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郭利案主審法官是誰
李華。根升老鉛據審查郭利案的執法部門發布的工作報告顯示,審查含賀郭利的主案法官是李華,李華於1997年於中國政法學院畢業,有超過20年的主案經吵好驗,是鐵面無私的好法官。
② 郭利案為什麼要繞過潮州
坐滿了5年牢之後,郭利繼續奔走維權。
最終廣閉唯備東省高院轎毀繞開潮安縣、潮州市法院直接提審。最終廣東高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判決撤銷潮州中院及潮安縣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審被告人郭利無罪。
在郭利維權事件中,雅士利企業所在地的潮安縣、潮州市兩地司法機關與企業之間有著怎樣的約定我們不得而知,至山察少從行為上看,從跨省抓捕到法院判決,不遺餘力。從結果上看,一審、二審判決被撤銷,反轉打臉。
③ 十年前起訴三鹿奶粉的人是誰
郭利。根據搜狐網查詢顯示,余裂十年前起訴三鹿奶早毀神粉的人是郭利。曾揭露奶粉企業黑幕,為女陸虧兒向「三聚氰胺毒奶粉」企業索賠
④ 郭利拿到補償了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國 家 賠 償 決 定 書
(2018)粵委賠11號
賠償請求人:郭利。
委託代理人:辛宏。
委託代理人:張雁。
賠償義務機關: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住所地:廣東省潮州市潮州大道209號。
法定代表人:鄧夏思,該院院長。
委託代理人:張越彬,該院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余華芬,該院工作人員。
賠償請求人郭利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潮州中院)再審無罪國家賠償一案,不服潮州中院作出的(2017)粵51法賠2號國家賠償決定,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本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2017年12月18日,郭利以再審無罪散鍵罩為由向賠償義務機關潮州中院申請賠償。2018年2月11日,潮沖鬧州中院作出(2017)粵51法賠2號國家賠償決定書,認為:1. 關於郭利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誤工費、節假日誤工費及按照同聲傳譯行業標准誤工費26972802元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16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郭利被限制人身自由1826天,按2016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准258.89元計算,應賠償472733.14元。2.關於郭利要求賠償誤工費、節假日誤工費及按照同聲傳譯行業標准誤工費的請求,因不屬於國家賠償的法定范圍,不予支持。3. 關於郭利要求賠償十年精神損害撫慰金88880000元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綜合考慮郭利被錯誤定罪判刑、羈押五年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關系等受到影響的具體情況,應支付郭利精神損害撫慰金165450元。對郭利該項請求過高部分,不予支持。4. 關於郭利要求在報紙、電視台和網路發布向其致歉信息的請求。2018年1月31日,該院在聽取郭利及其委託代理亮歲人的意見過程中,已經向其賠禮道歉,故對郭利該項請求不予支持。5. 關於郭利要求賠償十年社保、醫療及住房公積金等(五險一金)637164元,誤工費、節假日誤工費及按照同聲傳譯行業標准誤工費利息8631296.64元的請求。國家賠償法確定的是法定賠償原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被羈押天數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故郭利的該項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6. 關於郭利要求賠償父母精神損害撫慰金46000000元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系支付給「受害人」本人,故郭利的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7. 關於郭利要求賠償傷殘、致病生活保障金9152000元及被扶養人日常扶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47080000元的請求。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只有在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賠償請求人殘疾的情況下,才產生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問題。該院不存在侵犯郭利生命健康權的情形,故郭利的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8. 關於郭利要求賠償司法機關抄家和辦案未鎖房門導致私人物品(如奶粉、賽車服、郵票等)滅失不見,價值100000元的請求。因該院沒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故郭利的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9. 關於郭利要求賠償咨詢費、律師費約590000元及九年申冤的差旅費、住宿費、餐費、取證和材料復制等費用259000元,並賠償每年母親補貼郭利在看守所、監獄生活費60000元的請求。國家賠償法確立的是法定賠償原則,上述請求均不屬於國家賠償的法定范圍,故不予支持。決定:一、支付賠償請求人郭利人身自由賠償金472733.14元;二、支付賠償請求人郭利精神損害撫慰金165450元;三、駁回賠償請求人郭利的其他賠償請求。
賠償請求人郭利不服,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請求1.潮州兩級法院向其及家屬真誠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惡劣影響,並增加賠償數額及最大限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歷時近九年的冤假錯案,令其失去自由,致傷致病致殘,無法再從事原高端同聲傳譯與談判工作,且名譽受損、妻離子散。冤獄期間其及親屬在精神、名譽上承受了巨大的恥辱。潮州中院應最大限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國內報紙、電視台等主流媒體及潮州中院網路系統發布致歉信息。2.對侵犯其人身自由、失去工作的工資標准重新計算。其是北京市人,在北京就業,工資標准應參照2017年中國主要城市平均工資的北京市9240元/月標准。更何況其從事的是高端國際同聲傳譯與談判工作,年薪約1000000元。3.賠償傷殘病及後續治療、康復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賠償金。五年冤獄是在受到虐待、手銬腳鐐、斷飲斷食和嚴重營養不良的情況下度過的。最終導致其腦部受傷、動脈硬化、糖尿病、肝病、神經損傷等重大疾病,因喪失勞動能力,只能靠北京市低保維持生活。參照其傷殘證明、病歷、證人證言及北京市民政局救助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賠償。4.賠償其扶養未成年人日常扶養費及強制失去父女關系精神賠償金。其因錯判被迫與女兒強制分離,年幼女兒失去寶貴的父愛和無法重來的兒時陪伴,父女感情無法彌補。參照冤獄五年和申冤四年期間實際扶養人提供的數據,女兒3至12歲期間的扶養費約6000元/月,故應賠償1080000元(6000元/月×12月×15年)。5.賠償因司法機關抄家,違法辦案,上繳國庫等導致私人合法財產(如奶粉、賽車服、皮鞋、珍貴郵票等)及檢測報告原件滅失不見的損失。因被扣押財產屬於其改判無罪後進行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核心關鍵物證,滅失或不能返還意味著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影響判決結果。6.其及家屬九年來為申冤多次往返北京與廣東的交通食宿費及相關材料復印費。按照實際情況及潮州中院已支付的交通食宿費情況,提請賠付食宿400元/天,兩人(含監護人)的費用259200元。7.賠償冤案產生的咨詢費、律師費約590000元。8.其因傷殘病無法工作,母親作為監護人補貼其2014年7月至2018年2月的生活費和治療費;母親補貼其在看守所、監獄五年生活費約60000元(1000元/月×12月×5年)。
