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徐玉玉案"黑客杜天禹獲刑多久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的關聯案件:杜天禹侵 犯 公 民 個 人 信 息案於今天上午9:00在山東省臨沂市羅庄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杜天禹被指控非 法 獲 取 公 民個 人 信 息 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萬元。
被告人杜天禹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表示無異議。切莫違法犯罪,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徐玉玉事件犯罪嫌疑人能判多少年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按照這個規定,徐玉玉案9900元的案值對應的是詐騙罪最輕的量刑標准,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然而,本案中徐玉玉因為受騙導致身體不適死亡,應該作為法律上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予以考慮。
犯罪嫌疑人的詐騙行為導致徐玉玉因為受騙而死亡,造成了「嚴重後果」。如果沒有其他犯罪行為,單純對徐玉玉進行詐騙,應該處以十年以上的量刑,並處罰金。如果有其他犯罪行為,詐騙團伙的首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詐騙,情節更加嚴重,有可能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 徐玉玉案徐父表示1分賠償都不要只望嚴判
據報道,徐玉玉因電信詐騙致死一案,將於7月19日在在山東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徐玉玉的父親徐連彬表示1分賠償都不要只望嚴判,給自己的女兒一個公道。
徐玉玉案家屬方代理律師袁椿暉表示家屬在與其接觸中,反復提出希望「依法嚴懲」。由於現行法律框架下,如果接受被告方賠償,雙方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則可視為被告認罪悔罪的表現,從而獲得輕判,因此,未避免這一情況出現,徐玉玉一方未提附帶民事賠償要求。
希望法律的判決可以還徐玉玉及其家人一個公道!
4. 徐玉玉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最終審判結果如何
由於犯罪嫌疑人事實的詐騙行為導致了被害人徐玉玉的死亡結果的發生,根據《刑法》的規定,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當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5. 徐玉玉事件作文800
社會熱點--「徐玉玉事件」
8月24日, 一則山東臨沂18歲少女徐玉玉之死,讓全國人民憤怒了。事件大致是這樣的:山東省臨沂市羅庄高都街道中坦社區的18歲女孩徐玉玉,今年高考以568分考入了南京郵電大學,19日她接到一騙子打來的詐騙電話,聲稱有一筆2600元的助學金要發放給她。由於涉世未深,女孩被騙9900元學費。在和家人到派出所報案回來的路上,女孩呼吸心臟驟停,後經醫院兩天的全力搶救,最終還是離開人世。好在,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緝拿犯罪嫌疑人。據可靠消息,8月26日晚,徐玉玉詐騙案告破,4名嫌疑人被抓。
其實這樣的事件就目前來講絕對是不是單一的時間,如果我們把時間往前看,魏則西事件其實和這個事件本質基本上都是一致的,而且徐玉玉事件之後全國又有多起這樣的事情,這樣的電信詐騙等類似社會問題愈演愈烈。最近,媒體甚至梳理出了一張全國「詐騙地圖」,分門別類地列舉出詐騙模式的集中案發地,揭露出的所謂「詐騙家族」「詐騙村」現象觸目驚心而這樣的村莊在江西、福建等地卻是比比皆是。這樣的一種以坑蒙拐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財富,是法律問題,也是道德問題。大多數情況,作為法律問題,它並不嚴重,作為道德問題,才是嚴重的。如果人們普遍地不以背德為恥,背德行為不用付出多少道德代價,實際上也助長了惡行。
其次,電信詐騙是現代社會一種低成本、易操作、不見面的犯罪手段。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簡訊群發或信息盜取,編造法院傳票、安全賬戶、中獎交稅、住院費、獎學金、退票費等虛假信息撒網或精準「釣魚」,一旦有人受騙上鉤,就採取轉賬、提款等手段銷聲匿跡。境內外犯罪分子之所以敢明目張膽地實施電信詐騙,就是利用了我國現有的虛擬電話和虛假賬戶的「安全保護」。據統計,全國公安收繳的2萬多張涉案銀行卡,全是用虛假身份開設的。
再次,雖然我國2010年就強制推行了手機實名制,但相應的監管與追責制度漏洞,導致「手機實名」名不副實。同樣,雖然央行也出台了意見,要求2013年底前清理虛假賬戶。但時至今日,虛假帳戶依然存在,金融詐騙依舊猖狂。
最後,這樣的事件之所以高發和銀行的虛假賬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不法分子正是藉助虛假賬戶的多次轉款,並採取異地甚至境外取款的辦法來逃避追查,致使被騙贓款難凍結、難查詢、難追繳,多成「無頭案」。據統計,各地公安接案後能及時凍結、防止轉移的資金,尚不足被騙金額的10%。
徐玉玉事件之後,央視在新聞中告誡廣大的民眾遇到陌生電話不要接聽,但是對於這樣的問題。若還停留在「強制實名登記,嚴防信息泄露,不接陌生電話,提高防範意識」等建議,純屬老生常談,案件依舊難免。同時,也給官員不接群眾的「陌生電話」找到了借口,和諧社會也將遭遇越來越多「不和陌生人說話」的尷尬。實際上,在信息社會個人信息的泄露是不可避免的,「堵住信息漏洞」就是一句空話。虛擬電話除了敲詐外,也不是金融詐騙的充分條件。這里,只有銀行轉賬才是電信詐騙得逞的必經手段。因此,銀行「假賬戶」就是電信詐騙得以實施的隱匿元兇。未來,只有把住「銀行賬戶實名」的關口,就能扼住電信詐騙猖獗的咽喉。
