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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高管买上市公司股票个税

发布时间: 2024-08-07 18:48:14

㈠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那么应该如何缴纳呢?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税务机关反映了这样一件事情:2006年,某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公司10名高管授予股票期权500万份。期权拥有者在授权日起5年内可以6.59元/股的行权价购买公司股票,其中等待期为2年,禁售期6个月。2006年、2008年,公司先后转增股份,行权价格逐步降低。2008年6月1日,高管在行权日以4元/股行权。然而,2009年,该上市公司因违规操作、业绩下滑被迫取消原激励计划,按原价回购股票。
2011年,税务机关发现了这一涉税问题,但此时该上市公司已取消激励计划,原价回购股票。税务机关在对“股权激励案”的实际征管中,遇到了难题:一是如果有高管行权时未申报税款,税务机关能否追征?二是公司原价回购,高管并未在期权计划中有实际获利,追征的税源问题如何解决?三是由于激励计划最终被取消,高管如果在行权环节缴纳了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现行有关的政策规定是在行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但对征税来源、后续管理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诸多征管困难——追征则税源已不存在,不追征则有执法风险。这就引起了笔者对我国股票期权个税相关政策的思考。
“一揽子”政策是否过于粗糙?
股票期权计划形式多样,不同的实现形式和限制条件,赋予持权人的权利义务就不一样,给持有人带来的收益性质也不同。如某些期权计划中对发行对象的认定、期权转让条件、行权条件等有具体要求,旨在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期权收益主要来源于股价的长期增长,是真正意义上的“激励股权”。而某些股权激励计划对上述要素未作详细有效的规定,通常在授权日即赋予确定性收益权,持有人不需承担任何股价波动风险,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往往是企业变相给予员工的奖励。对这种友搜“虚假期权”,法律是不应鼓励的。然而,现行的税收政策既未对股票期权进行详细定义,也并未按其性质进行分类,政策规定过于粗糙。
“行权日”征税是否合理?
在行权日,员工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选择购入相应的股票,是否应在“行权日”征税,主要看选择权的收益是否已在行权日实现。按照现行规定,员工在行权购入股票时就应计算缴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但笔者认袜告顷为,是否应在“行权日”征税,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激励股权”,在“行权日”征税不合理。
一是由于收益不确定。员工行权的实质即是买入企业股票。虽然通常情况下其购入价格会低于行权时的市场价格,但是由于市场价格是不断变化波动的,在将来转让时点的市场价格并不能确定,在股价下跌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出现亏损。如在上面案例中,高管行权后,由于激励计划被取消,股票被原价回购,高管未获任何收益。二是由于收入未实现。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员工取得股权后,通常存在“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内,员工不能出售由“期权计划”取得的股票,并不能马上获得收益。期权收益尚未实现,若此时进行征税,会造成收入与税款不匹配,从纳税人角度来说也不具备纳税能力。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是否合适?
现行政策规定,无论是期权转让日的转让所得还是行权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股票期权中的选择权收益,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是从收益的来源来判断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而笔者认为,期权收益的征税项目不能简单套用“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不能仅从收益来源来判断征收项目。目前我国的个税政策主要是分告陆项目管理,划分项目的根据是收益性质而不是收益来源,仅从来源判断其适用“工资、薪金”项目有失谨慎。第二,期权收益与普通工资、薪金所得有区别。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具有确定性和现金支付性这两大明显特征。而期权是在将来才能确定下来的收益,既不能在得到的时候缴税,也无法列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股票期权比股票更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的收益,是一种投资。另外,工资通常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完全代替。从这两点来看,股票期权并不是一种广泛的工资形式,确切地说,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工资。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确认,股票、期权、红利等是与投资相关的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是工资,因此也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第三,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和政策导向。现在工资、薪金所得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股票期权涉及的收益金额通常较大,偏高的税率可能会抵消“激励”作用,与其他性质的所得税负对比可能有失公平。