2018年7月23日,本院主持賠償請求人郭利及委託代理人辛宏(郭利母親)、張雁和賠償義務機關潮州中院,對潮州中院再審無罪國家賠償一案進行質證。
賠償義務機關潮州中院答辯意見:1.潮州中院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規定,綜合考慮郭利被錯誤定罪判刑、羈押五年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關系等受到影響的具體情況,確定支付郭利精神損害撫慰金165450元。2018年1月31日,潮州中院副院長及案件承辦人已分別當面向郭利及其家屬賠禮道歉。2.潮州中院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16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決定賠償郭利人身自由賠償金472733.14元。3.潮州中院並未對郭利實施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潮州中院在確定賠付郭利精神損害撫慰金時,已對郭利家屬因刑事案件受到影響的情況給予相應的考量。4.潮州中院未對郭利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的行為。5.關於郭利提出賠償交通費、食宿費、材料復印費、咨詢律師費及看守所、監獄羈押期間生活費的請求,均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確立的法定范圍,依法不應賠償。潮州中院已酌情對郭利從北京往來潮州的交通費予以適當補貼。
經審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郭利被潮安縣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予以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郭利被執行逮捕。2010年1月8日,潮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潮安縣法院)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92號刑事判決書,判決郭利犯敲詐勒索罪,有期徒刑五年。郭利不服,提出上訴。2010年2月5日,潮州中院作出(2010)潮中法刑一終字第17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院於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粵高法刑監字第1號再審決定書,指令潮州中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潮州中院再審後於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潮中法刑終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維持潮安縣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492號刑事判決和該院(2010)潮中法刑一終字第17號刑事裁定。2014年7月22日郭利刑滿釋放。郭利從2009年7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共被羈押1826天。
2015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3)粵高法刑申字第19號再審決定書,提審本案。2017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5)粵高法審監刑再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一、撤銷潮州中院(2010)潮中法刑一終字第17號、(2010)潮中法刑終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和潮安縣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492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郭利無罪。
另查,1. 2014年9月23日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簽發《殘疾人證》,郭利為四級智力殘疾人。2014年11月,北京市民政局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給郭利。郭利每月領取低保金、傷殘補助金。郭利屬於北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可以向住所地的社區綜合服務站申請醫療救助,報銷醫葯費。
2. 據郭利提供的材料,其在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間到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等醫院就診及檢查,結果為雙眼視物模糊,腦血管病(慢性病)和動脈硬化,脂肪肝等。
3. 據揭陽監獄《關於郭利在服刑期間有關情況的復函》,郭利在服刑期間,語言和行為未見明顯異常,能正常參加監獄安排的勞動;郭利因疑似「糖尿病」在監獄醫院留院觀察十天,經檢查身體未見明顯異常;因腰痛、咳嗽、支氣管炎等疾病多次在監獄醫院門診治療;駐監檢察機關沒有郭利在服刑期間被毆打、虐待情況的投訴記錄。
上述事實有(2009)安刑初字第492號刑事判決書、(2010)潮中法刑一終字第17號刑事裁定書、(2010)粵高法刑監字第1號再審決定書、(2010)潮中法刑終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2015)粵高法審監刑再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殘疾人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檢查結果、《北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事後醫療救助待遇審批表》、《西城區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表》、《關於郭利在服刑期間有關情況的復函》等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本案焦點問題在於賠償請求人郭利提出的人身權、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財產權等賠償請求是否予以支持。
