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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債務

發布時間: 2023-05-14 09:23:03

❶ 政府隱性債務是指什麼

政府隱性債務包括地方政府擔保債務、擔保外債、地方金融機構壞賬、社保基金缺口等。當金融機構被清算時,地方政府將承擔資產損失。這些債務缺乏有效統一的監管體系,且具有隱蔽性,已成為我國地方債務風險的主要風險領域祥顫。

政府隱性債務的六種形式;

1、企事業單位借款。

相關企事業單位貸款給公益項目,用自己的收入償還債務。

2、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業帶資承包、先行墊付的現象導致拖欠工程款尤其是拖欠政府工程款越來越嚴重,如基建企業拖欠工程款等隱性債務。

3.沒有未結清的預付款。謹斗敗

因為在大量的公共設施建設中,政府付款不斷拖延,直接導致大量企業發帖,很多項目竣工驗收後仍然難以向政府清償債務。地方政府債務拖累企業,進一步加大了地方經濟陷入惡性循環的風險。

4.籌集資金形成債務

向公眾募集資金的地方財政擔保也會形成隱性負債。

5.回購銷緩融資債務

回購債務規模大,增長快,形式隱蔽,情況復雜。

6.信託融資債務

這些融資渠道往往以較高的成本吸引投資者。其實政府項目的回收期很長,很難從收益率上獲得高回報。

❷ 政府隱性債務是指什麼

政府的隱性債務指政府財政預算外的項目花費,屬於財政赤字。比如某城市沒條件修地鐵,硬要修,造成政府欠下債務,影響了城市的其他市政建設,下水道損壞沒錢修,造成街道積水。因此財政部嚴格禁止地方存在隱性債務,不是發隱形債務。

拓展資料:

①政府債務和隱性債務區別是什麼 ?

1、定義不同唯兄灶:政府債務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的債券指扮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債務;隱性債務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下,塵鬧勞動者個人對養老保險不作任何投保,養老金由國家承諾。

2、形式不同:政府債務是債券形式或者是借款形式;隱性債務則是國家對個人養老金的償還。

3、作用不同:政府債務分為中央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隱性債務主要有「老人」的隱性債務和「中人」的隱性債務。

❸ 隱性債務 隱性債務是指什麼

(1)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冊塌檔2)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衫氏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州亂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❹ 政府債務中的隱性債務指的是哪些方面

政府隱性債務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債務限額之外直接或者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還有一部分比較模糊地帶,留給地方政府資金申報和認定,如:政府合規運作的PPP項目、形成的未來年度政府支出責任(顯然關於這點實踐中爭議仍然很大,財政部的確在限制純政府付費項目,尤其是可用性付費拉長版BT項目入庫),2016年以前舉借的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債務。 總體來看,區別於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債務限額內債務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違規舉債或擔保行為,就屬於增加政府隱性債務的行為。
拓展資料:
一、2018年11月,央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對2017年以來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狀況進行了全面評估,並首次揭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典型現狀。
1)政府投資成備虛笑拉動經濟主力 縣市對上級補助的依賴度過高,普遍存在強烈的融資沖動。銀行機構涉政信項目新增貸款上升。
2)譽唯隱性債務佔比高 隱性債務余額較顯性債務更高。屬違規舉債清理范圍銀行涉政信項目隱性債務占銀行對政府債權較大比例。
3)隱性債務類型多 隱性債務構成包括:平台等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短融券、其他債務工具。信託等非銀金融機構融資、企業和個人借款、供應商應付款等。
4)隱性債務投向長期項目為主 基礎設施建設、棚改異地扶貧搬遷園區建設、平台日常經營。
5)市縣級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大 區縣級和市州級隱性債務比例較省本級隱性債務比例更高。
二、隱性債務的主要呈現形式
根據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定義可知,通常地方政府隱性仿含債務主要有:
1.利用企事業單位等違規舉債 。國發[2014]43號中就已經明確,要劃清政府與企業界限,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也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三、根據《財政部地方全口徑債務清查統計填報說明》,針對隱性債務的清查,中央重點關注以下兩類機構: 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各級黨委、政府所屬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企,包括一級(集團)企業及其下級企業(包括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包括但不限於: ①銀監會認定的融資平台名錄。 ②財政部2014年清理甄別存量政府債務時認定的融資平台名錄。 ③2016年以來統計地方政府承諾償還或提供擔保的融資平台債務、通過簽訂合同承擔的財政支出事項時,地方自行上報的融資平台名錄。 ④其他未納入名錄管理,但符合監測范圍定義的國企。