行权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征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个政策也不甚合理。
一是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转让”所得暂不征税的规定,是我国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利益的考虑而出台的政策。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股票,在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上与普通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有本质区别,如果同样适用不征税政策,明显不符合税收公平性原则。二是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规定已明确转让收入应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的股票,性质上更近似于“限售股”,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影响税收公平。
几点建议
基于前文对现行政策合理性的分析,并考虑我国股票期权的相关法律环境和征管经验,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分类管理,发挥政策导向性。
由于股票期权的形式多样,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实现的经济效应截然不同。因此,应区分不同的期权性质,分类立法管理。股票期权发源、发展于美国。美国的国内税务法则,就把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类,前者是经济和法律所提倡的,较后者在税收上有较大的优惠。我国资本市场运作尚未完全规范,信息透明度不高,更应在政策上进行细化,对股票期权发行对象的认定、实现条件、等待期、限售期、销售比例设置更明晰的要求,对“激励性期权”在政策上给予保护和鼓励,对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严格征管,防止出现政策漏洞。
第二,区分性质,准确把握征税时点。
对于“激励性股权”,鉴于在授权日与行权日,员工虽然获得选择的权利和低于市价购入股票的潜在收益,但由于其收益并未真正实现,因此建议在授予日和行权日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股息红利取得日、股票转让日,根据其实际收益计征个人所得税。前面案例中出现的征管困难,很大程度上是政策规定在行权日征税,但收益未实现、没有缴税资金来源两者的矛盾造成的。不在行权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对激励性股权的政策保护,避免由于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减少甚至抵消“股票期权计划”的激励作用。
而对于“非激励性期权”,在授权日虽获得选择权,但未实现收益,也不应征税。在行权日或行权日前,员工可以通过转让期权或者在行权后马上出售股票实现收入,即使员工在行权日不马上出售股票也是出于期望股价上涨获取更多收益的驱动,所以此时可以将个人持有的股票,视为按市价卖出然后再买入的结果,此过程已包含应税收益的产生,因此在行权日应该对期权收益征税。
第三,洞悉实质,明确征税规范。
股票期权给持有者带来的收益,主要由选择权的收益、行权后股票持有期间的收益和股票转让收益组成。对于选择权带来的收益,适用什么项目征税?按照什么方法征税?需要作更多的思考。美国对于选择权收益是按照“普通收入”征税,以区别于资本收入,包括工资、营业利润、股票收益、期权收益、基金利息、小费、佣金、投资房地产一年内的收入等。可见,美国税法中并未简单把期权收益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是作为相对独立收益形式列示。我国与国外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虽然不一样,但也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
第四,用对“优惠”,确保税收公平性。
股票期权计划下获得的股票,其性质、取得方式、支付对价等方面与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取得股票都有不同,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下获得的股票。笔者认为,“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的股票,性质上更近似于“限售股”,其转让收益应按限售股转让所得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㈡ 公司准备股改并筹备上市,想给高管授予股份以免人才流失。 问题一,股改前授予好,还是股改后授予好为

