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被收购后股票怎么办
一、被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怎么办
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被收购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可以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区别
1、经济关系不同
因为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是不同的,所以其在市场中所处的经济关系也是不一样的,依据其基本的概念可以知道,债券所表示的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表示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持有者是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的,债券持有者却没有。
2、本金偿还不同
在进入市场投资,都是携带有本金进行操作的,债券是到期偿付本金的,所以连本带利都能够得到偿还;而股票的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由公司进行支配,但是公司破产之后,就需要查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本金是无法进行回收的。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的时候向出资人出具的股份凭证,是股权的象征代表,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股权表示的有价证券,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而债券则是一种债务证书,指的是筹资者给投资者的债务证据,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约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是一种债务的象征的有价证券。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与联系呢?
股票的投资对象是金融市场中的主要投资者,其交易的周转率比较高,市场价格的变动也比较大,可以暴涨暴跌,风险性比较大,但同时也具有很高的预期收入,所以能够吸引很多的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这就要求我们要作用实战中的交易计划和风险控制策略。
从股票和债券的基本定义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其相同联系之处包含有三点内容:一是两者都是有价证券;二是都是一种集资的手段;三是都是能够获得一定收益的金融资产;福佳金融网是经国家认证的交易平台。
在一个典型的案例中,抵押品包括举债公司自身的债券以及其下属公司的债券或股票。于是,这些抵押品的可实现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整个企业经营成功与否。但是就近年来出现的投资公司的抵押——信托债券而言,持有人可以被认为拥有被抵押证券市值的第一权益,所以有可能根据债务契约中的保护性条款,使债券持有人在股东血本无归的情况下仍能获得清偿。这种抵押——信托债券可以被认为与设备债券一样,是我们的理论——即债券投资者的安全性决定于企业的成功经营而不是抵押的资产的一个例外。
B. 一个公司想收购另一个公司,是不是需要先收购他的股票,该用什么办法收购别公司股票呢
如果那家公司已经上市了,就可以公开收购他们的股票,也可以直接跟大股东谈,直接收购股东手里的股份也行。
C. 如果上市公司被收购,那手里的股票怎么办
你好,如果收购的目的是100%控股并私有化,那么收购方要提出要约收购;如果仅是上市公司股份被部分收购,其他投资者依旧可以继续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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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购买公司股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正面回答
1、签订合同的主体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4、明晰股权结构
5、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6、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8、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分析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收购一般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三、收购按支付方式划分:
1、用现金购买资产。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用股票购买资产。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资产。通常来说,收购公司同意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收购公司只在有选择的基础上承担目标公司的一部分债务责任。
4、用股票交换股票。收购公司可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通常来说,至少要到收购公司能控制目标公司所需的足够多的股票。
5、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收购公司使用资产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四、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E.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三种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有议决权股票的行为。其股票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称为“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
作为一种独立的收购方式,依国外法学界的一般观点,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于证券场所之外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达成股份购买协议以谋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由于协议收购是仅在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少数大额股东之间的行为,而将大多数中小股东排除在外,这就导致了大多数中小股东在并购中容易陷于被动的局面,难于贯彻公平原则,而且很难监管。正是基于此,许多国家都不支持协议收购的方式,即使在证券市场发达、监管措施较完备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也只是通过判例确定了一些规则,在成文法中是没有关于协议收购的规定的。