❺ 政府隱性債務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政府隱性債務主要指政府在法定債務限額之外直接或者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主要是為了投向公益性項目和准公益性項目。而政府一般債務是由財政一般公共預算作為償還來源的一類債務。其中債務是指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將出賣的物品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這就是為一定行為的債務。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虛或族》

第四條 除外債轉貸外,一般債務收入通過發行一般債券方式籌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一般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當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務預算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經差弊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團州

第五條 一般債務收入應當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六條 一般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❻ 什麼是政府隱性債務

法律分析:
政府或有債務的具體蘆臘范圍,其中包括顯性政府或有債務,隱性政畝吵府或有債務。隱性債務即沒有正式確認的、在某一事件發生後才產生的政府債務。顯性直接債務通常指迅嘩侍財政預算列出的政府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四條 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

❼ 隱性債務的認定標准

隱性債務的認定標准如下:

隱性債務,又稱潛在債務、潛藏債務或未明確債務,是指政府或企業在政府財政或企業會計報表上沒有明確登記或未明確列出的債務它是指政府或企業未能充分計量和表達,但仍存在的債務,也就是說,它們是在政府財政報表或企業會計報表上沒有明確記載的債務一般來說,認定隱性債務的標准有三個:

隱租耐性債務的基本危害:

隱性負債具備隱蔽性,往往把一個健康的企業拖入泥潭。美國的通用汽車公司目前陷入了破產的傳言中,債券也被穆迪等機構降級。陷入今日的困境,與通用汽車龐大的醫療負擔有很大的關系。

意外事故往往會讓隱性負債提前爆發。2005年底,吉林化工的事故發生後,政府的環保意識上升。當廣東省發現北江的水質被污染後,斷然關閉了上市公司中金嶺南在韶關市的工廠,如謹亮果不進行改造,這個工廠可能被永久關閉。而今天許多鋼鐵股價格低於凈資產,與投資者對隱性負債的預期關系很大。

❽ 隱性債務是指什麼 通俗解釋

法律分析:隱性債務主要有「老人」的隱性債務和「中人」的隱性債務。「老人」是指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已經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實行前工作,但是還未到退休年齡的人。隱形債務的形式

一是原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隱形債務。在企業改制中,對原企業提供擔保,由於企業管理不規范,一般從原企業賬面中難以反映出來。改制後,債權人提起訴訟,才發現而形成的隱形債務。二是掛靠單位的隱形債務。企業改制後,在掛靠企業無力承擔時,被掛靠單敬辯握位應承擔連帶責任,被掛靠單位的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也可能因有過錯而成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權損害之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企業法人和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由於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而在改制時才發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之債。二是因原企業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而引起的損害賠償之債。擴大共濟基金 可運營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亮慶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灶笑(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❾ 隱性債務的認定標准

隱性債務的意思是指地方政府擔保債務、擔保的外債、地方金融機構的呆壞賬、社會保障資金缺口等,在出現金融機構清算等情況時地方政府將承擔資產損失。隱性債務會影響到在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下養老金支付的順利進行,因此必須得以妥善解決,否則就不能達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標。目前各界對於隱性債務仍缺乏統一口徑和認定標准,未來如何處置、是否可以通過新一輪甄別使其顯性化目前還未明確。按照15年財政部發布的《政府會茄散計准則——基本准則》中的定義,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如果編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資產負債表,隱性債山納橋務不會被計入負債,一是由於隱性債務的舉借主體不是該政府會計主體(地方政府),二是隱性債務的償付不是現時義務,而是由某些未來的事項所決定(如融資平台自身是否能償債),且金額也可能無法准確地計量(取決於舉債主體自身能償還多少),換言之,隱性債務基本都屬於或有負債。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即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債務限額之外直接或者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下同)、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舉借,約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
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舉借,由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地方政府在設立政府投資基金、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過程中,通過約定回購本金、承諾保
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債務
隱形債務的償還途徑如下:增加國家預算中用於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支出。利用股市變現國有資產,變現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對於隱性債務金額的確定標准有以下幾種方式:根據案件執行金額確定。法律依據:《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梳理PPP項目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情況的通知》 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以下稱《實施意見》)要求,加強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管理庫(以下稱項目庫)項目規范管理,抓緊梳理入庫PPP項目納入政府性債務監測平台情況,逐一列明項目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具體認定依據。其中,屬於中央財政PPP示範項目的,應詳細說明項目實施現狀與示範項目評審時的變動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逗猛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❿ 何謂隱性債務-0722

