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述《中國人民銀行法》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主要任務,出資以及資產所有的法律規定
法律地位: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出資、所有: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擴展閱讀
人民銀行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