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科创板开户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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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件包括期限、定价、赎回与回售、股票的交换期、价格及其调整与修正、担保安排和评级。期限方面,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定价方面,面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赎回与回售条款中,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允许上市公司股东在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下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股票的交换期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享有选择交换股票或不交换股票的权利。
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与修正方面,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募集说明书需事先约定交换价格、调整和修正原则。如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导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不足,公司必须提前补充提供股票并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担保安排中,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作为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发行人为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需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11条的规定办理。
评级方面,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10条的规定办理。
⑶ 什么是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⑷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的规定是什么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的规定是什么? 《 上市公司 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第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 抵押 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 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控股股东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么在换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为会故意压价,以便到换股期后债权持有人不愿意换股。如果不想收回,那么到期前都是利好,因为控股股东一般都会出利好促使股票上涨,这样到期后债权持有人宁愿换成股票抛股。所以到期后是利空,会有许多股票抛盘。但基本是控股股东都不愿意换股,所以一个公司一旦发行可交换债,几乎都属于利空。 主要特征有: 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 子公司 。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一直以来,大家对于公司的债券都是比较感兴趣的,因为公司的债券相比较普通的理财产品来说比较稳健,而且收益也是非常可观的,公司债券的种类当中是包括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存在着换股价,并且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债券的独特特点。
⑸ 股东发行可交债换股的披露规定是什么
股东发行可交债换股的披露规定是需要对于股东发行的可交债换股的事项作出披露。当然了,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信息的披露的话,首先申请人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东发行可交债换股的披露规定是什么?
股东发行可交债换股的披露规定是需要对于股东发行的可交债换股的事项作出披露。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是什么?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2、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4)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3、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3)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4、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6年,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5、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7、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东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担保合同,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其专户存放,并取得担保权利证明文件。
当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时,从作为担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应数额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8、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
9、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规定持续公开信息。编制募集说明书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外,还应参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有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10、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11、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换股、回售、赎回、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2、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简单来说,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非常的严苛的,首先有一点就是公司的债券信用级别要达到良好。能够做到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本身已经就代表着公司在资产各方面都是有一定规模的,但是,股东想要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话,比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还要严格一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公司的一些信息披露问题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一般情况之下是需要按照我国《公司法》,还有就是相关证券法的规定来完成有关事项的披露的,同时如果要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话,还需要按照要求编制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