指標可調劑給示範區。

在規劃、建設期間,省直管集中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集中區的土地管理,省人民政府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直管集中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集中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示範區建設專項資金,統籌相關資金向示範區傾斜,支持各級各類承接平台建設,重點支持省直管集中區、集中示範園區建設。

示範區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集中示範園區和各類開發園區建設。

設立示範區產業發展基金,拓寬融資渠道,壯大政府融資平台。第十二條支持示範區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擔保風險基金、未上市股權交易所,扶持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企業和新型金融服務組織,推進示範區內免費通存通兌。

支持設立服務示範區發展的地方金融機構,支持銀行、企業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