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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監獄

發布時間: 2023-02-14 01:37:50

A. 疫情現在這樣監獄還能探監嗎

疫情期間原則上是可以到監獄去探犯人的,但是具體規定還是要看看守所所屬的地方政府出台的細則,在不違反規定,做好防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聯系看守所或監獄進去探望犯人。需要當地村委會出具的介紹信和聯系監獄。如果因疫情原因禁探望的,可以事先咨詢看守所或者監獄了解情況。親屬范圍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實際中,服刑的親屬或監護人按監獄規定的日期,持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與服刑人員關系的介紹信,並持本人的身份證,即可到監獄接見。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同時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涉嫌犯罪剛被拘留還未判刑或者判刑後未移送監獄的,家屬是不能會見的,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第二種情況,刑期屆滿仍關押在看守所的已經判決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直系親屬可以根據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去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B. 疫情監獄收押犯人不

疫情期間避免看守所在押人員互相傳染,所以暫時不羈押。一旦疫情過去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還有可能被羈押。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C. 疫情期間監獄不收監政策

疫情期間不收監,但有監管行為的,應當算刑期。
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監獄在收到相關的司法文書後,應當按照相關的規定對罪犯收監的,但在疫情期間,為了避免傳染,不對罪犯收監。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D. 疫情在看守所待多久能去監獄

不確定,預計需要等待幾個月。
情期間,監獄、看守所這類特殊場所,需要層層把控,人員轉送審核非常嚴格,有時還涉及到隔離和打疫苗。如果當地出現疫情時,監獄一般也都會暫停新犯的收押。看守所羈押的已判決人員,只有等到監獄恢復收押之後,才安排去監獄服刑。
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暫時還沒有做出司法判決,用於暫時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

E. 疫情期間監獄不收人,被判刑的怎麼辦

疫情期間監獄不收人,被判刑的犯法人員還是會被看押的。國家會正常運轉,作為暴力機器的組成部分看守所監獄是不可能不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只是形式方法有所變化,必須符合疫情防範防控要求才能收押,一般會採取指定部分有條件的看守所監獄收押新入所入監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看守所監獄絕對不可能不收押犯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這是法律的需要,社會的需要,國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
一、疫情期間不收監算刑期嗎
罪犯在疫情期間,不被監獄收監的,那麼疫情期間是否算刑期,是要看罪犯的具體情況的,罪犯是否被監管的,如果罪犯被監管了,就應當算刑期,罪犯未被監管的,疫情期間可以不算刑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可以知道,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監獄在收到司法文書後,應當將罪犯收監處理,但在疫情期間,不進行收監的,那麼不收監的日子是否算刑期,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法院為落實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案件辦理銜接配合工作,根據有關要求,對暫緩收押的罪犯,書面委託司法局對罪犯唐某進行日常監管,屬於公權力行為,罪犯唐某應當視為已進入判決執行階段。雖然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管與羈押場所的日常監管空間、措施、要求等有所不同,但是實質意義上都屬於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那麼應當算刑期的。
二、刑期開始計算的時間
1、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十條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並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
第七十二條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F. 2022疫情期間監獄正常收監嗎

是的。疫情期間對被告人判決實刑後,一般會在判決書生效的一個月以內收監,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疫情期間監獄正常收監。收監,指關進監獄。羈押罪犯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監獄按照法定程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著刑罰執行的開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