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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舉

發布時間: 2023-03-12 01:01:58

A. 香港行政長官一屆幾年

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產生辦法: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第一屆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屆特首由同一選舉委員會選出。2005年第2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與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別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

2007第3屆特首選舉內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已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2008年普選立法會的可能。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內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1)特首選舉擴展閱讀

歷任行政長官

(1)、董建華(Tung Chee-hwa)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董建華(Tung Chee-hwa)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署理特首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署理特首唐英年(Henry Tang Ying-yen)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續任特首 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3)、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梁振英(Leung Chun-ying)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

(5)、林鄭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2017年7月1日—今。

B.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特區首長,簡稱香港特首,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第一屆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屆特首由同一選舉委員會選出。2005年第2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與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別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

2007第3屆特首選舉內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已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2008年普選立法會的可能。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

(2)特首選舉擴展閱讀

參選資格: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無居留權。

(二)、年滿40周歲。

(三)、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四)、不少於1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

C. 香港特首是誰

林鄭月娥:任職時間2017年7月1日至今。

特首,取特區首長之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簡稱,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和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通常簡稱香港特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通常簡稱澳門特首。

特首依法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領導特別行政區事務。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澳門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第一屆特首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其後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選舉產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一屆特首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其後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選舉產生。

D. 李家超為什麼能當選香港新特首

家超先生之所以當選香港新特首,一是其長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任職,擔任過保安局局長、政務司司長等重要職務,政務經驗豐富;二是其愛國、愛港立場堅定,勇於擔當、務實有為,獲得了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廣泛認同,以及中央政府的高度信任,因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人選選舉中,李家超先生獲得1416張支持票,最終以99.16%的得票率,高票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人選。5月20日,國務院召開第七次全體會議,在會議上正式對李家超先生進行了任命。7月1日,在主席監督下,李家超先生宣誓就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

E. 香港特首是任命的還是選舉的

法律分析:特首依法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領導特別行政區事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首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當地選舉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當選者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必須效忠特別行政區和中央人民政府。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澳門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