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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年164號

發布時間: 2023-04-24 01:40:36

『壹』 一次性發放的年終獎如何繳納個稅

對於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是將年終一次性獎金並入全年綜合所得,按照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

第三步,計算應納個人所得冊前稅額。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

比如,全年一次性獎金25萬元,按照第二種方法,不並入全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第一步,計算月度應慎姿衡納稅所得額。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50000÷12=20833.33元。

第二步,確定適用稅率。

對應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20833.33元屬於級數為3,稅率20%,速算寬做扣除數為1410。

第三步,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250000×20%-1410=48590元。

要注意的是:兩種方法,計算出來的個人所得稅額一般是不一樣的。由納稅人自己選擇採用哪種方法。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當選擇對自己相對有利的方法,即納稅較少的方法。所以,兩種方法都試一下,選擇繳納稅款較少的方法。

具體政策規定:

根據《關於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zheng部 稅務zong局公告2021年第42號公告),《財zheng部 稅務zong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下為財稅〔2018〕164號: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zong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貳』 財稅2018第164號

法律分析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_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碰和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纖吵敗計稅。個人也可以選擇不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並入綜合所得征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毀顫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叄』 企業年金15萬一次性提取交多少稅

企業年金一次性領取的情況目前只有三種:分別是死亡領取、出境定居領取和正常選擇一次性領取。按照《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州橘燃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伍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冊虛率表計算納稅。」
      具體法規規定和個稅稅率表如下。因此,可知道如果是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最高稅率就是45%。
一、財稅〔2018〕164號規定
      「四、關於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政策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並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肆』 2022年年終獎單獨計稅

2018年8月31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將個稅的起征點確定為5000元。
2018年12月27日,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該通知明確,個人年終獎在2021年12月31之前仍然滾差可以選擇兩種計稅方式,一種叫單獨計稅,一種叫合並綜合所得計稅。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只能選擇合並綜合所得計稅一種。
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該公告規定,年終獎單獨計稅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到2023年12月31日。
綜上所述,2022年終獎計稅方式為單獨計稅。
年終獎怎麼算個稅
那麼如何進行單獨計稅?如何進行合並綜合所得計稅?二者之間凳脊的稅收優惠差在哪裡呢?
1、單獨計稅
應納稅額=(年終獎金額除以12×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
這個公式里的適用稅率是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稅率,年終獎除以12個月後,金額不超過3000元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超過3000元到12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超過12000元到25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410;超過超過25000元到35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2660......
比如,小張2020年底發放年終獎為3萬元,那麼按照單獨計稅方式,3萬除以12個月等於0.25萬元,剛好在3000元以內,適用3%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0。那麼小張的年終獎納稅金額為2500元*3%*12=900元。稅後年終獎為29100元。
2、合並綜合所得計稅
第二種方法就是將年終獎並入年度工資,然後按照下表中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計算。
比如,前文那麼例子當中的小張全年應納稅大粗皮所得額為15萬元,年終獎為3萬元。對照上表,18萬適用稅率為20%,因此3萬元也適用20%的稅率,30000*20%=6000元。因此,3萬元的年終獎按照第二種方式計算,小張稅後獎金為24000元。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出兩種計稅方式的區別:同樣是30000元的稅前年終獎,採用單獨計稅方式,需要繳納900元稅款,而採用合並綜合所得計稅,需要繳納6000元稅款。相比之下,第一種計稅方式可以享受5100元的稅收優惠。

『伍』 財稅(2018)164號文作廢了嗎

(財稅〔2018〕態鬧164號)為帆肢罩現行有效文件
(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飢襲的通知》

『陸』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後,年終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為了與新法實施前的一系列政策做好過渡銜接,稅務總局出台了財稅(2018)164號文件,其中就明確了對於年終一次性獎金收入的個稅問題。

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個人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收入,可以選擇單獨計算,適用月度稅率表,也友飢可以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原文是這樣規定的:

文件也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並入綜合所得一並計算全年應納個稅。

這里就留出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了。

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到底是選擇單獨計算年終獎的個稅,還是並入全年工資一起算個稅,這要看實際情況。

一般來說,高收入者要單獨計算年終獎的個稅更劃算,而對低收入者來說,最好是並入全年工資薪金一起計算個稅,這樣能少交不少個稅。

因為低收入者本身工資不高,在平常月份領工資的時候,不能充分把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充分抵扣掉,只有把年終一次性獎金收入合並計算,才能更加充分抵扣。

舉個栗子

而如果單獨計算,年終獎需要繳納個稅12000 3%=360元。

計算過程如下:

12000/12=1000元,適用3%稅率,12000 3%=360元

高收入者,為什麼單獨計算比較省稅呢?

