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萬里大造林楊洋博客
保護投資客戶的「合法權益」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
作者 東北卧龍
我們所說的兌現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承諾,是全面的,包括:所有省份的萬里客戶,有林權證和尚未拿到林權證的,樹木枯死的林地和活著的林地、合同到期的、未到期的、逾期的除兌現合同承諾以外還應當包括依法應得的補償金。
一、萬里客戶「兌現合同」的合法性
1,萬里客戶投資林業是有政策依據的——2003年6月25日的《中央9號文件》、2006年5月內蒙林業廳的「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加速推動生態建設進程」、計發〔2007〕173號的《林業產業政策要點》、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的[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2009年8月16日《求是》雜志溫總理的「高度重視林業的改革和發展」文章等等政策法規。
2,萬里客戶投資林業是政府認可的——「工商局」正式頒發的營業執照、「銀行」的交款憑證、「稅務局」的稅收發票、「林業局」 正式頒發、至今仍然合法有效的林權證、「保險公司」的保險單等。
3,萬里客戶投資林業是符合法律法規的——「公司法」、「合同法」、「稅務法」、「保險法」、「森林法」等。
4,萬里客戶所持有的兩個合同(林木轉讓(流轉)合同以及林地管護合同)應當是合法有效,其理由是:
(1)「林權證」是兩個合同合法性的法律證據和保障
萬里客戶所持有的林權證確實是有關地區地方林業局正式頒發的,至今沒有任何人提出質疑;
「林權證」是依法對所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權、使用權的法律證據,上述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如果要認定萬里客戶所持有的林權證無效,必須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決,並且各頒發「林權證」的地方林業局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客戶所帶來的一切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必須特別強調,任何政府機關或領導均無權逾越法律程序擅自宣布「林權證」無效或作廢。
(2)「林權證」的合法和有效,就同時證明萬里客戶取得林權的途徑和方式是善意的、是合法的,這也就證明客戶與原萬里大造林公司所簽訂的「林木轉讓(流轉)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換句話說,林權證所保障的合法林權,正是由「林木轉讓(流轉)合同」 所直接產生的合法結果。
萬里客戶與萬里大農業公司的「林地管護合同」承諾,是由政府發給「林權證」後,另一個合同合法兌現的開始。
所以萬里客戶善後,要求兌現萬里大農業公司的「林地管護合同」承諾是天經地義的,與萬里大造林公司非法經營案件無關。萬里客戶善後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保護投資客戶合法利益的合同善後,絕對不接受在案件的框架下盡可能減少客戶損失的善後。
無論萬里公司是否違法、犯罪,林木絕對是「無罪」 ,正如內蒙政府在2009年4月簽發的「紅頭文件」中所說的,林地是「客戶的利益」,是「內蒙的一片生態綠地」,林地的管護是「一項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任務」。
根據2007年12月內蒙政府簽發的對萬里林地實行「屬地化管理」的「紅頭文件」,是內蒙政府事先沒有徵得林權人同意自己主動地、從萬里大農業公司手中強行將「林地管護」的重擔奪過來的。根據《合同法》中有關「債權」、「債務」轉移的規定,萬里客戶要求內蒙政府履行「林地管護合同」,並且要求由內蒙政府來兌現「合同承諾」是無可置疑的。
二、萬里客戶「兌現合同」的可操作性
1,根據內蒙高層領導的承諾——萬里公司的所有資產都是萬里客戶的,政府不要一分錢;萬里72萬畝林地不管樹木「死活」,都按活立木進行回購;萬里林地政府要「高價回購」和「盡快回購」的指示精神。
2,「萬里善後」的資金來源:
根據內諗會鑒字[2007]001號「萬里大造林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和2008年12月25日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相貴等非法經營罪一案一審判決。
①銀行存款:現金0.84億元、餘款0.75億元、管護資金1.89億元,應收賬款1.15億元, 長期股權投資0.03億元;②追繳款:2.6423億元左右;③罰沒款:3.50645億元;④高管佔用款:0.5億元,固定資產 0.9億元;⑤72萬畝林地:其中至今仍然活著的30多萬畝繼續進行科學管護,其中大約一半每畝12立方米是沒有問題的;其餘的的一半由於兩年多沒有澆水,雖然繼續管護達不到12立方米,但是達到7立方米還是有可能的;至於枯死的40萬畝,按照去年11月26日連輯副主席所宣布的,由政府出資進行回購;⑥地處黑龍江省的25萬畝天然次生林,作為擔保林地,具有70年的產權,2007年10月24日經具有法律資質的某林業資產評估公司評估林木資產總價值為6.89億元;⑦地處遼寧境內717061萬株「農防林」,按照每畝66棵計算,折算為1萬畝,按擔保林評估價值約為0.28億元左右。
從以上粗略分析可見萬里公司總資產兌現合同完全是有能力的,「雙倍返還」只是客戶非常保守估算的底線,大家一定要心中有數!
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減少客戶損失的區別
最大限度保護投資客戶的合法權益與最大限度減少投資客戶的損失,這兩句話是有區別的,是兩個不同概念。
最大限度保護投資客戶的合法權益——就是萬里投資客戶林業投資是合法的,政府必須最大限度的保護萬里投資客戶應該得到的合法權益,兌現合同是理直氣壯的,無可非議的正當要求。
最大限度減少投資客戶的損失——就是萬里投資客戶首先要承認發財心切,受蒙騙,是有錯誤的受害人,所以必須承擔損失,政府是最大限度的減少受害人的損失,政府給多少「善後款」,那是寬大為懷,都要感恩戴德。
萬里客戶是《中央9號文件》林業改革的合法投資人,依法、公正的善後應當嚴格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解決經濟的合同關系問題,絕不是被綁在非法經營刑事案件下的「受害人」減少損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