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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5-13 20:55:21

Ⅰ 股權激勵流程是什麼

股權激勵實施的過程需要有一套詳細的流程與步驟,

1、充分挖掘核心員工的訴求,進行調研,

2、制定適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合理方案,並且簽署合法合規的協議,充分保障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益,

3、同時可以在公司內部召開一個股權激勵動員大會,給公司員工公布與解釋股權激勵規則與制度,讓已獲取股權激勵的核心員工看到拿到股權或期權的價值,激發鬥志、加倍努力,與公司共同實現股散姿權增值,同時讓這一期沒有獲得股權或期權的人員看到股權或期權授予標准與期望,通過自己的努力達到獲取公司的股權或期權的標准,真正實現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沖遲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沖判絕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擬分次授出權益的,應當就每次激勵對象獲授權益分別設立條件;分期行權的,應當就每次激勵對象行使權益分別設立條件。

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

第十一條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相關指標應當客觀公開、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促進公司競爭力的提升。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歷史業績或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指標作為公司業績指標對照依據,公司選取的業績指標可以包括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紅等能夠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的綜合性指標,以及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等能夠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的成長性指標。以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指標作為對照依據的,選取的對照公司不少於3家。

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由上市公司自行確定。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的同時披露所設定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條擬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從首次授予權益日起不得超過10年。

Ⅱ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價格方面有什麼規定嗎比如:最低不能低於多少之類

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2)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當期解除限售的條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上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出現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Ⅲ 什麼情況下股權激勵不能實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的長期激勵。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實施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施雀仔鄭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七條上市公頃頌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施股權激勵:(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否定或戚攜者無法表達意見的審計報告;(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表達意見的審計報告;(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未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分配利潤的情況;(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股權激勵;(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Ⅳ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中國式股權激勵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Ⅳ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

一、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野租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基脊搭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二、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搏拿激勵對象為外籍員工的,可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

本決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Ⅵ 公司激勵股權要注意什麼

法律客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告賣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含液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談友物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Ⅶ 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6年7月13日發布,自2016年8月行畝13日起施行。擬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遲差擬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檔旦森式。

Ⅷ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有誰公布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散鎮制而制定的。
2017年5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握掘廳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
根據2018年8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段隱正
最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一般規定、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施程序、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附則共八章七十五條。

頒布單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48號
頒布時間
2018-08-15
實施時間
2018-09-15
時效性
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