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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修改

發布時間: 2023-05-06 04:15:17

1. 民事訴訟基本常識

1.民事訴訟有哪些常識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法定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也就是間接地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

1. 民法規定了哪些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①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引起的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限為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最長時效為20年,適用於一切民事糾紛。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民事權利悄豎在20年內受法律保護。

(5)無訴訟時效限制: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2.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侵權行為所發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2)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起計算。

3. 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也稱訴訟時效暫停,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由於發生了天災、戰爭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請求和承認必須有可靠的書面證據!

5. 訴訟時效屆滿後的法律後果

(1)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

(3)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民事實體權利。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系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依然有權受領並受法律保護。
2.民事訴訟法的知識框架
1991 年我國頒行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兆數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 為解決群體性糾紛,吸收借鑒美國的集團訴訟和日本的選定當事人訴訟的立法經驗,確立了我國群體訴訟的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該制度進一步作了具體規范。 一、代表人訴訟制度對解決群體性糾紛的重要意義 群體性訴訟制度的主要功能啟猜大是: 1. 解決主體眾多與訴訟程序空間容量有限的矛盾, 擴大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 2. 保證訴訟標的相同或者屬於同一種類的糾紛能夠獲得相同的裁判, 避免法院做出矛盾的判決; 3. 增強單個受害者抗衡現代高技術企業或者行業等具有強大實力的組織的能力, 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4. 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1] 二、現階段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局限性 (一)、從訴訟成本來看 [2] 有人認為訴訟成本是「生產正義的成本」, 包括國家負擔的「審理成本」和由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3] 從審理成本方面看 (1)法院立案審查工作繁重。

法院需要對眾多當事人一方的訴訟標的是否相同或者屬於同一種類,訴訟請求或者抗辯方法是否相同,還要審查代表人是否適格等,極其繁雜。 (2) 受理人數不確定的案件後不僅需要進行不少於30日的公告, 而且還要對陸續前來的當事人進行審查和登記。

(3), 當事人如果不能推舉出合適的訴訟代表人, 法院還要與全體當事人商定或者遴選訴訟代表人。 (4)法院必須對代表人是否忠於職責進行監督。

(5), 案件審結後每當有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的, 法院都要對其請求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 顯然, 在這種制度約束下, 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愈多, 法院的上述工作任務就愈重, 法官需要投入的時間、精力和法院的投入成本也愈大。

1、從訴訟成本方面說 (1), 在提起訴訟之前, 意圖提起代表人訴訟的當事人必須與其他當事人聯絡, 徵求各個當事人提出訴訟的意向、其後要彼此商談具體的訴訟請求、推舉適當的訴訟代表人選, 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物色滿意的代理律師等; (2) 在提起訴訟後, 舉凡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放棄、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進行 和解和撤訴等訴訟事項發生, 都必須在所有的當事人之間征詢意見並達成共識, 才能做出相應的訴訟對策, 而涉及訴訟代表人變更的, 又必須重新確定代表人。 (3) 交通費、律師代理費等等訴訟費用。

代表人訴訟涉及的受害人愈多, 搜尋有關信息和達成訴訟合意就越困難, 當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過高的訴訟成本為糾紛當事人提起代表人訴訟設置了難以跨越的門檻。

(二)、從當事人適格的角度來看 傳統理論強調訴訟當事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這樣的當事人才是適格當事人。傳統的民事訴訟主體適格理論在現代型訴訟中同樣受到了沖擊和挑戰。

現代型訴訟的特點是: 「紛爭當事人一方常常是數量眾多且處於弱勢的受害者, 從而在人數和利益等方面具有集團性行業擴散性。」4[4] 作為現代型訴訟的集團訴訟也往往超越個人的利害關系, 其爭議因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會化和政治化, 即群體性糾紛的大量出現, 已經使單獨個人的私益問題, 變成了一個廣泛的公益問題。

5[5] 而傳統的訴權理論及當事人適格問題則關閉了公共利益保護之門。一定程度上也關閉了個人權益保護之門。

2000 年發生的日本「東芝」筆記本電腦、「三菱」汽車事件中,眾多中國消費者無法通過便利有效的群體訴訟機制來實現對其受損權利的救濟就是這樣一個典型事例。[6] 我國代表人訴訟中有關當事人適格的規定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7[7] (1)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用以最終確定人數的權利登記制度存在負面作用。由於群體訴訟多為「小額多數」之訴,在信息不發達地區或權利意識不強烈的情況下,會出現許多受損者沒有機會或不願意進行權利登記的實際情況,這樣就會導致登記的賠償總額與違法者的非法所得之間出現較大的差異,從而放縱違法者。

