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同股不同價處理案例
一.結論概述
1.證監會層面:能影響上市,需要說明;
2.稅收層面:可能存在被認定為逃稅的法律風險。
二。法律問題
同一家公司股權同時轉讓,對價差額巨大的情況是否存在風險?
三。支撐基礎
(1)規范性文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盯槐司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8年10月26日修訂,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股票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權利。同時發行的同種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
(2)實際案例
1.現金支付和股份支付的估值差距高達30%左右。
在中南重工(現中南文化,002445)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以8.7億元的價格購買上翔100%股權的交易中,現金支付與股份支付的估值差高達30%左右。比如同樣的轉讓價值還是互動的1%股權。如果選擇股價,交易對方可以獲得價值910萬元的中南重工股票;如果選擇現金對價,交易對方只能拿到696萬元現金。當然,考慮到並購中獲得的股票對價。a一般有鎖定期和股價下跌的風險,即使交易中獲得的現金對價需要「貼現」,仍有相當一部分交易對手選擇直接套現。
同一公司的股權所附帶的責任或義務是不同的。比如部分權益股以股代付,實際上減輕了上市公司的資金壓力。
2.不參與業績對賭的交易對手,同樣的股權,會比參與業績對賭的交易對手優惠30%。
漢冶股份(600226)在交易預案中提到,擬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量子雲100%股權「不參與業績承諾的交易對方姬友粵泉、濱巢創投合計持有量子雲4.00%股權,交易對價初步確定為8960萬元,量子雲100%股權對應估值為2.24億元。也就是說,不參與業績對賭的交易對手的股權是一樣的,比參與業績對賭的交易對手要低70%以上。業績承諾無疑是審計層判斷目標質量的重要指標;此外,根據規則,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需要逐年對目標公司的業績承諾進行專項審計,業績承諾人的壓旅團力不可謂不大。
同一公司的股份所附的責任或義務是不同的。由於部分股份承擔了對賭義務,實際上為上市公司提供了價值保障,其本質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必然是不同的。
3.《公司法》對以往IPO案例中「同股同價」的規定有所突破。
例如,田慧橡膠工業(300041)在2001年增資時,就與這只股票的發行價不同。發行人律師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中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簡單回復,「本次增資是發行人股東大鵬創投和深圳興瑞海的真實意圖」。在後續審計中,該問題未對田甜橡膠工業的IPO構成障礙。
4.可能存在被認定為逃稅的法律風險。
江蘇M公司將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中的90%轉讓給A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以簽訂轉讓協議時該公司上月的凈資產估值為基礎,股權轉讓價格定為9000萬元。張家港市地稅局調查人員在審查該交易過程中發現,在股權轉讓交易發生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陳某將A公司68%的股權以2.72億元的價格轉讓給與A公司無關聯的B公司,將5%的股權以2000萬元的總價轉讓給4名無關聯的自然人。「這兩次交易的間隔很短,被交易公司的資產價值應該不會有太大變化,但為什麼被轉讓的價格
調查人員認為,這兩起看似獨立的股權轉讓交易之間可能存在某種聯系。調查人員立即調出這兩筆交易的全部卷宗,全面了解企業權益變動的時間節點、股權轉讓交易的定價依據以及企業與權益變動相關的財務信息材料。
經過分析,辦案人員判斷與M公司有關聯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在短時間內再次轉讓該公司股份,且轉讓前後價格相差較大。這些異常行為表明,M公司和陳某涉嫌通過第二次股權轉讓進行稅收籌劃和避稅。經過充分准備,拆則橘調查人員約談了陳某,並告知陳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陳某進行的股權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應按規定採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方法重新核定交易價格,並調整相應的稅收收入。但陳某堅稱,其轉讓並未違反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定價是基於資產評估值,不存在避稅行為。
調查人員告訴陳某記者,企業的財務報表等資料顯示,陳某的第一筆股權交易,A公司的價值是基於資產基礎法,而近期的第二筆交易是基於資產收益法。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不同評估方法下的股權價值會有很大的不同,
並不符合公允原則。陳某第二次交易時採取的資產收益法所確定的股權價格更符合A公司股權實際價值。面對調查人員出示的證據,陳某最終承認了與上級公司M公司籌劃,分兩次以不同價格轉讓A公司股權,以少繳企業所得稅的事實。隨後M公司認可並接受了調查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補繳了企業所得稅和利息。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本案中,企業在不到1個月的時間內,採取不同的定價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且受讓方具有關聯關系,明顯缺少合理的商業目的,是造成籌劃「失敗」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