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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公積金

發布時間: 2023-03-24 08:36:07

1.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

法律主觀:

職工具有第四條所列提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二)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三)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交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職工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五)職工同戶籍的家庭成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社保,五險一金查詢】根據不同情形,職工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一)購買自住住房1、購買商品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交網上聯機備案的《商品房侍耐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收據;《商品房屋買賣合同》未納入聯機備案系統的提供《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或《哈爾濱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批表》)、《經濟適用住房選號單》、《定金交款收據》。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職工同時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3、購買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4、購買承租權住房的老舉春,提交《購房協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產轉讓的收費票據、《公有住房承租證》原件及復印件;5、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職工應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二)建造自住住房職工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築材料及其施工費用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三)翻建自住住房職工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築材料及其施工費用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四)大修自住住房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及其以上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築材料及其施工費用發票。(五)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六)償還個人購買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還款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七)離休、退休的,提交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的原件及復印件。(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殘疾人證》的原件及復印件。(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簽發的出境定居手續(移民紙、定居卡、永久居住簽證等)的原件及復印件。(十)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十一)調離本市轄區的,提交調入單位開具的調轉證明或調入單位職工個人公積金新賬戶證明。(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25%)的,應提供同一戶口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戶口簿、租金交納證明、《公有住房承租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屬於承租非公有住房的,還應當提交經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據。(十三)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提交職工的死亡證明和合法繼承有效證明。(十四)職工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領取低保金存摺。(十五)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二年未再就業的,應提供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再就業證明。(十六)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殘疾人證》或者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十七)【大病提取公積金,公積金查詢】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單位證明、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十八)因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單位、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十九)單位解體、破產的1、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應按規定提供材料;2、職工找到新工作單位,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應及時辦理賬戶轉移業務;3、對於未能辦理提取或賬戶轉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可由答檔所在單位在解體、破產前統一向所在轄區辦事處、分中心提出集體提取申請,經辦事處、分中心核實批准後,由單位經辦人統一辦理提取手續。辦理時需提供以下材料:(1)單位解體、破產有關證明文件;(2)《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公積金提取明細表》;(3)職工身份證復印件;(4)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客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2. 哈爾濱公積金退休開多少錢

您好,根據哈爾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哈爾濱市公積金退休金的發放漏乎悉標準是:每月按照個人繳存基數的月平均繳存額的60%發放,最低發放額不低於200元,最高發放額不超過500元。具體的發放金額,要根據個人頃猛的返乎繳存年限和繳存基數來確定。

3.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照規定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外商投資企業的在職職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職工。第四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五條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第六條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查詢、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第七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作他用。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市住房委員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市財政監督的原則。第九條市住房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市住房委員會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職責。第十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執行市住房委員會的決定,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具體運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建議,報市住房委員會審議決定;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負責其他房改資金的管理;
(九)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委託市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等手續。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第二章繳存第十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包括存款戶、結算戶、委託貸款基金戶)。第十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記帳核算到職工個人。第十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職工核發住房公積金查詢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和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存儲情況的工具。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並開通住房公積金計算機聯網系統和磁卡查詢系統,實行規范化管理。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填寫《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清冊》,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的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
單位只准許選定一個受委託銀行開立住房公積金帳戶;每個職工只准許開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已經在兩個受委託銀行開立帳戶的單位,應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合並登記後,持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的文件,到原受委託開戶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合並轉移手續,原受委託開戶銀行不得拒絕辦理。第十六條受委託銀行受理單位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應當將開戶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清冊》的內容錄入計算機,經與開戶單位核對無誤後,正式開戶。第十七條單位應當依據《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清冊》和《住房公積金基數核對清冊》,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目。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實行按月繳存。職工個人按照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按照規定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月計提。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4. 哈爾濱公積金貸款最新政策2022

參照其他14個副省級城市中心做法,將申請公積金貸款連續正常繳存公積金期數由耐含6個月(含)以上恢復為12個月(含)以上。
由於對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期數進行調整,借款人(包括主貸人及共同申請人)可貸額度的計算倍數也應予以調整,確定為其公積金賬戶余額的20倍。
按照2020年哈爾濱市正常繳存公積金職工人均月繳存額1443.92元計算,單職工申請50萬元貸款上限,需要正常連續繳存公積金17個月左右,雙職工家庭申請70萬元貸款上限,只需正常連續繳存公積金12個月左右,與上款調整政策基本匹配。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高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戚畝歷

5. 哈爾濱最低公積金繳存基數

1450元。哈爾濱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調整,最低基數1450元。繳納住房公積金最低不應低於職工工資的5%,最高不應超過10%。區間內,褲態單羨燃位可以自主確兄純虛定繳納的比例,繳費時單位和個人相等,即單位繳納12%,個人也要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