(2)代表人的訴權需要經由其他成員的明示授予而獲得,對對私人利益的側重保護,導致群體訴訟的提起困難重重。由於群體糾紛涉及的利益主體范圍廣,規模大,要求代表人只有在獲得其他當事人一一授予的訴訟實施權的情況下才能以「集團」的名義提起訴訟,無疑是一項復雜又艱巨的工作,而且在某些群體糾紛中當事人並不是可以完全確定的情況下,要想獲得所有當事人的明示授權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3)代表人需要由經過權利登記的全體當事人明示授予其訴權與法院生效判決對那些未經權利登記的人具有「間接」拘束力存有制度上的矛盾,容易產生「搭便車」的懈怠訴訟心理。可能最終的結果可能是大家誰都不先提起訴訟,等著直接適用判決,個人私利得不到保障的同時,社會利益被破壞殆盡。

(三)、從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產生及許可權角度 1、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產生: 我國訴訟代表人產生需要經被代表人的推薦、商定及授權。但群體訴訟人數眾多且不確定性以及分布的廣泛性, 就決定了充分的授權是不可能的, 而且取得意見一致的授權更是有。
3.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是什麼
2012年9月民訴法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七個方面: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完善簡易程序;強化法律監督;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完善執行程序。

引人關注的是,新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 近年來,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發生,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

為此,新的民訴法增加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設小額訴訟制度實行一審終審 新的民訴法首次規定設立小額訴訟制度。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完善簡易程序,對於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為及時解決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根據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並借鑒國外好的做法,新法就適用簡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

這些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計算,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為12000多元。

同時,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首次對行為保全問題作出規定 新的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對行為保全問題作出規定。

現行民訴法對行為保全問題未作規定。侵害知識產權等案件有時需要禁止當事人作出某種行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種行為,以制止侵權發生,防止損害擴大。

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關規定。 新法在財產保全的基礎上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要先調解 新的民訴法增加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當前我國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類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充分發揮調解作用,盡量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對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為此,新法完善了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增加了先行調解的規定。 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簡便、方式靈活、自覺履行率高等優點。

未經人民調解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調解;經過人民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調解。為此,新法增加了上述規定。

進一步完善開庭前的准備程序 新的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開庭前准備程序。 根據審判實踐並借鑒國外好的做法,新法在開庭前准備程序中分別情形規定不同處理辦法:對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轉入督促程序;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公眾可查閱生效判決書裁定書 新的民訴法完善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 裁判文書公開,是審判公開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審判質量、釋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新法增加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同時,進一步明確規定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

賦予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權利 新的民訴法賦予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 根據審判實踐和各方面意見,新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雙方可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新法擴大了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根據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新法增加規定,對簡易的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新法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增加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方式 新法增加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方式。 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保證依法行使審判權,正確實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對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新法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
4.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呢
(1)獨立審判原則。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法院行使。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由法院審判民事案件是指由整個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而不是由某個審判員或者法院某個審判庭擁有審判權;法院獨立審判並不排除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法院、上級法院依法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監督與干涉是兩回事。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一是要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二是對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法院應當主動調查收集;三是對於作為認定事實根據的證據,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雙方出示,經過當事人雙方質證、辯論,由法院審查屬實,才自案的根據。 以法律為准繩,要求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基法律為客觀尺度來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不能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也不能主觀臆斷,任意曲解法在用。

(3)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訟權利。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法院調解自願合法原則。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調解自願,是指在調解過程中,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不得勉強,包括是否要調解,調解的內容都由當事人雙方定,審判人員不得用任何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的方法迫使必須調解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提出的條件,:用「以判壓調」,即以「若不服從審判人員的調解,作出判決對當事人更不利」相威脅。

調解合法,是指調解也應以法律為准繩,調解程序、調解方法和調解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權益,調解協議應當由法院審查同意。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的訴訟參與人,法院還應當提供翻譯。 (6)辯論原則。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辯論權的行使貫穿訴訟的整個過程而不僅限於法庭;辯論的形式既有口頭形式,也有書面形式,如法庭辯論主用的是口頭形式,原告提出起訴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則屬書面形式的答辯。

辯論的內容主要圍繞案件的實質性問題,即圍繞本案爭議的訴訟標的進行辯論,包括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同時對程序性方面的問題也可以進行辯論。 (7)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內容,其應當貫穿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包括: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訴訟秩序,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不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法院行使審判權也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8)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9)檢察監督原則。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2012年民事訴訟法將原來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改為對「民事訴訟」實行監督。 從而將檢查監督覆蓋到包括立案、審判、執行的民事訴訟全過程。

