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准一覽表
浙江工傷賠償標准如下:
(一)醫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准,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
(三)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准執行。
(四)康復治療費,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六)護理費: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
(七)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賠付。
(八)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賠付。
(九)如果職工工傷死亡,則賠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方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保制。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證基本生活的費用。
拓展資料:浙江省工傷認定需要多久?
一般來說都是15天到60天左右,當然,不排除有時候工傷案情比較復雜,需要調查取證致使時間延長的可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法律依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工傷職工進行治療和康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待遇。
㈡ 浙江省職工工傷賠償標准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㈢ 浙江省工傷賠付標准
法律分析: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㈣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准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准又稱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浙江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主要參考法規、規章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規章:《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賠償項目、標准(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標准: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准支付(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2、要求: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4、備註: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三)交通費、食宿費1、標准: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准支付(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2、要求: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4、備註: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四)康復治療費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五)輔助器具費1、標准: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准支付。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六)停工留薪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七)護理費1、標准: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以上是對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的相關回答。
㈤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准2022
一、浙江工傷賠償標准2022
1、2022浙江工傷賠償標准包括: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輪御的住宿費和伙食費臘頌岩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櫻碼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視同工傷是工傷嗎
嚴格意義上來說,視同工傷並不是真正因工作原因受傷。視同工傷,即視為工傷對待。工傷其原意為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情形,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部分非因工作原因發生傷亡的情形,同樣享受工傷待遇,即視同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㈥ 浙江2022工傷賠償標准
法律主觀:
浙江的工傷賠償標准: 1、一般賠償醫療費用、伙食住院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以及停工留薪等方面,造成傷殘的,還需要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准。其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㈦ 2020浙江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一到四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一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1個月
按月享用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75%
(註:傷殘津貼理論數額低於外地最低工資規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五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60%
(註: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根據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理論數額低於外地最低工資規范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七級傷殘=自己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自己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自己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自己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是職工自己提出取消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貼補金。
工傷索賠的抵償項目有之下幾種現象:
1、形成一般挫傷(未到達殘疾)的抵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一段時間的伙食貼補費、生存護理費、工傷一段時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形成傷殘的抵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一段時間的伙食貼補費、生存護理費、工傷一段時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佐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貼補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貼補金。
3、形成死亡的抵償
喪葬貼補金、一次性傷亡貼補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法律依據】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
第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三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四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五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