從理論上來說,高收入者平常的月薪就比較高,如果有抵扣項目,平常就充分抵扣掉了。而且高收入者的月薪高,如果再把年終獎並入一起計算,很可能會導致全年綜合所得發生「 跳檔 」的情況,就是通俗說的「多拿一元工資,多交幾千稅」的情況。

2022年1月1日之後,就要全部並入一年的綜合所得計算個稅,籌劃空間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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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全年一次性獎金?

按照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這個界定仍然參考原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相關條款,其實就是兩個標准:

1、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好鏈返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性獎金適用優惠政策只允許採用一次。


二、一次性獎金如何適用優惠政策繳納個稅?

這好像不是個問題,以前怎麼交現在還怎麼交?其實這次財稅[2018]164號文還是做了較大改變:

1、基本計算模式不變

一次性獎金的模式是先將獎金除以12,按照商數在稅率表中查詢屬於哪一檔適用稅率,然後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新文件老文件中,基本模式都不變。

2、所得稅率表發生變化

2019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政策適用的稅率表重新更新為:

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3、無需比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是否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

國稅發[2005]9號文件中在計算一次性獎金個稅時,需要比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是否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如果是的,計算方法發生變化:

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 (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財稅[2018]164號文明確提出將國稅發[2005]9號文件對應的這一條廢止,喚鉛因此,新的個稅優惠方法計算中,不需要考慮當月工資是否低於費用扣除額,這一條特別需要注意。


三、是否選擇採用一次性獎金過渡優惠政策?

在本次過度優惠政策中,最大的特點是給納稅人一個選擇,可以選擇將一次性獎金單獨按照優惠政策計算,也可以選擇將一次性獎金同工資薪金合並計算個稅,哪一種方法更加優惠?其實關鍵在於將兩種方法進行比較,哪種方法交的稅少,就應該選擇哪種方法。我們假設員工只有工資薪金收入,那麼比較的邏輯如下:

獎金單獨計算應繳個稅+全年工資應繳個稅=獎金並入全年工資合並計算應繳個稅

如果等式左邊小於右邊,就應當合並計算,反之就應當分開計算。變數的復雜使得我們難以找到一個統一的函數表達這個臨界點,但是通過測試計算找到規律是不難的:

第一種情況:獎金50000,全年工資50000

第二種情況:獎金50000,全年工資100000

第三種情況:獎金50000,全年工資150000

第四種情況:獎金100000,全年工資50000

第五種情況:獎金150000,全年工資50000

從以上分析測算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獎金和工資薪金合並計算如果不需要繳納個稅的,獎金一定不能分開計算。 如果以專項附加扣除每年48000元(一個小孩,贍養老人,供房貸)測算,大致獎金與工資薪金合並金額不高於年度12萬元。

2、獎金和工資薪金合並計算依然需要交納個稅的,有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獎金低於年度工資薪金時,大概會有一個臨界值,我們在以獎金5萬和工資薪金高於5萬測算時,可以看出獎金5萬,工資15萬時,分開計算個稅5600元,合並計算個稅4680元,快要接近臨界點。

第二種情況,獎金高於年度工資薪金時,由於獎金單獨計算個稅不能扣除任何費用、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因此獎金單獨繳納個稅一定高於獎金和年度工資合並計算繳納的個稅,無需考慮,直接合並應當是最合算的,從我們測算的後兩種情況可以看到。


精彩不迷路!

這是個好問題,舉世矚目,由於未正式出台具體政策,我也是大膽猜測的,大家可小心求證。

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是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問題,查閱了一下公開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對此無特別說明。結合該修正案,對於年終獎計算可能會有兩種情況,看關鍵條文: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終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按照該修正案的理解,應該是取得年終獎當月並入當月工資為當月所得計算個稅,如2018年的年終獎在2019年1月發放,按理解應該是屬於2019年的所得,這項所得與2018年的個稅計算無關,2019年的1月份應納稅所得為年終獎與1月份工資合計數,再按規定計算個稅。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與企業所得稅計算一樣,這有匯算清繳操作。該期間取得的年終獎有可能要並入2018年年度所得計算個稅。假如201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新法,按規定10月、11月、12月為2018年的全年所得,公司按規定預繳各月個稅;2019年1月取得年終獎,有可能並入2018年全年為應納稅所得計算個稅,結合前三月已預繳的金額,多退少補!

我想經過這次個稅修改,應該不會出現那以前多1元年終獎反而多交好幾千元的情形,大家認為呢?