《來自金融監管研究院,https://mp.weixin.qq.com/s/FIzSCry7J1BStKuS_8i_KQ》

隱性債務本質上是2014年財政部對此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一次性登記(本質上是兜底)之後,再一次的盤加底行為。2014年隨著43號文和新預演算法的實施,財政部對2014年12月底之前的所有債務進行了一次集中登記, 隨後對登記范圍內的債務通過公開發債等方式予以置換化解 。

但是從2015年開始到2018年地方政府融資又經歷了一輪全新的擴張,變種的方式包括工程類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違規PPP,明股實債類融資。2015年至2018年在實施債務置換、違規設立政府產業基金、違規政府購買服務、棚改、違規PPP、融資租賃、EPC+F等項目的過程中,因法規漏洞及違規操作導致大量的隱性債務繼續產生,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越來越突出,形勢越來越嚴峻。

 2017年7月14日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示「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嚴控地方政府債務增量,終身問責,倒查責任」。 這個日子成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魔咒 ,比任何法規文件都讓地方政府心驚膽戰;後續置換也是以這個日期成為置換隱性債務分界線。。

(1)決策主體是地方政府;(2)資金用途是公益性項目建設;(3)償債資金來源於政府財政資金。同時滿足以上三點的就可以認定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出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27號文),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債務預算之外, 直接或間接以財政資金償還, 以及違法提供 擔保 等方式舉借的債務。

(1)安排財政資金償還。安排年度預算資金,超收收入,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等償還;(2)出讓部分政府股權以及經營性國有資產權益償還;(3)企事業單位利用項目結轉資金、經營性收入償還;(4)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隱性債務合規轉化為企業經營性債務;(5)企事業單位協商金融機構通過借新還舊、展期等方式償還;(6)破產重組和清算。

(1) 只還本金不還利息,且置換的資金只能用於歸還本項目;(2)置換後的債務成本不得高於原隱性債務成本;(3)置換後的債務不再是隱性債務,由債務主體經營收入或項目經營收入歸還,政府不再承擔償還義務;(3)置換前必須解除政府違規擔保;(3)置換債務的到期日不得超過隱性債務上報的化解期限,且總的化解期限在5至10年內;(6)盡量是2017年7月14日前的存量債務(終身問責、倒查責任的魔咒)

銀保監會進一步發了 45號文規范 金融機構市場化方式化解隱性債務的原則。

原則:(1)必須是各省級黨委和政府匯總報中央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存量范圍內,由融資平台公司舉借並實際提款而相應形成的,記錄在財政部地方政府隱性債森伏務清單中的債務。(2)利用「企業周轉便利類金融工具」工具化債的前提條件。(3)企業周轉便利類金融工具類型包括:銀行信貸類產品;公司信用類債券;基金保險類產品,有條件的地方,允許產業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社會資本

同時也強調不合規的隱性債務置換方式:

不得承接明股實債類債務,其實這也是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應有之義;當然什麼是明股實債定義仍然不清晰。

不得差備通過發放流貸性質的融資置換存量到期隱性債務。

對未列入財政部隱性債務清單的到期債務,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使用企業周轉便利類金融工具。因為如果不屬於虛春毀隱性債務,一旦置換實質上很可能新增隱性債務。

對已經形成擔保圈的債務,不得使用企業周轉便利類金融工具。

尤其注意上述關於禁止流貸置換存量到期隱性債務的規定。理由很簡單流動資金貸款天然是不對應項目,隱性債務置換的基本原則是要對應項目;用流動資金貸款置換隱性債務很容易被挪用,並不是真的償還舊的債務;從而容易變相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但是注意45號文並沒有說平台不能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只是說不能置換,如果我不是置換呢,就是給平台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是否可以?