電信詐騙致死案發生後,警方曾預告電信詐騙使用的非實名制虛擬號碼,給破案造成的極不樂觀的難度。如今,犯罪嫌疑人已被全部抓獲說明,電信詐騙不是不能及時破案,而是要看社會壓力和重視程度。毋寧置疑,只要消滅了虛假賬戶的「接生婆」,電信詐騙的「逆子」就難以出生。當然,隨著身份證「指紋」換代和銀行卡「換芯」升級,銀行開戶的身份認證也將更為簡便和准確
6. 徐玉玉案是什麼鬼
財產權生命權(徐玉玉的死亡是詐騙結果所造成的,有因果關系)隱私權(徐玉玉的資料被販賣)
7. 徐玉玉案主犯被判了無期徒刑
據報道,徐玉玉因電信詐騙致死一案,將於7月19日在在山東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專家表示,不管被告如何認罪悔罪,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此案還提醒當下如何落實網路安全法,將電信實名制的落實提到最高等級位置,切實的落實實名制是防止電信詐騙的基礎。
8. 徐玉玉案主犯為何被判無期
記者:對被告人陳文輝判處無期徒刑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被告人陳文輝量刑時,我院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
第一、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路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極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去年發布的《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審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出了依法從嚴懲處的總體要求,這也是我們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則。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3萬余次,依法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陳文輝在共同詐騙犯罪活動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陳文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其還以家庭經濟困難、亟待救助的在校學生等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社會影響惡劣。
第三、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陳文輝不僅糾集、指揮他人撥打「一線」電話,誘使徐玉玉上當,其本人還作為「二線」人員親自接聽徐玉玉電話,直接騙取徐玉玉錢款,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徐玉玉的財產權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文輝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既貫徹了從嚴懲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方針,又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記者:對被告人陳文輝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什麼?
為強化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關法律適用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達到5千條以上的,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非法購買高考學生信息10萬余條,用於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陳文輝犯罪事實及情節,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文輝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9. 徐玉玉案一審宣判主犯是怎麼判的
7月19日上午,「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在臨沂中院一審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當晚,醫院稱徐玉玉「已經開始腦死亡」。
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公開通緝此案3名在逃犯罪嫌疑人。 晚上8點,福建省公安機關經縝密偵查,組織警力抓獲公安部A級通緝令通緝的山東徐玉玉案犯罪嫌疑人熊超。
就應該嚴加判決,讓騙子付出昂貴的代價,才能讓他們有所收斂!
10. 徐玉玉案3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的理由是什麼
據報道,8月2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徐玉玉因電信詐騙致死一案中的三名被告人已提出上訴,包含主犯陳文輝,三人上訴理由均為「量刑過重」。
目前,徐玉玉案一審7名被告人中,第一被告人陳文輝、第三被告人黃進春和第五被告人陳寶生已提出上訴,理由均為「量刑過重」,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被告人的上訴將按照規定進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