朋友,你的這個問題提得好,關繫到很多人在此次個稅改革起征點提高後到底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等一系列問題。至於你問到的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則要分幾種情形來計算。

因為 全年一次性獎金 是年終獎性質,屬於個人所得稅法中徵收內容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 將隨發放當月的工資收入一並計入當月個稅的徵收。

這就是說,全年一次性資金與當月工資加在一起來計征個人工薪所得稅。

而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社保費用-(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加項專項附加)-免徵額, 社會 保險費用不計入個稅徵收范圍;如果按目前人大通過的免徵額為5000元;而且,本次稅法修正中也對此進行了優化。重點在於針對現行的3%到45%的7級累進稅率的級距進行了調整。

具體而言,本次修改擴大了3%、10%和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其中現行稅率10%的部分所得稅率降為3%,現行稅率20%的所得以及部分稅率25%的所得稅率均降為10%,25%的部分所得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高稅率級距不變。這樣的修改對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起到了很大的減負作用。

(見下表)單位:元

對應起征額(3500)

對應新起征額(5000)

舊稅率

新稅率

不超過1500元

3%

0

超過1500元至4500元部分

不超過3000元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部分

超過3000元至7500元部分

20%

10%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部分

超過7500元至x元部分

25%

10%

超過x元至y元部分

25%

20%

超過y元至35000部分

25%

2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30%

30%

超過55000元80000元部分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35%

35%

超過80000元部分

超過80000元部分

45%

45%

對照此表便可一目瞭然:

第一種情形,如果不超過1500元,就不需要納稅。

假如你2019年1月份得到2017年全年的一次性獎金10000元,而你1月的工資為4000元,你元月總收入為14000元,而你當月的房貸利息、教育、醫療等四項支出為7500元,那麼你當月應稅額為14000-7500-5000=1500元,那麼就不需要交稅。

第二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1500元至45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年獎金增加到11000元,就是說你的一次性年終獎加上當月工資為15000元,當月應稅額為15000-7500-5000=2500元,那麼當月需交稅2500X3%=75元;

第三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4500元至9000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獎金增加到13000元,則當月總收入為17000元,當月應稅額為17000-7500-5000=4500元,那麼當月需交稅4500X10=450元;

第四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9000元至35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年獎金增加到18000元,則當月總收入為22000元,當月應稅額為22000-7500-5000=9500元,那麼當月需交稅9500X10%=950元(裡面又分三檔,我這兒只舉一檔的例子了);

第五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年獎金增加到50000元,則當月總收入為54000元,當月應稅額為54000-7500-5000=41500元,那麼當月應交稅為41500X30%=12450元;

第六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年獎金增加65000元,則當月總收入為69000元,當月應稅額為69000-7500-5000=56500元,則當月應交稅為56500X35%=19775元;

第七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80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年獎金增加到90000元,則當月總收入為94000元,當月應稅額為94000-7500-5000=81500元,則當月應交稅為81500X45%=37490元。

這樣的計算,我想朋友應該對你年終一次性獎金如何納入稅應該有一個比較詳細的了解了。但願能幫到你,生活工作快樂!

工薪階層最期待的消息莫過於: 漲工資!漲工資!

2018年調整個稅起征點,2019年允許專項扣除,可不就是 財政稅務給所有工薪階層漲工資 。4月16日,財政部公布2019年一季度財政收支情況,其中, 個人所得稅3239億元,同比下降29.7% ,財政降下來的個稅收入,對應的不就是我們少交的個稅。


除了每月發的工資,年終獎也是工資收入中很值得期待的部分,年終獎的納稅,相比每月正常發的工資,也有一些獨特之處。


年終獎的計算方法

財政部、稅務總局 財稅〔2018〕164號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

假設,小張年終拿到6萬的年終獎,那麼:6萬/12 = 5000,按照月度稅率表,對應的適用稅率是10%,所以,小張要交的個稅是:6萬 * 10% -210 = 5791元 。


與年終獎有關的一些注意點

1、年終獎 也可以選擇並入綜合所得計算個稅 ,對於整體工資收入比較低的員工,這樣可能反而不需要再交稅。

比如,阿文是公司前台,每月工資收入只有4000。按照2019年最新稅法規定,阿文每月並不需要交個稅。假設阿文要發1.2萬的年終獎,如果年終獎單獨計算,則會有個稅,但如果把年終獎並入綜合所得反而不會超過全年累計應納稅額,就不需要交個稅。


2、因為年終獎計算公式的特殊性, 年終獎有幾個關鍵的臨界點 :3.6萬、14.4萬、30萬、42萬、66萬、96萬,超過臨界點哪怕多一分錢,稅率就會上調一個級別,要交的個稅就高很多。比如,3.6萬適用的稅率是3%,要交的個稅是1080,但3.6萬加1分錢,適用的稅率就是10%,要交的個稅就是3390,一下子多了2310。