一、肯定是上市前进行股权改制完毕,因为上市后面临财务公开、投资人进入,股份稀释等问题,这些必须在上市前进行股份制改造处理好;
二、不建议直接赠与,一般都是要花钱买,股价可以定的低一些,但一定要花钱买,不然没有激励效果,不珍惜;个税问题,一般是的,看情况公司也可以代缴;
三、这个按股权协议约定即可,也不会影响公司上市,但一定要高管出去买股份,这个是要点。

㈢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

拓展资料

限制性股票获得条件

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而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㈣ 公司股东和高管的个人所得税都很高,如何才能节税你怎么看

公司自然人股东、高管高收入主要有两部分: 经营分红和工资薪金。 由于股东和高管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高收入是其合理合法应得的回报,同时承担的税率和绝对值也比较高。

自然人股东及高管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及高管工资薪金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缴纳。

现行可查的 主流“节税”方式

1、注册到有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返还为主)的低税负地区,为合理限度内的避税安排提供了广阔空间。(本未倒置)

2、保留被投资企业红息不分配或少分配,工资薪金少领取。用个人、家庭支出置换公司支出。(这不就是偷税吗?)

3、不分红,再投资。(这不依然没有把钱弄到自然人口袋!)

近来“冰冰门”事件还在持续发酵,赚了钱还动歪脑筋的,多不得好!多少明星,大老板聘请一个团队作税务筹划,结果大家都看见了。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是公司和个人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

先来看高管的个人所得税:

一、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六大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支出和赡养老人,可以通过申报扣除相应的税额,减轻税负。

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如下表:

二、转变用工关系

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将原本的劳动合同关系改为提供服务合作关系。

综合所得适用于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而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低,一般来说,增值税税率为3%,个税还可申请核定征收,比如现在常用的核定利润率10%,最终算下来,个独的税负率可以低到0.5%~3.5%,远远低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本少,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创立来进行税务筹划。有节税需求,可免费咨询优税猫,获得税筹方案。

三、年终奖筹划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也就是说,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这段过渡期,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单独计算,使得个税总体税负最低。

优税猫总结出以下规律,以供大家参考:

注:上表中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预计全年收入(含年终奖)-60000-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额。

再来看看股东的个税问题: 通过合伙企业等方法进行筹划

分红是企业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获得分红时,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分红表面上数字客观,但纳税后缩水非常大,100万分红,到手只有80万。

但如果股东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组织形式呢?

针对自然人股东的分红个税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利用地方园区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等实现节税。更多合法安全的节税方案,可免费咨询优税猫财税专家。

董明珠曾经说过:富人就应该多缴税,我现在年薪500万,一年交45%的税,税后收入差不多200万左右。

能够做到公司的高管和股东,都是有能力的人。能力大收入高,也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个税的设计也是累进税率,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但是,这部分人其实也有更多的能力去做税务的筹划,让自己的纳税达到综合的最优。

1. 工资薪金

在公司任职的股东和高管通常都会领取相应的工资薪金。当然,一般除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年薪之外,还包括一个完整的薪酬计划。如薪资福利计划,年金、股权激励等等方面。所以,对于工资薪金怎么安排,公司是会进行考虑和统筹的。

在个税方面,不仅仅会考虑到充分运用各个扣除的项目,包括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的法定扣除等等,能够用上的,肯定是尽量用上。还有年终奖的运用,该分配的分配;此外,年金等的运用也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2. 分红

分红是股东的一种利益分配方式。但是这个事情肯定不会等到要分的时候才进行考虑。在注册企业的时候,就要选择好以什么形式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户、个独、合伙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选择,那么需要结合企业的预计利润、预计未来发展情况、相关税收优惠等多种情况进行考虑。并且,在设立非法人制企业的时候,要注意其风险和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就需要做好股权架构的设计。比如,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来设置股权结构,法人制企业担任GP规避风险并控制企业等等。这样降低相关的风险和责任,又达到控制和税收筹划的目的。

所以,股东和高管的税收,尽量多利用政策,做好合理的规划,不交冤枉税。但是,有一分能力,也要承担一份责任,所以所交的税也会相应比较高,这也能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

有很多种合法节税的方式可供操作,以下按实操的难易度举例几个参考做法:

一、把「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能用的全用上。

专项扣除指的就是社保里面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这个部份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会直接设置好。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等,能用的记得全给用上。


二、将工资、薪金所得转成「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纳税年度里面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所取得的收入扣除20%的费用之后,列入综合所得里面去计算缴税。这意思就是说劳务报酬拿到的钱,先打了八折,再去计算应缴的综合所得税。

这个操作方式需要原来所任职的公司做出配合,操作难度较高。


三、将个人收入法人化。

这种操作方式难度更高,属于进全操作,需要有专家协助才能实践。基本上就是要在原来的经营主体公司的股权架构或是营收来源做出规划。

举例来说,可以在税收漥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这个个人独资企业聘用了原来公司的高管,承揽原来这个高管的工作,原来的经营主体公司与这个个人独资企业建立业务往来关系,而这个个人独资企业则依法享受注册地优惠政策(一般是以核定征收,定率10%的方式征税,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增值税、附加税及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等,全部加总的实质税率最高大约在6.8%)。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不交企业所得税,而是交「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这里特别强调一定要找个税收漥地去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达成以上所讲的效果。

更进阶的操作方式,甚至必须做出集团公司的架构,在原来的经营主体公司的股权架构及业务往来里,要加进集团业务分割、股权激励、以有限合伙公司做为经营主体公司的股东,并将部份业务分割外包给个人独资企业等的规划。



依法纳税是《宪法》要求我们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收入高,多缴税,然后国家再拿这些税进行公共设施、福利建设。税收,本质上是劫富济贫。不然,高收入人群想少收税,低收入人群没有税可交,国家哪来收入?

