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許邁永的罪行
「玩轉」資本運作
發達地區、敏感崗位,手握重要權力,在這些年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許邁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房地產運作中「摸爬滾打」,用看似走市場路子、實則以權謀私的手段,走上了暴富「捷徑」。
據檢察機關調查,許邁永第一次利用房地產牟利是在1995年,其遠房表弟許飛躍看中了蕭山市一塊土地,時任蕭山市委常委、副市長的許邁永為其打招呼拿到開發權,結果許飛躍一倒手,就賺了300萬元,許邁永分得150萬元。許飛躍此後在多個項目中得到許邁永的關照。嘗到甜頭的許邁永從此一發不可收。調查顯示,許邁永從許飛躍手中拿到的好處多達2000餘萬元。
1998年,時任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許邁永向杭州匯麗綉花制衣公司董事長高某某借錢,以投資款的名義投入1900萬元到香港公司的房地產項目。利用這筆錢,許邁永開發了多個項目,除了小部分收益上繳國庫外,大約1500餘萬元轉入個人手中。
2000年12月,許邁永設立了杭州瑞博房地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形式上,由許邁永任董事長的國有企業杭州金港公司出資10%,匯麗公司和浙江通策房地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資90%,實際上除了金港公司投入注冊資本100萬元之外,其他兩家公司900萬元的注冊資本均在驗資後抽回。許邁永和兩家公司的老闆約定,瑞博公司90%的股份歸許邁永所有。2002年,金港公司10%的股份也賣給了許邁永。經評估,2002年,瑞博公司資產已經增值近4000萬元。許邁永利用金港公司這個平台,貪污國有資產達5300萬余元。
違規操作
許邁永所處職位,手中牢牢掌握著房地產開發的管理權,他深知這個市場存在著巨大的財富效應,除了在資本市場和企業經營中巧妙「運作」,他還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公然違規操作,為開發商辦事,換房換錢。
「陽明谷」,位於風景優美的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內,背倚五雲山,相鄰雲棲竹徑、九溪煙樹等著名景點,原屬旅遊項目,實際卻開發成了主城區中的高檔排屋別墅。
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許邁永曾以「親屬購買房屋」為由,授意國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優惠價格出售給其「親屬」一套排屋,明顯低於市場價86萬元。2006年,國都控股開發的「陽明谷」想變更土地性質,從旅遊用地變身成為住宅銷售,許邁永遂出面幫助其解決。
2002年8月,杭州市西湖區浙江科技學院老校區102畝土地使用權被用於開發西湖科技產業園項目。許邁永幫助坤和房產公司拿到了這個項目,並許諾將省屬高校才能享受的人民幣1億余元土地出讓金返還款獎勵給開發該項目的公司。該公司董事長為感謝許邁永的幫助並求得其繼續關照,許諾送給許邁永2000萬美元,先後8次將共計830萬美元匯至許邁永指定的香港銀行賬戶。
據檢察機關調查,蕭山開氏集團短短幾年內,成為蕭山的骨幹企業,也是許邁永「主動服務」,一手扶持的結果。該公司董事長項某某在西湖區開發的好幾個項目都是許邁永親自帶他去考察商定,如西溪鋒尚、西港新界等。
西溪鋒尚位於西溪濕地邊上,地塊屬於農村留用地項目。按照杭州市的政策,是國家在徵用農村土地並轉為建設用地後,留下其中10%給當地村委會使用或開發,用以維護失地農民生計。這些樓盤不符合普通商品房銷售政策,許邁永卻充分利用手中的權力,讓這些樓盤最後都順利銷售。項某某先後共22次送給許邁永2500萬元。
權力「炒房」
許邁永除了用權力換錢,還用權力搞「投資」,投資的品種,還是房產。他經常對一些房地產商說,自己收入不高,兩個弟弟是殘疾,孩子在國外念書,壓力比較大,所以想買點房搞點「投資」。和普通人不同的是,許邁永的「投資」可以少出錢甚至不出錢。
據檢察機關調查,2003年上半年,許邁永叫項某某以一期價格購買了坤和公司開發的「山水人家二期清水灣」房屋5套,陸續出售後共獲利110萬元,項某某又拿出一筆錢,湊成整數150萬元送到許邁永家。
2004年,許邁永向許飛躍提出,他想買個商鋪,許飛躍心知肚明,以他老婆的名字買了市中心的一間商鋪,價值320萬元,許飛躍付了錢,就把鑰匙交給了許邁永的妻子,讓她自己收房租。5年內,許邁永光租金就收了150萬元。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3年上半年,許邁永的妻子戚繼秋接受杭州南源聯合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的請托,向當時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的丈夫許邁永轉達幫忙解決該公司「公元大廈」項目用地拆遷事項。事成後,戚繼秋夥同許邁永,借用他人名義,以低於市場價人民幣321萬余元的價格購得「公元大廈」房屋一套。
任你翻雲覆雨,難逃法網恢恢。
正義終得伸張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19日發布消息說,在對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依法核准死刑後,這兩名罪犯已於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當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有關情況。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上述兩案均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兩罪犯同樣都曾經擔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領導,兩人的主要犯罪行為也均與土地審批和建設領域相關,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審批等行政權力違規操作,為自己攫取巨額私利,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城市開發建設領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人民法院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對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罪犯許邁永利用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14個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承攬工程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索取、收受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1.45億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