F. 股票收购的股票收购的程序
1)预先收购(Preliminary Bid)。
这是指收购要约人(Takeover bidder)在披露其收购意图前,先大量购买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股票的行为。美国法规定这一收购比例为5%,也就是说当收购要约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达到5%时,他就获得了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同时也有义务向外界披露其大量持股的信息。之所以法律要有如此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让投资者对被收购公司控股权的变动保持警惕,提醒他们对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重新判断,防止大股东以逐步收购的方式,形成对股价的操纵。在预先收购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致行动的问题。一致行动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人在收购过程中,相互配合以取得对某家公司控股权的行为。美国法规定只要采取一致行动的各方所持有的股份总和超过了5%,就必须予以披露。
2)报告(filing of statement)。
《威廉姆斯法》第13条规定,凡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权达到5%的股东,都必须在其后10天内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目标公司提交13D表,对其持股信息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①收购股票的名称及其发行人的身份;②提交报告人的身份及其背景;③收购所用资金的来源,如果有贷款人的话,该贷款人的名称;④收购的目的以及未来的经营计划和重组计划,与股票发行人达成的任何实质性安排;⑤持有该股票的总额。收购方在提交了 13D表后,每买入或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达到1%,就必须在1天内提交补正书。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披露比例与美国相同,也是当收购达到5%后必须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向社会公告。但不同的是我国的披露期限只有3天,也就是说在收购的股票达到被收购公司发行股票总额的5%后 3天内就必须报告,而且在这3天内不得再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而美国规定报告期为10天,而且在这10天期间内仍可继续买卖股票。相比这下,中国的法律更注重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只有在小股东得到了充分的信息后收购方才能继续收购股票;而美国法则更注重降低收购成本,收购方可以在这10天期限内通过扫盘的方式大量收购股票,甚至可能一次性完成收购。但中国法律显然也考虑到了收购成本问题,规定收购方在提交报告书后,其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才需要报告,这样有利于收购方在小股东还没有完全反应过来以前,大量收购股票。而美国法规定收购方在报告后股权每变动1%就要报告一次,这势必会增加其收购成本。
3)强制要约收购(Tender offers)。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收购方所持有的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后,法律会强迫他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的收购要约,收购他们手中的股票。例如我国证券法81条规定当收购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而且有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还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在一个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当一个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票时,他就基本上取得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自由任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做出决策,而该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却被剥夺了对收购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讲,他们至少应当有权把手中的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大股东。美国法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要约收购义务,但美国证券交易法对收购要约这种方式还是做出了规定。中国法与美国法除以上一点不同外,其他方面几乎完全相同。下面咱们以中国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主,介绍收购要约的主要内容:
①收购要约的报告。凡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应向证监会、交易所和被收购公司报送要约收购说明书,并应向社会公告其收购说明书的摘要;
②收购要约的内容。收购要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收购人已经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额;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等。
③收购要约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天,不得多于60天。美国法只对收购要约的最短期限作出了规定,即不得少于20天,但对要约期限的延长没有限制。美国法和中国法都规定在要约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④收购要约的更改。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有效期内要更改其收购条件的,例如提高或降低股票收购价格、增加或减少股票收购数量,都应进行公告。但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天,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美国法规定收购人如更改了收购条件,就必须将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延长10个工作日,但中国法没有延长的规定。
⑤预受。所谓预受,也就是预先接受,是指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受要约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初步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初步同意把手中的股票卖给收购方。预受在收购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预受人可以在要约期满前撤回其预受。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使他们在要约价格提高后能够接受更高价格的要约。