如果非得琢磨如何节税,可参考以下方式:

一、高管收入节税:通过调整公司整体薪酬福利体系、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个税。 1、调整前

为便于理解,假设这是位在东莞工作的公司高管,原来月税前收入8万,公司不包食宿、按最低基数交社保。不交住房公积金。没有补充保险。该员在公司附近租房,每月需支付约2500房租;在公司附近吃饭,每月餐费约1200。每天开车上下班,每月油费约600元。每月电话费约200元。该员每月按2018年10月后的新税法,需交社保252.82元,公司需交464.66元。则公司对该员支出的总费用是80465.66元。个税19001.51,税后60745.67元。

2、调整后

修改公司薪酬福利体系:公司将该房租入作为宿舍提供给该员免费居住。公司为他提供工作餐,假设也是1200的成本。每月在200标准内电话费可凭发票报销。允许每月报销600加油发票。共4500元。

公司以东莞市最高标准购买五险一金、补充公积金,个人及公司每月合计缴费10684.87元。每年为满足一定层级的高管提供2万的培训学习经费,折算到月为2500元。80465.66-4500-10684.87-2500=62780.8元。需交个税11479.84元,税后收入46486.29元。相比原来减少缴税19001.51-11479.84=7521.67元。

3、利弊

1)有利点:该方式不增加公司成本。

2)弊端:

a.需重新设计公司薪酬福利体系,工作量会比较大。

b.个人交税确实比原方式少了些,但现在不少人跟企业谈薪资时,常以“税后收入”衡量,没把福利部分计算在内。它在“冰山之下”,有时不太能显示出公司优点。也有部分人员不愿意多交社保和公积金。

二、股东节税

给公司股东发工资,每人每个月有5000免税额,如果他们附加扣除免税额有5000,合计每月有1万免税额,一年有12万可免税。

总结:节税可以适当考虑,但也要时刻记得:税收的根本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 以前我也会多去思考如何节税,看了疫情期间的情形之后,我决定认真履行公民的纳税职责。

先看三个假设

一、假定税率超过10%就算高,就需要节税处理

股东分红的税率为20%,高管的个人所得税最高到了45%。

个人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分3%、10%、20%、25%、30%、35%、45%七挡税率,如果觉得20%的分红税率高,那么假定税率只要不超过10%就可以接受。

二、假定高管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万

年度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万,个税税率为20%或以上。

三、假定应扣除的都扣除

无论是社保、公积金、5000元/月的费用、专项附加扣除、200元/月的 健康 险以及递延年金养老险等全部扣除。

可以操作的办法

一、和政府谈高管或股东返税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可能对股东和高管的个税有优惠政策,先征后返。

二、捐赠

捐赠额度不高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降低个税税率。

该方法对于股东分红来讲,不起作用,税率还是20%。

三、创投企业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合伙人可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在2021-2025期间是可以的,其他企业的股东不可以。

有争议的做法

一、高管或股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给企业开具发票
这个个人独资企业,可能核定征收,也可能不被核定征收;注册地可能在税收洼地,也可能不在。但无论如何,这个方式个人认为就是发票的虚开。

而且高管和公司既有劳动关系也有合作关系?
二、成立公司,公司为分红企业的股东
企业法人股东获得分红是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个钱再到自然人股东的账上,还是面临同样的问题。不分红再投资,也是如此。
三、成立合伙企业
这个也可以,同上述一方式类似。
四、直接找税收洼地的园区相关企业开发票
这个简单粗暴,是能解决。但,也是虚开发票吧。

五、费用化处理

同上述四。

六、利益输送

向高管或股东控制的实体购买服务或产品、投资、收购股权等。

省心合法的做法

该怎样纳税就怎样纳税,无风险,花钱也不用担心不是吗!

解决方案:

对于A企业而言,因为改变了交易模式,所以不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还能从讲师的工作室获得发票以及增值税抵扣,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还提高了经济效益。

举例:以服务业小规模一年400万为例

应纳税所得额=400万 1.03 10%=38.83万

应纳税额=38.83万 30%—4.05万=7.599万

税率=7.599 400=1.89975%


股东分红税:股东在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将自然人股东转换成合伙企业,税收缴纳在税收洼地可以享受所得税的税收返还


首先,我要给楼主泼一盆冷水。 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累计税率,所得越高,纳税越重,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的特点 。既然已经是高收入群体了,就不要想少交税,否则肯定涉嫌透漏税了。

当然了,收入高、纳税多只是一个大体的情况,在遵守税制 游戏 规则的前提下,还是有一点筹划空间的,可以让高收入群体少交一点税,但不会太多。

成立个人工作室?调整用工关系?纯属扯淡,不现实!

