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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火災

發布時間: 2024-07-31 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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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6·3吉林德惠禽業公司火災事故的事故處理

接到報案後,安華農險吉林長春中心支公司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向吉林保監局以及安華農險總公司匯報有關情況。根據吉林保監局的部署,安華農險吉林省、市、縣三級險將以最得力的理賠力量,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並協助客戶做好災害事故後續的防災減損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並避免更大災害事故的發生。
此外,事故發生後,多家壽險公司也啟動了緊急預案,積極開展相關排查工作。 2013年6月6日,國務院關於吉林德惠市「6·3火災」事故調查組上午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王德學主持,長春市市長姜治瑩在會上對事故情況做匯報並作出檢討,他表示要認真處理好事故的善後,並配合調查組的調查。
經初步調查,吉林德惠市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產管理上極其混亂、安全生產責任嚴重不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不扎實不徹底等問題,且沒有開展應急演練和安全宣傳教育。事故初期,該公司緊急疏散不力、車間安全出口不暢等問題也十分突出。
調查組要求各部門全力投入調查,還原事故真相,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嚴肅予以問責。調查組表示將加強與司法機關的配合,對瀆職、涉嫌犯罪的,無論是誰,都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 2013年7月1日,檢察機關對4人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檢察機關查明,德惠市米沙子鎮鎮長劉真祥、建設分局原局長宋立民、經貿辦主任兼安監站站長李雲龍、德惠市建設工程質監站副站長劉樹偉等4人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管理不到位,存在失職瀆職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此前,檢察機關已對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大隊長呂彥東、原副大隊長劉貴才、參謀藍天、消防驗收員高偉,米沙子鎮公安派出所原所長趙震、消防員馮天明、消防員孫中光等7人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檢察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呂彥東、劉貴才、藍天、高偉對事故單位未經消防設計施工審核,違法建設不制止、不處罰;對寶源豐禽業公司提交的消防竣工驗收申請不認真審查,對存在的廠房裝修用材不符合消防驗收標准等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沒有進行檢查,違反規定將用工超過400人的寶源豐公司確定為一般消防單位,對該廠曾經發生的火災事故沒有組織勘查和鑒定、沒有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消防等級。此次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後,呂彥東等4名犯罪嫌疑人多次共謀偽造事實,掩蓋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趙震、馮天明、孫中光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檢查職責,從未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生產車間等重點監控區域實施檢查,對寶源豐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培訓義務、不組織消防應急逃生演練,對滅火器等消防設施不全等問題不糾正、不處罰,放任違法冒險作業。此次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後,趙震等3名犯罪嫌疑人偽造執法檢查文書應對檢查,企圖掩蓋犯罪事實。 2014年12月26日,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二道區人民法院分別對德惠寶源豐公司特大火災系列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朝陽區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告人賈玉山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吉潤管理公司退休職工被告人劉升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原鐵嶺瑞誠建設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被告人王大志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原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吉興工程管理公司經理被告人劉振江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新明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原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玉申、綜合辦公室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朝陽區人民法院還以玩忽職守罪對負有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項目審查以及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原吉林省德惠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劉樹偉、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鎮城鄉建設管理分局局長宋立民、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站負責人李雲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和三年,以玩忽職守罪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的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鎮鎮長劉真祥免予刑事處罰。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呂彥東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處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副大隊長兼任建審員劉貴財有期徒刑五年,判處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驗收員高偉有期徒刑四年,以玩忽職守罪,對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內勤兼防火監督員蘭天免予刑事處罰;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原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鎮派出所所長趙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判處原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鎮派出所民警孫中光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原德惠市公安分局米沙子鎮派出所民警馮天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