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官員不引咎辭職是無恥嗎
官員不引咎辭職不能說是無恥。引咎辭職的都是自已犯有一定錯誤。不引咎辭職的也不能就確定犯有錯誤。
⑵ 官員辭職後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第五十九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並強調,「同時受到黨紀政紀春好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說到引咎辭職,孟學農是一個繞不開的例子,他先後在北京市市長、山西省省長任上兩度引咎辭職,後曾任中直機關副書記,一直位居正部級,沒有再擔任過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十八大之後,不少地方出現了官員自願辭職的現象,「為官不易」成為官場的共識。一句話,除了自願辭職是主動選擇離開官場,其他三種情形依然會留在黨政幹部序列中,除非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並不會影響級別和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扒宏鉛,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絕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⑶ 政府官員可以辭職嗎
法律分析:政府官員屬於公務員,公務員只要滿足辭職的條件就可以辭職。跡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態運》
第八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五)法律、行帆州梁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七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⑷ 政府官員辭職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 院長,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肢碰緩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 院長,人民檢察院 檢歷模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吵判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
⑸ 官員主動辭職是什麼原因
法律分析: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辭職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或燃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脊團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二)櫻穗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六)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 負主要領導責任的;(七)疏於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