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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

發布時間: 2023-05-22 19:38:40

❶ 環境監管層級中的四個層次

環保警示單位等。環境監管層級中的四個層次,分為環保誠信單位、環保良好單位、拿含環保警乎譽示單位、環保不良單位四消頃笑個等級。 環保誠信單位,對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環保社會責任。

❷ 環境監管和環保的區別

環境監管和環保的區別是所屬單老棗位不同。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環團畝境監察主要侍或拆是執法單位,行使的是監督管理職能。環保監察主要是采樣、化驗、出報告,屬於技術單位。

❸ 環境監管部門有哪些

主要有:污染控制科、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生態科、辦公室、開發科。

❹ 加強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加強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環境監管工作,充分發揮網格化環境監管作用,提升環境監管工作效能,根據中央環保督查整改意見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精神,根據中央環保督查整改意見相關要求,通過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模式,著力健全環境監管工作體系,構建覆蓋全縣、監管到位的環境監管網路。進一步落實屬地環保主體責任,推動環境監管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做到各類環境問題早發現、早控制、早處置,及時化解環境污染糾紛,有效精準查處各類環境違法和犯罪行為,改善區域環境質量。

二、網格化環境監管劃分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在寧波市為一級網格的基礎上,全縣環境網格管理分縣(二級)、鎮(三級)、村(四級)三級,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各級網格負責人(網格長)是本級環境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組織轄區內的環境監管工作。環境監管企業所在地和所屬單位不一致時,企業內部環境監管工作由所屬單位負責,企業轎扒圓外部環境監管工作由所在地鄉鎮(街道)或園區負責;電鍍城、模具城、污水處理廠等特殊單元由各主管部門負責環境監管各項工作。

(二)條塊結合、整體聯動。全縣環境網格化監管工作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條”上工作由縣環保局及下屬縣環境監察大隊和各環保所具體負責,“塊”上工作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為主體,形成縣、鎮、村三級上下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三)重點突出、差別監管。二級網格主要負責組織、指導、督促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對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開展抽查、督查,承擔重點環境監管任務,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三級網格負責開展網格化環境監管巡查等工作,四級網格協助開展網格巡查相關工作。各級網格每年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確保監管全覆蓋。

三、網格範圍

xx縣行政管轄區域。

四、網格劃分及主要職責

(一)網格劃分及網格長、網格員設置

二級(縣級)網格:全縣行政區域建立二級網格,網格長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縣政府分管環保工作負責人擔任副網格長,委託縣環保局負責全縣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網格管理員(網格員)由縣環保局局長擔任。

三級(鎮級)網格:各鄉鎮(街道)、寧海經濟開發區、寧海科技園區等20個區域為三級網格,網格長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主要負責人擔任,網格化環境監管事項相關工作負責人擔任副網格長,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網格員。

四級(村級)網格:以行政村、社區為單元建立四級網格(工業集聚區除外),並納入區域社會綜合治理“一張網”進行統一管理運行。網格長由村、社區主要負責人擔任,網格員由社會治理“一張網”配置的綜治網格員擔任。

(二)網格職責

1.二級(縣級)網格職責。

(1)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此慶監管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各相關主體責任和任務要求,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運行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制度。

(2)每年發布本級網格重點、一般監管企業名單,明確監管任務。負責網格內重點、一般監管企業定期巡查、抽查和督查,組織開展專項環保檢查和環境隱患排查,以及查處環境違法和犯罪行為等環境監管工作。負責下級網格上報的環境違法和犯罪行為調查取證和立案處罰工作,依法取締關閉嚴重污染環境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

(3)妥善及時處理環境信訪投訴,預防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因環境問題引發的重大群體性(群訪)事件的發生,組織做好環境污染事件處理、協調、維穩等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化解污染糾紛,維護群眾環境權益。

(4)組織實施本轄區網格化環境監管業務指導和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培訓,定期組織召開環境監管工作協調推閉塌進會。

(5)完成上級網格部署下達的各項環境監管工作任務。

2.三級(鎮級)網格職責。

(1)切實履行本轄區環境監管主體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管實施方案,明確下級網格工作職責和任務要求,建立網格化監管運行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制度。