銀保監會和國務院2010年文件就規定平台新增貸款只能對應項目,但是那個「平台」是指銀保監會名單裡面的平台, 而現實中新增隱性債務都是依靠名單外的平台產生的 。

所以過去幾年的確不少銀行給有隱性債務的平台(但是不在舊的銀保監會名單裡面)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只要這個資金不被挪用去置換隱性債務或者對應政府項目,那麼似乎合規問題不大。這個問題也是後來監管重點暴捶的點。

必須明確隱性債務穿透識別原則。

根據財政部《地方政府債務統計監測工作方案》、《財政部地方全口徑債務清查統計填報說明》、《政府隱性債務認定細則》等文件的規定,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有以下甄別口徑和標准:

1、從融資主體特點甄別, 符合以下市場化融資特徵的就不應認定為隱性債務 ,不需同時滿足全部5點,至少滿足2點,特別是滿足第3點的即可認定為市場化融資:

(1)項目運營單位出資人是否社會化、市場化,除國資外,是否還有其他社會投資者。

(2)項目運營單位是否成立了市場化的公司治理結構,政府對公司運營決策的影響程度是否較高,政府官員不能在項目運營單位內兼職。

(3)項目運營單位收入結構是否具備多樣化,市場化的特徵,若 完全自主定價的收入佔比 過半數,一般可判定為市場化運營。

(4)項目經營單位能夠依靠自身經營收入償還對外融資本息,扣除政府補貼後的收入足夠對付對外債務。

(5)項目運營單位是否成立了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公司決策層是否能獨立決策利潤分配方案,不需上交財政。

2、從項目特徵甄別,以下為主要基建項目類型的甄別標准:

(1)交通運輸項目。

經營性高速公路、機場:自主定價,收入覆蓋本息,投資方有社會資本,不屬於隱性債務。

政府收費還貸高速公路、軌交、公交:不能自主定價、收入先入財政,依賴政府補貼。 補貼部分為隱性債務 (以補貼款為還款來源的為隱性債務,僅補貼則不是隱性債務),不交財政的收入部分為關注類債務,如廣告收入。

(2)市政建設項目。

公共綠地、市政管廊、公共廣場:無收入來源,所有權歸政府的公益性項目, 屬於隱性債務 。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有收入但政府定價,需要財政補貼的准公益性項目, 補貼部分為隱性債務 (以補貼款為還款來源的為隱性債務,僅補貼則不是隱性債務),不交財政的收入部分為關注類債務。

(3)土地儲備項目。

土儲融資於2016年叫停, 2016年後的土儲融資都屬於隱性債務。

法規禁止土儲中心融資,土儲中心融資也屬於隱性債務。土儲中心與地方融資平台未徹底隔離的,融資也屬於隱性債務。

以政府購買服務進行的 土儲項目 ,根據財政部文件規定, 土地整理部分應為工程采購,其餘部分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是合規的,不應認定為隱性債務 ,但在實踐中往往出現墊資、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購等情況,涉嫌隱性債務,此外拆遷款是否屬於政府購買服務范疇尚存在爭議,因拆遷款數額大,土儲項目的回款時間長,實踐中很少有金融機構願意介入。 目前可以確認,城投公司代建或代拆遷獲取合理報酬,不參與土地分成,不涉及墊資、帶資承包等融資事宜,按合理進度付款,沒有土地證抵押的,可認定不屬於隱性債務。

(4)棚改、保障房、廉租房建設。

棚改、廉租房、保障房建設收入不能覆蓋支出,政府提供補貼或回購的, 應認定為隱性債務 。

有配套商業項目,且資金可自平衡的,不屬於隱性債務。

保障房、經適房 出售給拆遷戶,以市場價格為準定價, 購買人為拆遷戶個人不是政府,雖然拆遷款來源於政府也不應認定為隱性債務。

(5)流動資金貸款或流貸性質的融資不會納入隱性債務

這些貸款的性質仍然是偏向於企業運營層面,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銀行需要測算經營性現金流缺口。資金用途不能挪用與項目,所以反而很難認定是替政府項目融資,不會被納入隱性債務。

1、BT和墊資。此處BT和墊資都是指城投公司承建政府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模式,二者不同之處在於BT項目業主是城投公司或施工單位,墊資項目業主是政府,城投公司是施工方。 BT是指建設-移交這種建設模式,其本身並不會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但在實踐中BT往往附加了融資行為, 由城投公司負責項目投融資和建設然後由政府回購,這樣就會產生政府隱性債務 ,不能僅從BT模式本身去判斷是否為隱性債務, 而是要穿透看資金來源是否存在融資內容 , 實際上帶融資的BT項目已經在2015年被財政部叫停。【財金【2015】57號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於10年。對採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項目,財政部將不予受理】

