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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买卖其他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4-10-06 06:32:12

Ⅰ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都没有持本公司股票,这可能是什么原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没有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能有几方面原因:

1.董事长和总经理不是公司股东,只是职业经理人,不持有公司股票。

2.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前景不看好,卖出持有股份。

3.股权质押导致没有钱赎回股份,因此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很多公司为了融资选择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但是有不少股民发现,有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本该持有大量公司股票,但是他们名下却没有股票份额,这种情况一般涉及到公司经营。

三、为了经营质押股份,没有赎回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很多公司的领导层,为了能够融资,选择把自己名下的股票质押给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这些被质押的股票虽然让管理层融了很多钱,但是也加了杠杆,一旦经营不善,管理层名下的股票就归对方所有,这个时候他们名下并不持有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持有本公司股票,总体来讲不是好事,说明公司的前景不被看好。大家对此有什么其他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Ⅱ 上市公司董事长操纵自家股价获利8500万,证监会是如何处罚的

证监会对他的处罚是处于5.1亿元的处罚,而这个处罚是根据他获利8,500万元人民币,没一罚5的一个处罚,而这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给广大公司一个不要以身试法。而这件事情是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典型违法案例中的一起。证明被罚款的董事长是浙江温州人,他在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控制了该公司的股份成为该公司实际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这时候他们就被证监会进行了行政处罚。因为他们涉及操盘手操纵公司的股价而受到了证监会当时的调查。

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没有好好经营做非法的道路,不从事自己的主行业的话,那么最后没落是迟早的事情,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未被抓到了,其实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检都发布了,对于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而这个司法解释是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的犯罪的一些构成要件和他们的量刑标准都有一个详细的细化和详细的明确,这样的话就可以通过刑事责任来追究操纵股价的人,也让他们付出了高昂的成本,进一步维护了我国的证券市场秩序。从而给大家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

Ⅲ 公司董事长家人买卖公司股票被查出是利空吗

利空。

一楼的朋友想法有点一厢情愿。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案例中,都是冲着内幕消息进行的短期交易。“肯定好才买啊”没错,但这是有时效性的,他们多是利用内幕,知悉了什么利好才在利好出来前介入。出来了,利好出尽是利空,闪人无疑问。

而且一点。既然他掌握的买卖点优于其他该股的投资者,则其他人从该股的涨跌中一部分的盈利空间被内幕交易人员挤占。另一方面也是该公司内控不严的体现,还有很多本该属于广大股东的利润被内部人侵吞。

其次。这还说明该公司的高管啊董事啊智力有限。为什么那么多人搞内幕交易没被人查出就你被人查出。智力有限的人治理下的公司前途有限。

Ⅳ 朋友的公司即将上市,他作为董事长想把自己持有的股票按认筹的发行价格买我一些~

给你泼个冷水
你朋友要这么做
有可能是诈骗你的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话

1,目前上市公司股票有两种过户
一种集中交易 就是正式交易
一种非正常过户 这种要通过交易所,如遗产或者拍卖等股权转移
所以不可能私下里面有什么转让协议的
他想卖也卖不了

2,那未上市的就行了么?
1,现搞清楚是不是能上市,前段时间有很多类似的诈骗案件,一般要上是要通过发审委审核,简称过会。如果不通过至少要等半年以后才能在申请。所以风险比较大。最好搞清楚是什么企业,然后去发审委查看是不是有这样个企业提供了上市申请
2,未上市的股权应该要先公正,然后通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记住不要私底下交易,没有法律保证的

以上均为原创!
其中 未上市的股权交易不是很确定

下面一个案例 希望对你有所启示

青海侦破未上市公司股权“黑市交易”案

作者:中国证券报 马勇 日期:2006.03.29 09:3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法交易行为已经成为目前经济违法犯罪领域中的新动向,此类案件在西部地区也已开始露头,28日,记者从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了解到,西宁警方日前侦破一起利用诈骗合同进行的股权“黑市交易”案。

据经侦人员介绍,3月23日,青海省证监局向西宁警方移交线索,称“福建通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非法买卖未上市公司股权”。接到线索后,西宁警方会同青海省证监局和西宁市工商局对福建通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依法进行检查。

经查,这家公司是以经营未上市公司内部股权牟取非法利润的中介服务公司,系彭卓、王茜于2005年12月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非法经营未批准上市公司西安绿迪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自2005年12月开始,以西安绿迪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为名,以每股人民币4.3元购买的股票在美国上市时升值至4美元(约合人民币35元)为诱饵,与购买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从中非法获利。截至3月25日,共转让股份48000股,合计人民币206400元,非法获利34895元。犯罪嫌疑人彭卓于3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茜因病被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经侦人员表示,非法交易未上市公司股权,是股权交易“黑市”中新的违法犯罪,且群众经济受到损失后,极易引发影响面较大的社会矛盾纠纷,甚至诱发群体性事端。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法交易行为不受上市公司运作行为规范的约束,而工商部门对超范围经营只能是相应的行政处罚,导致此类案件有法律漏洞可钻,此案如果不是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则社会影响和侦破难度都将增大。

Ⅳ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可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可以,但都要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对外进行披露,就是说上市企业高层购买或者卖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预先进行披露,避免内幕交易。一般说法叫做增持和减持。
不过现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层人物及其相关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是被证监会监管的,如果有买卖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证监会会打电话通知相关人员以及核查。

Ⅵ 上市公司重组前董事长购买本公司股票违规吗

属于违规,属于内幕交易。

Ⅶ 董事长操纵股票,公司会怎么样

董事长亲自操纵股价,天然就具有内幕交易的特征,因为董事长几乎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不清楚公司的尚未公开信息,而这些信息又往往对股价具有重大影响,董事长如果买卖自家股票,必然是趋利避害,最后的结果就是董事长高抛低吸,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最终董事长胜利大逃亡,其他投资者一地鸡毛。
拓展资料:
操纵证券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难在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具体表现为: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