另外,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還在原來單一的抗訴監督方式基礎上,增加了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 (10)支持起訴原則。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法院起訴。 支持可以有多種方式,如宣傳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咨詢、接受委託或者推薦律師、提供物質幫助等,但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替代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起訴。

(11)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法院起訴、應訴,同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5.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有哪些呢
1)合議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2)迴避制度。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關於審判人員的迴避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3)公開審判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4)兩審終審制度。

招標投標爭議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是終審裁判,當事人有權上訴。
6.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具體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如下: 1、調解原則。

調解原則貫穿於審批程序的始終,無論在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是在再審程序中,也無論是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都可以使用調解原則。當然,在執行程序中是不能調解的。

2、辯論原則。 辯論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辯論的內容可以是實體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辯論原則也是貫穿於審判程序的始終。

辯論原則要求: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不能作為判決的基礎和依據;法院應將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事實依據;法院只能就當事人雙方在辯論中提出的證據進行調查。 3、處分原則。

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也可以處分自己的民事訴訟程序權利。 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法官具有嚴格的約束力,法官只能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案件進行裁判。

4、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訴訟中處於平等的訴訟地位,但訴訟權利卻是不相同的,當事人不要混淆這兩面的概念。
7.民事訴訟法常識: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適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三個原則: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時,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包括調解活動的進行和調解協議的達成,都必須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1、程序上的自願,是指是否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人民法院不能未經當事人同意自行依職權調解或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具體表現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調解的申請或由審判人員徵得當事人同意而進入調解程序;

2、實體上的自願,是指經過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當事人協商後形成的協議,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決方案並經當事人同意的協議。

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應當是在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既是對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調解的一種制度要求,也是調解成敗的關鍵。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依法進行,調解的過程和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包括調解的開始、調解的方式、步驟、調解的組織形式、調解協議的形成以及調解書的送達等,都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次是實體上的合法。

2、實體上的合法,是指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的內容合法。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應當理解為調解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即為合法。這就是說,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並不是以嚴格適用實體法的規定為要件,這一點與判決內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8.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1)合議制度。

即由3名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集體(合議庭),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制度。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都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實行合議制度可以充分發揮審判人員的集體智慧,集思廣益,同時,還可以防止審判人員獨斷專行,保證案件公正審判。 (2)迴避制度。

即法院審判某一民事案件時,執行審判任務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退出審理活動的制度。 實行迴避制度可以保證審判人員公正審理,依法辦案,避免以權謀私或者徇私枉法,違法審判,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公開審判制度。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審理過程應向社會公開;即使不公開審理,也要公開宣判的制度。

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將法院的審判活動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可以增加審判透明度,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保證審判質量,並起到法制宣傳教育、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4)兩審終審制。

即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有利於法院對一審確有錯誤的裁判及時糾正,也有利於法院較快地審結案件,及時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維護社會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還可以避免纏訟和累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裁判,當事人不能再行上訴。

2. 民事訴訟法修改時間

民事訴訟法修改時間是2021年12月24日,主要修改內容是新增了派蔽輪7個條文和修改調整了26個條文。其修改後實施時間是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一、民事訴訟法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並凳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4、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5、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塵信。

3. 民事訴訟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我國全面法治不斷深入,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增強,提起訴訟現已成為權利救濟和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1、保障訴權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規范撤訴行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於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民訴法司法解釋》還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准,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杜萬華說。2、法庭紀律未經許可現場傳播審判信息,法院可強制刪除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路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引發輿論關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訴法司法解釋》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製作,規定了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製作水平和質量。」最高法貫徹實施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說。3、電子證據明確簡訊、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證據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帆羨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對逾期舉證及其後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增加關於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4、誠信原則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納入「黑名單」「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態姿拍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杜萬華說,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並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5、公益訴訟提起公益訴訟需有公益受損初步證據2012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僅有一個條文規定。冊胡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規范公益訴訟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為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6、小額訴訟明確物業、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什麼是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根據此規定,我國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管轄異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三、民事訴訟中不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也就是說,仲裁以合同當事人的協議為前提。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無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就沒有根據,仲裁機構即使作出裁決,人民法院也不予執行。第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其裁決才能有效。仲裁機構的裁決事項如果超出了當事人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機構受案范圍的,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為。因此,即使仲裁機構作了裁決,法院也不能執行。第三,仲裁組織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如果仲裁員與本案有關聯,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或者對當事人未經過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決不發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執行該項裁決。第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第五,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仲裁裁決必須依法進行,必須正確適用法律。第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員必須廉潔奉公,依法裁決,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則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作裁決必然是錯誤的,人民法院理所當然亦不予執行。第七,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陳述的,該仲裁裁決不能執行。第八,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以上各種規定,主要是仲裁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執行該案的裁決。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對申請撤訴的規定申請撤訴是指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其起訴的一種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據此規定,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具有同一性,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於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訴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2)要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的請求。通常是要遞交撤訴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有撤訴的明確意思表示。(3)申請撤訴必須是原告的自願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審判人員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4)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會受到國家的干預。(5)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回起訴;反之,裁定不準許撤回起訴。

