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緩刑考驗期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三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於兩個月。
根據刑法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並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范圍內確定。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三、被判死刑的緩刑考驗期:兩年。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❷ 緩刑的考驗期限
一、緩刑的考驗期限是多久
1、緩刑的考驗期限是:
(1)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死緩執行程序是什麼
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前述「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
2、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後,應當在1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罪犯需要羈押執行刑罰,而判決確定前罪犯沒有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將罪犯羈押,並送交公安機關;
3、對於判處拘役的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罪犯送交拘役所執行,沒有拘役所的地區,由看守所執行;
4、對未成年犯,應依法送交未成年監獄執行刑罰;
5、以上各種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後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
6、執行機關在接收罪犯時,有收押審查權;
7、監獄不收監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監獄不予收監的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決定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並將收監執行決定書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
❸ 緩刑考驗期什麼意思
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緩刑的規定,則撤銷緩刑,執行刑罰;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❹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的 緩刑考驗期 期限是: 1、拘役的 緩刑考驗期限 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2、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3、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❺ 緩刑考驗期怎樣算的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是對所判處的刑罰有條件的不執行,為了考驗犯罪人是否遵守這種條件,就要在決定緩刑的同時,確定一個對犯罪人進行考驗的期限,這便是緩刑的考驗期限。根據《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 緩刑考驗期限 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由此可知,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於原判刑期,可以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期。 (1)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范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罰。 (2)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系,一般來說,考驗期限應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例如,對於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對於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 (3)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❻ 緩刑考驗期多久
緩刑考驗期最多為五年。根據刑法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❼ 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於兩個月;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❽ 緩刑考驗期多久
緩刑考驗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一般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於二個月;
2、而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一般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院審理期限的規定具體如下:
1、從賠償到判處緩刑要多長時前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對法院審理期限有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一般是2個月,簡易程序是20日;
2、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相關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罪犯的居住地;罪犯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其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罪犯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應當根據有利於罪犯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宣判時,應當告知罪犯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以及不按期報到的後果。
人民法院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與社區矯正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