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法认可的股权激励方案有哪些
您好: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授予员工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股票(以下不再作区分,按日常习惯表述),对员工实施的一种激励措施。企业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税法认可的四类股权激励,主要是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和股票增值权,前3种适用于所有公司,股票增值权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在正式讨论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前,有必要先简要介绍股权激励的四种模式,方便后续的讨论。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权的权利。员工在行权时,可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行权购买股权。
股票期权的主要时间点(段)包括:
1. 期权授予日。指公司将期权授予给员工的日期,具体可以分为集中授予日和日常授予日。
股权激励计划一般会设置一个集中授予日,集中授予一批后,在期权池内还预留一定比例的期权,以备后期人才引进或职位升迁使用。公司可以统一日常授予的时点,例如在集中授予日后,每半年进行一次日常授予,直至全部期权授予完毕。
2.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不应少于12个月,非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
对于公司来说,等待期相当于考核期,员工只有在等待期内满足了某些条件,比如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达到了一定的业绩,才可以在等待期结束后行权。不能满足条件的,可以延长等待期、降低行权比例或者取消授权。例如业绩达到A级,可以100%行权,B级可以行权80%,C级可以行权60%,D级取消授权。
3. 行权期。指可以行使期权的期间,等待期结束后就进入行权期。
上市公司至少应当设置两个行权期,同时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每个行权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对非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
4. 可行权日。由于行权期时间较长,如果员工在行权期内任意行权,会带来极大的管理成本,因此可以在行权期内,具体约定可行权日。
首次可行权日还起到确定行权期起点的作用。在可行权日,员工可以行使期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5. 有效期。指股权激励计划生效日(可能早于或等于股(票)权授予日)到最后一个行权期的结束日。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股权激励计划有限期结束,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6. 限售期和可转让日。限售期和可转让日不是必然存在的,一般情况下,员工行权后取得的公司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为了防止员工将股权转让后一走了之,公司可以约定限售期,在限售期内,员工不可转让通过行权取得的公司股权。
限售期结束后的第一天为可转让日,此后员工转让公司股权不再受到限制。
7. 转让日。指员工实际将行权取得的公司股权转让的日期。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将本公司股权出售给员工,并同时规定,员工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对外出售该股权。
限制性股票的主要时间点(段)包括:
1. 授予日。指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授予给员工的日期。
2. 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不应少于12个月,非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
限售期与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作用类似,在限售期内,员工不得转让限制性股票。
3. 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以转让的期间。
上市公司至少应当设置两个解除限售期,同时规定分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
4. 转让日。指员工实际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的日期。
(三)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是指公司直接以公司股(票)权无偿对员工实施奖励。股权奖励一般不附有任何限制条件,是最为直接的股权激励措施,但股权奖励不能在公司和员工间形成利益上的紧密联系。
(四)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与股票期权较为类似,相当于赋予被激励人认购权和行权当期即时向公司出售标的股权的权利。
2. 员工持股计划属于股权激励一样吗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包括两种类型:(1)企业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2)员工购买企业全部股权而拥有企业全部产权,使其职工对本企业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
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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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票期权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后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
股票期权是上市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普通股的权利。
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股票期权的行使会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是由持有者向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从而非从二级市场。
每一股票期权合约具有有效的行使期限,如果超过这一期限,期权合约即失效。一般来说,期权的行使时限为一至三、六、九个月不等,单个股票的期权合约的有效期间至多为九个月。场外期权的到期日根据买卖双方的需要量身定制。但在期权场所内,任何一只股票都要归入一个特定的有效周期,有效周期可分为这样几种:①一月、四月、七月、十月;②二月、五月、八月和十一月;③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它们分别称为一月周期、二月周期和三月周期。
按执行时间的不同,期权主要可分为两种,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是指只有在合约到期日才被允许执行的期权,它在大部分场内中被采用。美式期权,是指可以在成交后有效期内任何一天被执行的期权,多为场外所采用。
4. 新公司法,公司在哪些情况可以收购本公司股权
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公司收购员工股票时限扩展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不是绝对的,原则上不可以收购,但在下述情况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是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消除股份时可以收购。公司发展到一定时期,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比如公司预定资本过多,公司资本与现有财产不平衡,亏损过大等,为了使资本与财产相平衡就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原则。公司就可以把一部分股份回购。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进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按照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进行,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公司收购是资本重组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公司的扩大生产及经营活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所以法律允许收购。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法律允许这种情况主要是便于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创造力,对公司发展有利,对社会稳定有益,并不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也要经股东大会决议。为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收利润中支出,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以收购。这是从维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的一项规定,但为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并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原则的法律要求。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股市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相当于是限售股。股票刚上市,员工持有的股票肯定会有较大的涨幅,就会有员工想套利出售股票,这样就会影响刚上市的股票。所以股市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是为了稳定刚上市的股票,让持股员工在一定时间后,才能出售股票。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