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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新证券法对从业人员炒股规定
1. 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不得买卖股票。具体来说,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在任期内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 此外,上述人员也禁止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一旦成为这些机构或人员,原已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3. 对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 证券法还明确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包括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5.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发行人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交易活动进行了严格的禁止。
以上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和润色,确保了内容的准确性和条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