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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費

發布時間: 2021-05-02 23:48:35

❶ 關於物業管理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有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如果租房合同或協議當中有約定,而且您已簽字認可,那費用是需要您來支付的。即使您半年沒住,但仍然屬於是您租賃的,正常交費是應該的,物業費也同樣。至於說有1000多元的物業費產生,您可以電話或現場咨詢所在小區物業公司詢問物業費收費標准,按照您租賃房子的時間是可以計算物業費的金額的。
望能幫助您盡快解決此事!

❷ 物業管理費是什麼

物業管理費是物業管理公司 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物業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付出的費用。

❸ 黃山市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是多少

樓主的提問太籠統。
1、物業管理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有關,在你進戶時物業公司會給你一份《業主手冊》,上面表明物業服務標准和服務等級。
2、要看你住宅的配套的設施,設備設施越多,相應的物業費越高。
3、有些城市的物價部門會針對小區的實際情況,給物業公司發放《收費許可》上面註明各種費用收取的價格
4、等業主委員會成立,與物業公司商定相關的服務標准和收費價格。

❹ 物業管理費是怎麼算的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以物業管理費的數額大小也不盡相同,對物業管理費的核算,是物業管理公司財務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小區業主應該關注的。物業管理費一般由哪些項目構成: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❺ 物業管理費包括哪些費用如何收取

您好,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用於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❻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准

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於發布《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甘價服務[2006]383號
各市、州物價局、房管局(建委)、建設局:
為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下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及省政府印發的《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我們制定了《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並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以及對物業服務收費實施管理的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
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對持有一、二級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州)各區(市)持有三級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不含縣級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持有三級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商業、工業、辦公寫字樓、別墅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給予規范指導。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准、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等,並定期公布。
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按照物業服務等級標准和基準價,結合小區的物業服務實際情況,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標准,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同時,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管理許可權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確因特殊情況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可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提請價格主管部門協調仲裁。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和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准,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管理許可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指導價。
申請核定時應提交物業服務收費的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服務內容及成本核算等資料。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房屋建築面積計費,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公示格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服務內容等進行公示。各物業管理企業的公示內容應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查監制。
第十二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按本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約定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收費標准、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四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大修、中修和設備更換,應由原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由業主承擔。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九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已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自物業交付次月起計收。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後不使用期連續超過三個月的房屋,經物業管理企業登記確認後,從第四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用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上述單位委託代收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委託協議,可向委託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未收費到戶產生的損耗由供應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物業小區二次供電管理費、二次供水設施運行費等按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加價標准核定。
第二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裝修裝飾垃圾清運、代辦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等收費,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作規定的,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並在委託協議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原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甘價房地[1996]200號)自本實施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❼ 物業管理費包括哪些

1、物業管理區域的綠化養護費用;

2、物業管理區域的清潔衛生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的秩序維護費用;

4、辦公費用;

5、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6、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7、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8、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7)物業管理費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或用戶提供的不同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或用戶面議洽談而定;有些服務項目,其收費標准要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在具體收取物業管理費時,有些項目是一次性收費;有些項目則是定期收取;有些項目的收取方式較為靈活。

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費收入的高低直接與其收取標准及業務量大小有關。一般地講,物業管理費收取標准越高,則物業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

❽ 物業管理費標准

各種類型小區的標准不一樣。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79號令)、《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發改價檢[2004]1428號)和各地物價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本地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各地小區物業服務收費 實行備案登記制,經備案公告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作為小區收費和價格執法的依據,同時物業收費需要小區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和物業管理公司協商達成一致,並報經當地物價局核准備案登記,並公布。

具體小區的物業收費需要查看公告。

❾ 物業管理費包含了哪些費用

物業管理費包含: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項目詳見相關物業公司的具體規定。相關物業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

(9)物業管理費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費,是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物業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付出的費用。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的確定要遵從一些原則:

第一,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二,與用戶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要根據用戶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准過高,用戶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戶的支持,反之,收費標准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這又違背市場規則。

第三,優質優價,兼顧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務檔次越高,則收費標准越高,特約服務一般比公共服務的收費標准要高,對商業部門的收費比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則。物業管理服務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餘,否則服務項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賠本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