(2)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根據二級網格重點、一般監管企業名單確定本網格主要巡查對象,建立“一企一檔”,加強排污企業的日常巡查,其中重點監管企業每2個月不少於1次,一般監管企業每季度不少於1次,對污染排放超標、問題較多的企業應加密巡查頻次。健全完善巡查記錄制度,網格員要按規定填寫、記錄巡查情況。

(3)實施信息報告制度。對巡查發現且本級網格難以解決的環境問題或排污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上報上級網格,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和督促整改。

(4)實施協調處理制度。對拒不執行責令停產整頓和依法取締關閉等行政命令的排污企業,配合落實停電、停水等強制措施。協調處理解決下級網格上報的環境問題。

(5)落實環境信訪投訴屬地管理職責。負責對本轄區環境信訪一般案件的受理和調處,妥善處理環境信訪投訴,及時化解污染糾紛,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和社會穩定,做好群眾的維穩工作。

(6)協助開展建設項目審批現場勘察;

組織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7)完成上級網格部署下達的各項環境監管工作任務。

3.四級(村級)網格。

(1)開展網格內環境保護方面問題的巡查監督工作,對巡查中發現建築工地揚塵污染、垃圾焚燒及農業農村廢棄物焚燒以及畜禽養殖污染等環境問題,應及時進行制止,防止出現更為嚴重的環境問題。

(2)要充分發揮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單位的調解作用。協調處理巡查發現的或群眾反映的情節簡單輕微的環境污染矛盾糾紛問題。

(3)實施環境信息報告制度。經現場制止或協調處理未能得到及時解決的,或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上報上級網格,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4)積極開展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工作。

(5)完成上級網格交辦的其它環境監管工作任務。

五、實施步驟

(一)完成二級網格工作部署(20xx年10月底前)。完成《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制定,完善考核監督管理辦法。

(二)完成三級網格工作部署(20xx年11月底前)。各鄉鎮(街道)、園區按本方案要求制定實施辦法,合理劃分網格,明確網格長、網格員和片區網格員監管職責,並於11月30日前將工作方案和網格劃分情況報縣環保局備案。指導四級網格落實管理制度。

(三)開展業務培訓(20xx年12月-20xx年1月)。縣環保局負責開展針對網格員的環保管理相關知識培訓。

(四)總結交流和鞏固提高(20xx年1月底前)。三級網格要將落實工作職責、開展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情況於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至縣環保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縣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環保副縣長為副組長的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縣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縣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地要定期研究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配齊配強網格化監管人員,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推進環境監管網格與現有社會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監管等基層網格的融合式建設,有效整合力量。

(二)完善制度建設。各級網格要出台工作方案,制定日常監管、督查、巡查計劃,明確分管領導和人員分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轄區網格劃分情況表(圖)、網格員工作職責、巡查工作流程圖、污染源分布圖等,並製作成展板實現“制度上牆”,保障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編制“一企一清單”,明確企業內部污染設施分布情況、管網走向情況以及日常檢查工作重點等。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各級網格要分別建立微信或釘釘工作聯絡群,強化日常溝通。建立定期報告制度,三級網格每季度末要向二級網格報送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情況。建立工作移交制度,網格員因工作調動離開本崗位,應及時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出現監管空缺。

(三)提升監管能力。加強基層環境監管隊伍建設,二級網格每年至少組織1次網格監管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履職能力。三級網格應加強環保辦建設,配備必須的環境保護裝備,提升環境監管能力,保證網格監管工作順利開展。同時,進一步明確駐村(社區)幹部聯系各駐村(社區)的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指導、督促各村(社區)做好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四)嚴格監督考核。各級網格要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辦法,細化考核指標,加強考核力度。上級網格要定期對下級網格日常運行管理情況和重大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評價,通報檢查督查結果。對網格責任落實不力的部門和人員進行問責,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❺ 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

法律主觀:

《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的制定目的是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切實履行生態環境部老頃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的職責,全面做好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監管工作。

法律客觀:侍枝陸

《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落實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搭明境監管職責,規范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等,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