郭利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潮州市兩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案經本院提審認為原審認定郭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財物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郭利的行為性質未超出民事糾紛的范疇,不能認定郭利構成敲詐勒索罪,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撤銷潮州市兩級法院判決,改判郭利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再審改判無罪的,原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郭利有權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為潮州中院。
潮州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決定時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准。」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16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2016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是258.89元/天,潮州中院於2018年2月11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郭利1826天人身自由賠償金472733.14元(1826天×258.89元/天)正確,應予維持。郭利提出參照2017年北京市9240元/月工資標准計算的理由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⑤ 郭利案為什麼要繞過潮州
郭利案要繞過潮州是因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郭利的案子,最終廣東高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具首旦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足老手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故判決撤銷潮州中院及潮安縣法院原裁判者含擾。
⑥ 郭利案最後怎麼解決
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郭利敲詐勒索案再審改判無罪。郭利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結石寶寶」的父親,此前因與奶粉企業交涉賠償問題,以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一、郭利案的法官不用追責嗎粗燃
1、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且判決書沒有生效,則可以直接上訴到上一級法院。
2、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且在生效之後六個月之內,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3、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六個月之後,那麼就只能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了。
二、現有證據能否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
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1、首先,監督產品質量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可選擇通過媒體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的維權方式。
2、其次,郭利不具備實施有關要挾行為的條件。郭利在向施恩公司一方提出300萬元索賠之前,政府部門及媒體已經向社會公布曝光了相關奶粉的質量問題。
3、郭利在本案中享有一定的民帶返事權利,其索賠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4、郭利虛構其妻子因故流產、患精神病等事實,不足以引發施恩公司一方產生恐懼、害怕等精神上的強制效應,該行為不足以認定構成威脅、要挾。
三、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看,能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范疇
1、首先,本案是因施恩公司一方主動與郭利聯系而引發。在涉案40萬元賠償協議履行後,郭利接受采訪的視頻在電視台播出,施恩公司一方主動找到郭利商談有關事宜。
2、其次,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郭利首先提議「再次賠償」。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賠償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皆有再次就賠償問題進行商談意願前提下,郭利就賠償數額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糾紛協商解決的特徵。
3、施恩公司一方在報案後仍與郭利就「再次賠償」事宜多次聯系、商談,並讓郭利出具了索賠的書面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蠢凳飢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⑦ 高紅為什麼要陷害郭利
"結石寶寶"父親。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爆發,郭利帶著兩歲半的女兒到醫院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兄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7日,改判因犯敲詐勒索罪而入獄服刑五年的刑滿釋放分子郭利無罪。不僅如此,諸多媒體在報道中幾乎形成了一邊倒的傾向,到處都在替郭利充當義務宣傳員。
聲明才是傷人最深的刀,別人最多割肉,這刀剜的卻是心。至於獄中的郭利在收到離婚通知書那一刻,因為服刑無法獲得女兒監護權的昌塵頌那一刻,也只不過是在那顆破碎的心上再補上兩刀。
2008年9月,政府有關部門公布了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兒曾食用過該品牌奶粉,遂耐鄭帶女兒到醫院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之後,郭利將家中剩下的和新購買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檢,檢出兩個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較高。隨後,郭利多次找銷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賠,並向媒體曝光。
⑧ 郭利老婆為什麼指正他
郭利老婆指正他是可能是因為郭利老婆受到企爛皮念業賄賂聯合指控郭利飢困。根據查詢可知郭利現在家庭支握消離破碎,自己身體粉碎性骨折無法修復,人無完人,體無完膚,妻離女散。正如電影教父中教父所說他會找你身邊的人,你親近的人,一起向你下手。
⑨ 郭利現在在哪裡
郭利現在已經出獄了。郭利在三鹿奶粉維權過程中接受第一次40萬賠償後陸則又要求再支付300萬賠償被告敲詐勒索罪。2010年1月12日,廣東省潮安縣法院游陪一審判決郭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重於普通的敲詐勒索未遂。坐了整整5年的牢。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郭利敲詐勒索案再審改判無罪,現已出獄正神悉蠢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