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葯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雜訊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② 在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職場女性其實所肩負的社會責任還是非常的多方面的,因為在國家以及社會經濟建設的過程當中 女職工 的付出並不比男性職工少,但同時人類的繁衍也需要依靠於女性職工的。所以我國專門制定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條例,就是為了調動女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在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在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 勞動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 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 生育保險 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准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 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 申訴 ,依法向勞動 人事爭議 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主要是為了幫助那些女職工在工作的過程當中,因為自身的一些生理特點造成的困難,企業考慮到女職工的身體健康,應該對女職工進行一定的,安全衛生知識的培訓,另外對於女性職工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等工作環境和強度都要適當調整的,特別是女性在整個三期之內的特殊勞動保護也很多。
③ 勞動法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
法律解析:
女職工特殊保護 《勞動法》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主要內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 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7)女職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 女職工孕期享受哪些勞動保護待遇?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實行以下勞動保護: (1)女職工在懷孕其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2)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懷孕檢查和分娩費用由誰負擔?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女職工的產假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女職工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產後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並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如何確定產假?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河北省人民政府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省政府第28號令)中,對流產產假作了明確規定,即: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給予產假20天;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給予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給予產假42天;滿7個月分娩,給予正常產假。 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如數發給。 女職工產後請長假超過了 勞動合同期限 怎麼辦? 勞動合同制女工產後請長假時應注意與合同期限相銜接。若合同制女工產後請長假超過了勞動合同期限,女工應與所在單位協商,經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續訂或重新訂立。 女職工哺乳期應多長?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 女職工哺乳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第9號令),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第9號令)第4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按現行規定所含項目執行。 女職工"三期"期間單位能否 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法》第29條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都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女職工在"三期"內,只要同時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四種情形之一(違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隨時通知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三期"期間企業能否 終止勞動合同 ?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企業"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合同制女工在"三期"內合同期已滿的,原勞動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復函》和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均規定,合同制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合同期雖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④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GJ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GJ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GJ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GJ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GJ規定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GJ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中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GJ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GJ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