⑥被收购公司的反应。在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发出后10天内,被收购人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意见,对股东是否应当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另外,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除非得到了股东大会的授权,否则不得提议采取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回购本公司股份等措施。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出于个人的考虑,采取反收购措施。例如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害怕收购成功后自己可能失去职位,或害怕自己掠夺公司财产或制造假账的行为被发现,都可能不顾广大股东的利益而采取反收购措施。
⑦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当收购要约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股票已达到被收购公司所发行股票总数的90%以上时,被收购公司的其余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中的条件强制出售其股票。这样规定的目的还是在于给予中小股东以最后选择的权利。
G. 公司收购流程是怎样的是直接购买股份吗
1.意向书的买卖目标
(1)被购买或出卖的股份或资产; (2)注明任何除外项目(资产或负债); (3)不受任何担保物权的约束。 2.对价
(1)价格,或可能的价格范围,或价格基础; (2)价格的形式,例如现金、股票、债券等; (3)付款期限(包括留存基金的支付期限)。 3.时间表 (1)交换时间; (2)收购完成;
(3)(必要时)合同交换与收购完成之间的安排。 4.先决条件
文件; (3)股东批准文件;
(4)法律要求的审批(国内与海外); (5)税款清结; (6)特别合同和许可。
5.担保和补偿 将要采用的一般方法。 6.限制性的保证 (1)未完成(收购); (2)不起诉; (3)保密。 7.雇员问题和退休金
(1)与主要行政人员的服务合同; (2)转让价格的计算基础; (3)继续雇用。
8.排他性交易 涉及的时限。
9.公告与保密,未经相互同意不得作出公告。 10.费用支出 各方费用自负。
二、核查资料(这包括律师尽职调查的资料)
三、谈判
四、并购双方形成决议,同意并购
谈判有了结果且合同文本以拟出,这时依法就需要召开并购双方董事会,形成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拟进行并购公司的名称; ②并购的条款和条件;
③关于因并购引起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更改的声明; ④有关并购所必须的或合适的其他条款。 五、签订并购合同
企业通过并购决议,同时也会授权一名代表代表企业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合同签订后,虽然交易可能要到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完成,但在所签署的合同生效之后买方即成为目标公司所有者,自此准备接管目标公司。
合同生效的要求,除合同本身内附一定的生效条件要求必须满足外,另外,在目标公司是私人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下,只要签署盖章,就发生法律效力;在国有小型企业的情况下,双方签署后还需经国有小型企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则须经原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在集体企业的情况
下,也须取得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后方能生效。
六、完成并购
此外,买方还需到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更换法人代表登记,变更股东登记等。至此,整个一个企业并购行为基本完成。
七、交接和整顿
1、办理交接等法律手续
签订企业兼并协议之后,并购双方就要依据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兼并协议,办理各种交接手续,主要包括以产权交接、财务交接、管理权交接、变更登记、发布公告等事宜。
(一)产权交接
并购双方的资产移交,需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据此入帐。目标企业未了的债券、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帐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二)管理权的移交
管理权的移交工作是每一个并购案例必须的交接事宜,完全有赖于并购双方签订兼并协议时候就管理权的约定。如果并购后,被收购企业还照常运作,继续由原有的管理班子管理,管理权的移交工作就很简单,只要对外宣示即可;但是如果并购后要改组被收购企业原有的
管理班子的话,管理权的移交工作则较为复杂。这涉及到原来管理人员的去留、新的管理成员的驻入,以及管理权的分配等诸多问题。
(三)财务交接
财务交接工作主要在于,并购后双方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依据并购后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如果并购后一方的主体资格消灭,则应当对被收购企业财务帐册做妥善的保管,而收购方企业的财务帐册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并更登记
这项工作主要存在于并购导致一方主体资格变更的情况: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注册登记,被解散的公司应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五)发布并购公告
并购双方应当将兼并与收购的事实公布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刊登,也可由有关机关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并购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2、兼并后的企业整顿
(一)尽早展开合并整顿工作
并购往往会带来多方面变革,可能涉及企业结构、企业文化、企业组织系统,或者企业发展战略。变革必然会在双方的雇员尤其是留任的目标企业原有雇员中产生大的震动,相关人员将急于了解并购的内幕。所以,并购交易结束后,收购方应尽快开始就并购后的企业进行整合,安抚为此焦虑不安的各方人士。有关组织结构、关键职位、报告关系、下岗、重组及影响职业的其他方面的决定应该在交易签署后尽快制订、宣布并执行。
(二)做好沟通工作
充分的沟通是实现稳定过渡的保障,这里的沟通包括收购方企业内部的沟通和与被收购企业的沟通。沟通中一定要以诚相待。对于并购双方的企业,收购方需要直接表明发生了什么、将来计划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