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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

發布時間: 2023-11-28 05:30:46

Ⅰ 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的上級單位是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都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機構和單位。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2、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在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3、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會機關內設21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2、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3、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1)管理委員會擴展閱讀: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

1、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2、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4、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5、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6、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准等工作。

7、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