墊資是指城投公司或施工單位帶資承包,相當於變相融資,法律規定政府作為業主的公益性項目嚴禁帶資承包,不得拖欠工程款,此類項目都必須先有預算,在預算內進行支付,墊資則往往是在無預算或超預算的情況下, 這樣就會產生政府隱性債務 。但是不能僅看到施工單位墊資就認定為隱性債務,需要穿透看墊資施工中的欠款方是否為政府。如果是城投公司欠施工單位工程款,而非政府欠款,不是財政資金償還也無政府全額擔保或補助,則不會產生隱性債務。

土地整理項目中採用政府回購模式的也與上述情況類似,土地整理後政府回購結算,也會產生隱性債務。

2、對沒有收入來源的純公益性項目,例如市政道路,綠地廣場、公園、 市政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雖然舉債主體(項目業主)為國有獨資或控股公司,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表面看來與政府並沒有直接關系,但項目應判定為非市場化運營的公益性項目,其償債資金來源幾乎全部是政府財政資金,穿透到償債資金來源,則可判斷由此形成的債務應界定為政府隱性債務。

3、對有一定收入來源但收入不能覆蓋支出的 准公益性項目 ,例如地鐵項目,一般由地方政府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運營管理,建設資金除國有資本金投入,大量依賴於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託貸款等債務,其資金結構比較復雜,需要深入剖析分析。因此類項目收費價格大多屬於政府定價,本身運營收益難以實現收支平衡,除運營收入外, 債務償還來源主要依賴財政專項補貼資金及相關商業開發收入 ,比如地鐵項目中物業開發,燈箱廣告收入等,因此此類項目應判定為非市場化運作的公益性項目,應當將其債務按照項目不同性質的收入予以區分, 穿透識別哪些屬於商業化債務,哪些為隱性債務 ,從償債資金來源來看,對於財政補貼資金償還部分對應的債務應界定為政府隱性債務。

4、按照使用者人數進行政府補貼的影子付費項目,例如市政公園安裝攝像頭計算入園人數,然後政府根據人數補貼票價;當地市政道路的隧道按照攝像頭計算過路車輛數量,政府按車輛數補貼過路費,雖然這類項目表面上是政府支付是以補貼使用者方式,而非政府償還債務方式,但這類項目本質上看仍然是純公益項目, 項目收入來源是政府補貼, 並沒有經營收入,因此不能套用使用者付費PPP模式,穿透到資金來源,此類項目形成的債務應界定為政府隱性債務。

5、復雜的土地儲備項目,通常土地儲備項目資金只能來源於直接融資類產品,不能貸款融資, 一般是依賴土地儲備專項債 ,這樣就不牽涉到隱性債務問題, 然而實際情況是2020年新增專項債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將使土地儲備項目只能依靠自平衡解決資金問題。

例如土地儲備項目中政府委託國有企業或開發商承擔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設(屬於土地一級開發),同時劃出一部分土地允許開發商配建一些商業設施(土地二級開發),由開發商對外銷售或出租,所獲得收益不上交財政,而是用於彌補廉租房和公租房開發成本,政府不再支付開發商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設成本, 這種模式下項目資金的投入和收益可自平衡,因此不應認定為隱性債務。

然而一般 土儲項目中的土地整理部分是不能夠申請項目貸款的,因為土地整理不是項目 ,根據 《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預算內投資形成固定資產的投資項目 ,土地整理不形成固定資產, 因此不算政府投資項目 ,金融機構不能以項目貸款或項目融資, 只能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無指定用途是以公司綜合收入償還,而通常來說公司承接土地整理項目的收入主要還是政府支付,穿透到最終還款來源仍為財政資金分成比例,屬於「以財政資金償還」,因此應認定為隱性債務。

通過以上幾類項目的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對表面上無法明確按照定義、特徵、甄別口徑和標准認定的非典型隱性債務進行穿透識別, 最關鍵兩點就在於: 一甄別項目屬性是否為公益性項目以及公益性部分的佔比,二項目資金來源或償還債務資金來源於政府支出,把握住這兩點基本就可以抓住隱性債務的本質,做出准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