4. 民事訴訟法新舊對照

民訴法新增內容:增加了線上訴訟的規定;增加了訴訟文書電子送達的范圍;公告送達由60天減為30天;提高了小額訴訟的標的;通過列舉的方式,說明哪些案件不適合小額訴訟;對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進行了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審判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三、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四、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五、將第二百一十八條修改為:「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六、將第二百五十八條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七、將第二百六十一條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之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採取捎口信、 *** 、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陵困族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八、將第二百六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九、將第二百七十三條修改為:「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十、刪除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
十一、將第二百八十一條改為第二百七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十二、將第三百四十九條改為第三百四十七條,修改為:「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提出該當事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尺弊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十三、將第三百五十三條改為第三百五十一條,修改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 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十四、將第三百五十四條改為第三百五十二條,修改為:「調解組織自行開展的調解,有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十五、條文中引用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序號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作相應調整。
十六、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更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尺虧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第二百零一條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5. 民訴法解釋全文最新修改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 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正式發布實施。為幫助廣大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民訴法解釋,現對有關管轄內毀猛容的若干問題作以下解讀。
一、關於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離婚 後提起的 財產分割 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 民訴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雀凱對於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雙方已經離婚,僅就離婚後 夫妻共同財產 的分割問題提起訴訟,如果分割財產位於國內的,為方便當事人訴訟,也方便人民法院審理,民訴法解釋明確規定,此類 民事糾紛 案件由主要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不涉及到離婚等身份事項,是純粹的財產分割糾紛,本條規定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是一種特殊的地域管轄。 適用本條首先要准確把握什麼是主要財產所在地。本條規定的主要財產所在地,就是指當事人請求分割的財產中價值最大財產的所在地。如果有多項財產,分別處於不同人民法院的管轄區域時,則應當按照各法院管轄區域內全部財產的價值總額大小來確定主要財產,並確定主要財產所在地。 同時要注意,本條所規定的主要財產所在地,包括不動產所在地,也包括其他財產所在地。在既有不動產又有其他財產時,如何確定主要財產?如分割財產中有證券1000萬元在 北京 ,存款500萬元在 上海 , 海南 有50萬元的房屋,能否以價值最大的證券所在地北京的法院管轄?我們認為,本條規定的解釋目的是為便利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而設計的一種特殊管轄規則,如果主要財產不是不動產且與不動產財產不在同一地點的,可以由該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該案件。
二、關於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問題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定了一般規則:「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纖歲橋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 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 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於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但對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非常復雜,爭議較多。為統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具體,減少爭議,民訴法解釋起草時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十八條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基礎上,統一修改為民訴法解釋的第十八條規定,作為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適用於除民訴法解釋特殊規定的 租賃合同 、保險合同、網路 買賣合同 以外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6. 民事訴訟法修改了幾次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自從通過以後一共修改過三次。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知滑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讓攔三次修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搭扮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7. 民訴法解釋2022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2年3月攜察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目錄

一、管轄

二、迴避

三、訴訟參加人

四、證據

五、期間和送達

六、調解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九、訴訟費用

十、第一審普通程序

十一、簡易程序

十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十三、公益訴訟

十四、第三人撤銷之訴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十六、第二審程序

十七、特別程序

十八、審判監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執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二十三、附則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一、管轄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辯族茄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穗坦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等等等

8. 民事訴訟法修改過幾次

民事基者訴訟法修改過四次。
分別喊鋒察是2007年10月28日、2012年8月31日、2017年6月27日鄭茄和2021年12月24日。

9. 新修訂《民事訴訟法》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訂後的《民訴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訂,主要是針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圓虛或革試點工作所作的專項修改,新增了7個條文,修改了26個條文,完善了相關程序規則和訴調對接機制,創新了在線訴訟模式等。本文從小額訴訟程序改革、線上訴訟規則完善、獨任審理范圍擴大、司法確認程序優化等角度出發,分析《民訴法》修訂對商業銀行的影響,並提出相關應對措施。