有些人建议企业的高管或者股东成立个人工作室,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从企业取得分红或者工资薪金。要么就是调整劳动关系,不以工资薪金方式取得收入,而以劳动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

我说这简直就是胡扯。一个公司的高管为了省点个税,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可能吗?这也太折腾了吧。这纯属空想,不切实际,很难落地。

尽可能多申报扣除项目,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可行!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法定项目包括专项扣除这项附加扣除。

作为高收入的群体,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就应该尽可能的把家庭成员的所有扣除项目都归集到高管的名下进行申报扣除。 例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赡养老人支出,全部或者大部分由高管本人进行申报扣除。

比方说高管有两个子女,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教育支出,全部由高管本人进行扣除,而不是由配偶双方平摊扣除。

这是因为高收入者多申报扣除,就能够充分实现抵扣的效果。

提高五险一金缴付比例,降低实发工资,靠谱!

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当中,有一个叫专项扣除项目,也就是所谓的“三险一金”。三险一金是指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险一金”是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是免交个税的 。但实际上“三险一金”也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只不过这种收入是比较隐形的福利,只有在领取保险待遇或者买房的时候才能够体现出来。

比方说某高管月工资5万元,其中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5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实发工资45,000元。

假如换一种思路,每月的总工资5万元不变,按照最高标准缴纳三险一金,叫缴纳三险一金1万元。相比原来的发放方式,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了5000元,全年少了6万元,最后个税肯定少交了。

灵活运用公益捐赠抵扣税前所得政策,既得实惠,又有好名声!

西方很多富人热衷于搞慈善,把钱捐给公益事业,除了部分出于公德心之外,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可以合法避税。

其实我国的个税法对于居民个人进行公益性慈善捐赠也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果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假设某企业高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5万元,根据规定,适用45%的税率。如果将这5000元用于公益性捐赠,因为5000元小于96.5万的30%,允许全额扣除。扣除捐赠支出之后,应纳税所得96万元,适用35%的税率。

这个捐赠比较适用于本人应纳税所得额恰好卡在各个不同税率的临界点之间的情况。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实对于个税,国家已经给予了很大的优惠,不管是起征点5000还是六项个税税前扣除,都是为了减轻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如果说到想如何节税,那么蜗牛认为你把六项个税申报好了,就可以了。

企业高管分红是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企业盈利总额还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一番计算之后,假设某企业年盈利1000万,那么企业分红还剩下750万,缴纳个税之后还剩下600万,如何设计才能使得企业股东分红最大化?

很简单,股东个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了,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作服务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根据行业应税所得进行核定征收,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就在0.5%-2.1%之间,一般纳税人在0.5%-3.1%之间,经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分红是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㈤ 公司给高管交的高端医疗,需要合并个人薪金纳税吗

需要。
因为公司给高管交的高端医疗本身就是一种福利,所以计入到福利费,也就是计入工资缴个税,当然,公司也可以直接当做工资,不做福利费,然后让高管自己去买。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㈥ 企业为啥避个人所得税

企业没有避个人所得税的直接理由。真正想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是企业的高新人员(高管等)。
企业员工是以可支配工资收入(税后工资)来衡量薪酬高低的。比如税前工资8000元,扣完三险一金个人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拿到手的六千多一点,那么该员工会认为自己的工资是六千多元。

九个合理的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案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可选择的避税产品的种类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教育储蓄的免税和优惠利率
储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阶层的全部流动资产中占到的份额多达80%,但是加上征收利息、银行收费等使存款利率压缩到很低的水平,本来就很少的利息扣掉5%的税金后所剩无几,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实在不划算。面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高达两成的税收成本,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的教育储蓄将是工薪阶层很好的理财法宝。
(二)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2007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三)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 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 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08北京奥运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薪阶层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其却是个税的纳税大户。考虑到我国社会现状和贫富分化逐渐拉大的趋势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

