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禁生育計劃外二孩,杜絕多胎。第三條 計劃生育工作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節育為主、經常工作為主,並採取必要的經濟、行政和法律的措施。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的人口計劃,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其實現。
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國營、集體、私營企事業單位都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有計劃地安排: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四、婚後不孕,女方年滿三十五周歲收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的;
五、無生育能力的夫妻,沒有收養孩子,男女雙方的兄弟姐妹按現行生育政策無超生的,允許其只生了一個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個孩子由其領養;
六、殘廢軍人和因公致殘人員殘廢等級在二等乙級以上的;
七、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八、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一方沒有生育過的;
十、再婚夫妻一方是有一個或兩個孩子的喪偶者,另一方是未生育過的;
十一、農村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僅適應於姐妹中一人);
十二、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十三、大山區的鄉女方為農業戶口,其他地區(不含省轄市的近郊)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的。第六條 省轄市的近郊,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的,是否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七條 凡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須在前一個孩子滿三周歲後,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證明,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批准,方可生育。未經批准懷孕、生育的,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處理。第八條 提倡優生、優育。育齡夫妻應接受優生優育指導。孕婦應接受孕期檢查。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診斷,育齡夫妻一方患有疾病可能使下一代出現嚴重缺陷或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懷孕的,應中止妊娠,並施行絕育手術。第三章 節育措施第九條 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均應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有效的節育或絕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採取補救措施。第十條 國家對避孕節育的夫妻提供避孕葯具和施行節育手術,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受術者適當照顧。
節育手術費,職工在本單位醫療費中開支;農民、城鎮居民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第十一條 節育手術須由取得節育手術合格證的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國營、集體、私營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照發,全勤獎不受影響。農村施行節育手術的休假期,可以抵本人擔負集體勞動的義務工,有條件的鄉、村還應給予適當的補貼。第十三條 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後遺症的,由受術者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申報,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確認後,施術單位應負責治療。治療期間,職工工資照發;農民、城鎮居民導致生活困難的,或治療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勞動的,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給予補助。
節育手術並發症、後遺症的治療費用按本條例第十條節育手術費的規定開支。因節育手術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支付。
節育手術事故的處理,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執行。第十四條 接受絕育手術後,因情況變化,符合本條例生育規定,要求生育的,憑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經縣(市、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予以施行輸卵(精)管吻合手術。
㈡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範、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並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