所以,這些金額也常常是公司在給員工發年終獎時會特意去避開的。


3、年終獎的計算公式,只能使用一次,如果公司分季度發 ,或者半年發一次,那就不能適用了。這也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在考慮薪酬激勵政策時,可以綜合權衡的。


公司員工的個稅籌劃,更需要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一起努力。為員工節省個稅,是變相給員工漲工資,還節約公司人力成本。去年稅法調整後,有公司跟員工協商,考慮把2018年的部分獎金,挪到2019年並入綜合所得一起發放,這也是在有稅收新政時的「隨機應變」。

關於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扣稅問題,為了讓納稅人享受稅改紅利,國家去年出台了一個的優惠政策——《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了兩種計算方式,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

、並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

這是一個傳統的計算方法,就是將全年的一次性獎金並入當年的工資薪金所得,綜合計算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再根據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單獨計算納稅

這是164號文的一個優惠政策,不過只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間實施,該優惠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三、哪一種劃算

這兩種方式有什麼不同?選擇哪一種方式可以減少個稅?

1、如果你的平時收入比較高,那麼選擇「單獨計算納稅「比較劃算,比如你平時都要適用10%的稅率來繳個稅,那麼把年終獎單獨計算納稅,相應的稅率可能要比你平時扣稅的稅率要低,如果年終獎為35000元,小於36000元,那麼計算年終獎時,就按3%的稅率來征稅,如果並入全年收入,你平時都是10%,並入後至少要按10%計算稅款,甚至可能要按20%計算。

2、如果你平時的收入比較低,扣除完各項費用後都不用納稅,那麼選擇「並入全年收入」比較劃算,比如你全年的工資收入是7萬元,各項費用扣除可能有8萬元,那麼年終獎並入全年收入後,還可以繼續扣除1萬元,所以繳稅就少。

撰文:左刀三爺 覺得好就關注,不好就拍磚!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取得年終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可以將年終獎並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選擇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那咱們該怎麼選擇呢?話不多說,直接上答案,請看下錶



下邊來解釋一下上表

所謂合並,就是將年終獎與全年的綜合所得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為什麼說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小於0時,選擇合並最有利?請看下面的分析

按照規定,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的工資薪金收入-60000-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上述公式中的全年工資薪金收入=正常的工資薪金+年終獎

假設全年正常的工資薪金-60000-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0,那麼,把年終獎並入進去,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減小的。

比如:全年的工資薪金收入-60000-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10000元,年終獎是50000元,如果年終獎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那麼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0元;如果年終獎並入綜合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0-10000=40000元,應納稅所得額小了,應交的個人所得稅當然就少了;

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0和36000元之間時,年終獎單獨計算和並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因為處在第一檔稅率范圍內,所以,應納稅額是一樣的。

比如:甲員工正常的工資薪金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元,年終獎24000元。

年終獎24000/12=2000元,適用稅率為3%。

分開算,甲員工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0*3%+24000*3%=1020元;

合並算,甲員工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0+24000)*3%=1020元;


從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的稅率檔次,咱們可以看出,如果把收入拆分成工資和年終獎的話,拆分得當,可以實現降低稅負的效果,那應該怎麼拆分呢?

先說明一下,把收入拆分成工資和年終獎,需要公司的同意,如果你不能左右公司的決策,那別往下看了;如果能,請看下錶




舉個例子:小李作為公司員工,每月可扣除的五險一金為2000元、專項附加扣除3000元,包括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和租房支出等。

1、假設小李全年收入(包括年終獎)合計10萬元

小李的年應納稅所得額=100000-60000-12*(2000+3000)=-20000元

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對收入進行拆分,應當把正常工資與年終獎合並起來,全部當做工資,可以實現稅收負擔最小的目的;

2、假設小李全年收入(包括年終獎)合計50萬元

小李的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00-60000-12*(2000+3000)=380000元,按照上表的規律,小李應該把全年的收入50萬元拆分為:年終獎144000元,工資356000元,這樣可以實現稅負最低,不信的話大家可以自己算一下!

『柒』 增值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2022年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

一、新出台的稅費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9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2022年第21號)


(二)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


(三)首源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五)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


(七)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八)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快遞收派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九)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22年第20號)


(十)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帶差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


(十二)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十三)階段性緩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政策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


(十四)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


二、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


(十五)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十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十七)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蠢芹皮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號)


(十八)扶貧貨物捐贈免徵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扶貧貨物捐贈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號)


(十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二十)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二十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二十二)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印花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


(二十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二十五)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護救治等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十七)商品儲備免徵印花稅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號)


(二十八)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


(二十九)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3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三十)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三十三)外籍個人津補貼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三十四)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5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