㈦ 股票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知乎

第一种,通过原始股股权转让,获得的收益。一般公司上市三年之后才能卖出原始股, 唯有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原始股,一年后就可流通上市。卖掉原始股,要按卖掉后盈利的20%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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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通过股票交易,既低成本买入,高价卖出,利用差价获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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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上市企业半年或年终分红获得的收益。通过企业派息、送股分红所得,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通过企业转股、配股所得收入,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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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缴费标准如下:如果持有该公司的股票超过1年可以免税,持有1个月至1年,需缴纳10%的红利税,持有1个月以内的,需缴纳20%的红利税。送股是按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乘以转股数,折合成现金视为红利,缴纳方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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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通过企业股权激励机制获得的收益。股权激励机制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企业高管、业务骨干等进行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给予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多种形式。因为时间跨度大,解锁条件复杂,统一给出的结论就是要按照收益收取个税,但不做具体分析

㈧ 个人所得税是几个点

问题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起征点(免征额)3500元。
说明: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前,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交个人所得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3500;
说明:按照我国现行个税条例,薪酬所得计征个税时允许扣除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部分。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个税计算方法详见图片说明(含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问题二:2015工资个税起征点是多少 目前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二、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新消息
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相关条款,也从征管条件上为个税改革亮起绿灯。个税改革终于要走出不断上调“起征点”的死胡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今年将启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税实行分类征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免征额)。
目前工薪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比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个税因此常常被诟病为工资税。
举例说,如果你一个月月薪是10万,个税税率高达45%,由企业代扣一分钱不能少,而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收入动辄上亿元,却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做到5%-10%的税率,包括一些炒房者,获益不菲,也只有20%的税率。

问题三:一个税点是多少。 一个税点就是1%,即税率为1%的意思。应交税款=计税基数*1%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其优点是:从量计征,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计算简便。但是,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则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问题四:北京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是几个点? 全国都一样,问题是,,你要申报的个税是?
⒈工资,薪金所得
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⒋劳务报酬所得
⒌稿酬所得
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⒏财产租赁所得
⒐财产转让所得
⒑偶然所得⒒其它所得

问题五:中国有哪些税收,分别是收多少个税点 我国税种较多,通胆有:
1、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按照纳税的性质不同,税率不一样,普通老百姓接触的一般按照工资收入征收的,5%―45%不等,叫累进税率,挣得越多交的越多,现在征收起点为3500元/月,分档税率不一样,再就是你说的中奖之类的,那是额外收入类,固定税率20%,当然了,还有个体户的税率。
2、增值税
工业性质的企业缴纳,按规模大小,有17%的,还有3%的,13%的――较大型的企业、管理正规的,叫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购进业务有进项抵扣税,开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管理不健全的小型企业,税率为3%,不能抵扣进项税;经营煤炭的企业税率13%。
3、营业税,服务性质的企业缴纳,按照企业性质不同,税率不一样,个体经营者一般在3%―5%之间
4、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是企业缴纳的,区别于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润的25%或20%缴纳,微利企业20%,一般都是25%
5、城建税等,包括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个别地方还有1%的不同名目基金,都是按照应交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比例交的。
6、还有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必交的税种,以及契税、土地增值税的特殊税种

问题六:工资是5千个人所得税是几个点 (5000-3500)*3%=45元

问题七:什么是4个税点怎么算 举个栗子,你去电脑城买电脑,5000元,要开发票,他得加四个点的税才能给你开,那么你就得付给他5000*1.04=5200元。

问题八:个税起征点是多少 2016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览 起征点现在是 3500,税率见下表

问题九:请问个税起征点3500是什么意思? 1、工资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后,超过3500的部分要纳税。
2、个人的伙食住宿水电之类的,属于个人消费,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工资的企业代扣代缴,也就是说,不需要个人去税务局申报纳税,而是由发放工资的企业代申报,并从其工资中扣款后缴纳给地税局。
4、税务局的检查,是针对公司进行的,公司如果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账上的工资表中又能看出有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那么地税局会要求公司全额补税、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现在没查过你们不代表以后都不查,当然如果一直不查你们就算是逃税成功了。
5、3500的起征点针对的是工资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去劳动局备案的情况而言的,你说的打工者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还需要界定。如果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起征点会低得多,税金会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