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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

發布時間: 2023-05-25 11:25:39

『壹』 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勞動監察工作,保障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勞動監察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必要時依法予以處罰的執法行為。第三條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勞動監察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公安、工商、財政、銀行、衛生、海關等有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監察工作。第五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二章職責第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勞動監察職責:
(一)監督檢查招用工及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二)監督檢查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三)監督指導勞動保護和職業培訓工作;
(四)監督檢查社會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執行情況;
(五)查處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對外勞務合作機構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受理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申訴和控告;
(七)在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處理因勞動糾紛引起的職工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第七條勞動監察採取定期監巧鋒察、隨時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第八條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依法進入用人單位進行檢查,了解其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調閱或復制必要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及有關的保密資料,並為舉報者保密。第十條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到用人單位執行公務時,應佩戴統一標志,出示證件,並應有兩名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共同進行。第十一條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時,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情況,回答提段寬扮問,並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材料和證明。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如需進入勞動場所檢查時,用人單位不得阻止。第三章管轄第十二條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全省的勞動監察工作,查處本省范圍內的重大勞動違法案件,並負責對駐廣州市的省直屬及中央、部隊所屬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察。
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勞動監察的管理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第十三條下一級勞動行政部門認為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查處其行政區域內案情重大的勞動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下一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第十四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行政部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發生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法律、法規對勞動監察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章檢舉控告與查處第十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設立投訴信箱,公開舉報電話,建立和健全舉報制度。任何單位、組織和勞動者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均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第十六條檢舉控告應說明被舉報的單位名稱、地址以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事實。
檢舉控告可寫明舉報人的姓名、聯系地址及電話。第十七條勞動行政部門對舉報人應予保密,對檢舉控告應及時登記、調查、處理。第十八條勞動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可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或《勞動監察指令書》,提出處理意見,聽取當事人申辯。
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在《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或《勞動監察指令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應如實向勞動行政部門作出書面答復。第十九條勞動行政部門查處勞動違法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有特殊情握灶況需要延長的,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貳』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預防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日常巡視檢查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建立健全預防和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工作機制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目標責任制度,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六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出現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時,應當到場了解情況,根據職責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豎如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接到工會關於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第七條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勞動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方面代表依法引導、幫助用人單位規范用工,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導、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所需要的場所、裝備等條件。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人員(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佩戴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遵守有關迴避的規定蔽歲。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余並啟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察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預警監控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賬,真實、准確記錄各種用工信息:
(一)職工名冊。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錄用登記。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三)工時台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四)工資台賬。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的發放情況,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以及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台賬。
用工管理台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職工名冊、錄用登記應當至少保存至勞動者離職後兩年。

『叄』 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都有哪些內容

勞動監察 這不僅是對公民和有關部門來說,都是一種約束,那麼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都有哪些內容?根據最新規定,規定了處罰內容包括扣減 工資 的規定沒有法律、 法規 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 。下面我們將詳細介紹一下相關條例都有哪些? 根據《廣東省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也就是說,除非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哪些情況下是法律、法規允許扣除工資的呢?總結了一下,有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扣款的: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准 ,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如果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按此規定扣除。同時,如果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還可以提起民事 訴訟 ,請求賠償。 2、同樣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 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撫養費 、 贍養費 、 扶養 費;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均可以扣除。 3、在勞動者有缺勤的情況下 ,如 病假 或事假,用人單位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缺勤期間的工資另行計算,比正常上班工資要低,這不是扣發,而是缺勤期間培殲早本來就該少拿或不拿工資。如勞動者是因公缺勤,如出差、參與選舉、參加人代會等,則不能扣除其應得的工資。 4、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 ,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 病假工資 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是 工傷 ,則按工傷條例處理,合法的治療期間不能扣除其工資。 5、按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6、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改此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7、如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包食宿 ,而用人單位提供了食宿,這部分費用可以扣除,但不得超過市場均價。因為這不是扣減工資,而是勞動者的正常消費。 提醒各用人單位,加強對勞動者的管理不能再向以往一樣,而應該從多方面入手,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模式,加強積極性和認同感。對用人單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配雀要求,也使用人單位管理的轉變,這種方式絕對是利大於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