小額訴訟程序改革

        修訂後的《民訴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相關程序,除了六類禁止適用情形外,其他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對標的額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橘伍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金錢給付案件等,都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此外,符合一定條件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立法鼓勵小額訴訟「一次開庭審結並且當庭宣判」,以減輕當事人來回的訴累。

  線上訴訟規則完善

        修訂後的《民訴法》明確了在線訴訟的法律效力,完善了電子送達等在線訴訟規則。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路平台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線模式的適用,增強了訴訟的便利與快捷,也能在疫情常態化防控期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獨任審理范圍擴大

      修訂後的《民訴法》擴大了獨任制適用范圍,一審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審案件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以適用獨任制,解決了實務界長期以來所謂形合實獨的詬病,同時也為法官審理不同民事案件提供了更為多樣的模式。

司法確認程序優化

      修訂後的《民訴法》合理擴大了司法確認程序適用范圍,該范圍擴展至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此外,優化了司法確認案件管轄的規則。換言之,各類合法規范的調解協議均能進行相應的司法確認,進而進入執行程序。

商業銀行應對措施

      鑒於此,商業銀行應該科學研判本次《民訴法》修改對於銀行法律實務帶來的影響與變化,在互聯網時代民事訴訟制度轉型升級的時候,利用好對銀行利好的相關訴訟機遇,採取積極措施,更好維護銀行合法權益。

      推動公告送達案件獨任審理。由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規避參與訴訟,實務中商業銀行較多案件為公告送達案件,囿於原先法律規定,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商業銀行應抓住《民訴法》修訂的有力時機,將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案情並不復雜的原先由基層一審普通程序的公告案件爭取為獨任制案件,同時利用《民訴法》公告送達期限從60天縮短為30天的實質利好,有效譽尺減短審理過程,加快處置進度。

      推進個人類案件線上訴訟維權。根據管轄最新標准,基層法院的辦案數量將在以往繁重的基礎上更加加重,商業銀行個人類案件如信用卡案件、線上信貸產品面臨的立案難問題也將隨之更為突出。此外,還需要克服疫情防控期給訴訟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據此,商業銀行應積極通過在線立案申請、參加在線庭審等線上方式處理訴訟案件,進一步提高線上訴訟的數量和佔比,確保維權工作有序推進。從上海法院系統來看,目前以電子卷宗隨案同步形成、在線庭審、電子檔案單套制改革、智能輔助辦案系統運用為重點的全流程網上辦案的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其在網上立案、智慧執行方面的工作也在不斷完善和推進。據此,商業銀行一方面可以根據個案選擇全部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線上進行,以進一步提升訴訟便利,實現優質、高效、低成本解決糾紛。另一方面,可以通過第三方存證系統證據調取、「微捷貸業務工作中人工復核」實地核查環節和貸後催收環節中債權人書面確認等工作,進一步固定、完善證據,提高線上訴訟勝訴率。此外,《民訴法》16條規定的「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在線訴訟,但並未明確規定需雙方當事人同意。一方面,商業銀行可以在事先的合同中約定將來產生爭議採取線上訴訟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將來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時,單方面申請採用在線訴訟方式。

      適時推進小額訴訟程序。《民訴法》修訂後,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審限為2個月,最長3個月,具有簡便、高效特點。一方面商業銀行針對當事人到庭應訴、金額較小的銀行卡透支、銀行卡分期、個人線上貸款等業務,利用法律賦予的程序自主權,事先或事中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另一方面,如果發現案情較為復雜、出現對商業銀行不利情形等,也可以通過法院依職權主動轉換和當事人異議轉換進行程序轉換。

      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隨著《民訴法》擴充完善了人民調解申請司法確認的管轄規則,商業銀行在處理與客戶之間因金融產品和服務產生的糾紛時也多了更多選擇。只要調解組織依法設立、經該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均屬於司法確認的范圍,不再局限於原有的「金調銀調」。此外,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也有了更多的管轄選擇權,可以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最優原則進行選擇。

      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實務中,大量的一審案件將由基層法院承擔,商業銀行要在體現訴訟工作價值創造上下功夫。一方面積極應對新類型、疑難復雜、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金融糾紛案件,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與協調工作,避免出現不利案例效應。另一方面針對銀行類主訴案件事實明確、法律關系簡單的特點,商業銀行應加強與法院合作,通過參與司法系統對接,區塊鏈技術運用等,建立金融類型案件的速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