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對幼兒園小朋友投毒觸及哪些法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同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果不是第三人侵權導致,幼兒園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除非其能證明其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就應承擔責任。建議先與幼兒園協商,如不成,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