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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3-02-23 02:20:12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第四條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五條機關、軍隊、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條例。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第六條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第七條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其在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
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第八條本條例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第二章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第九條交通信號分為: 指揮燈信號、 車道燈信號、人行橫道燈信號、交通指揮棒信號、手勢信號。第十條指揮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四)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五)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 遇有前款(二)、 (三)項規定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前兩款規定亦適用於列隊行走和趕、騎牲畜的人員。第十一條車道燈信號: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准許車輛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 不準車輛通行。第十二條人行橫道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第十三條交通指揮棒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右平伸,然後向左曲臂放下,准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彎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前平伸,准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准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左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準車輛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通行。第十四條手勢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彎信號: 右臂向前平伸, 手掌向前,准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准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準前方車輛通行;右臂同時向左前方擺動時,車輛須靠邊停車。第十五條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定。第十六條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標志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章車輛第十七條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准行駛。
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第十八條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試車時,必須申領移動證、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按規定行駛。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吉林省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是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進行其它與交通安全有關活動的,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任何人不準指使、強迫他人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第四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者,並報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
各種車輛和行人遇有交通事故都有搶救傷者、保護現場的責任。第五條《條例》和本辦法,由本省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實施。第二章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第六條道路交通標志是指用圖形符號和文字傳遞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的安全設施。按其功能分為警告、禁令、指示、指路、輔助標志。第七條道路交通標線是指由各種路面標線、箭頭、文字,立面標記、突起路標和路邊線輪廓標等所構成的交通安全設施,用以管制和引導交通,可以和標志配合使用,也可單獨使用。第八條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形狀、圖案、尺寸製作和位置,應按國標GB5768-86《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規定執行。第三章車輛第九條貨運機動車、掛車必須在車廂後欄板上,按規定噴刷本車號牌的放大號;貨運機動車、大客車、計程車、租賃車車門兩側噴塗單位名稱;小型出租汽車頂外部須安裝有「出租」字樣的頂燈,車窗不準懸掛窗簾或粘貼遮光紙;除公路客運車輛的營運路線標志外,各種機動車輛均不準在車風檔玻璃內外縣掛物品。駕駛座位兩側車門不準粘貼遮光紙。第十條機動車按指定位置安裝號牌,車身任何部位都不準懸掛、噴塗規定以外的標志、號牌。第十一條教練車(二輪、後三輪摩托車、手扶拖拉機除外)要安裝專用的副制動器。第十二條貨運機動車主車與掛車之間須安裝鏈條;貨運機動車掛車和軸距四點二五米以上的貨車,須在車身兩側安裝安全防護網;防護網的安裝離地高度、縱向空隙不得大於零點四米。第十三條機動車輛轉向輪,不準使用外包內墊的輪胎。拖拉機不準改輪調速。第十四條大中型汽車和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第十五條機動車不準在車身懸掛外露廣告。第十六條帶掛的貨運機動車、半掛車、大型平板車、大型客車、電瓶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第十七條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軟連按牽引的,牽引車與被牽引車的距離,一般須五至七米,道路附著系數小於零點二的,應適當延長一至四米,但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
(二)三輪摩托車只准用同類型車牽引,但制動器失效時,不準被牽引;
(三)拖拉機只准用同類車牽引,牽引其它車輛的拖拉機不準帶掛,只准牽引一輛;
(四)裝載危險物的車輛,不準牽引車輛和被牽引。第十八條機動車的制動、轉向、喇叭必須有效。第四章車輛駕駛員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室內不準超額乘人;
(二)每日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後對所駕車輛要進行安全檢查;
(三)駕車時不準戴耳塞式收音機;
(四)在陡坡的冰雪路段行車,驅動車輪要裝置防滑設備;
(五)服用麻醉等有礙安全行車的葯物時,不準駕駛車輛;
(六)須按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參加安全活動。第二十條機動車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教練員除教練二輪、後三輪、輕便摩托車、手扶拖拉機外,須隨車並坐指導;
(二)學習駕駛員須在教練員指導下,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學習駕駛;
(三)教練員教練時,須隨身攜帶教練員證。第二十一條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爭道搶行;
(二)在混合交通的道路上行駛,遇有機動車超越時,應靠右讓行,行進前方遇有障礙時,要停車避讓;
(三)非機動車之間不準在機動車發出超越信號時互相超越;
(四)不準逆道行駛和穿越廣場。第二十二條殘病人駕駛機械驅動專用車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准駕證,不準附載他人;非殘病人不準駕駛殘病人專用車。第五章車輛裝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