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㈡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免税
监管层一系列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措施正加速落实。市场也终于在“循循善诱”下,开始有所起色。沪指昨日上涨2.92%,报收3170.45点,终结了此前连续四个交易日下跌的态势。
继A股指数熔断机制征求意见稿下发后,9月7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原来的征收5%改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目前,我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除了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的,由此前的实际税负5%改为免征外,其余期限均未变。
“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依持股期限进行减免,对弘扬A股价值投资有着积极的意义,对平抑A股过度投机的倾向有所帮助。”国泰君安证券分析师乔永远分析指出,首先,直接提高了通过股息方式投资A股资产的回报率,使得A股相对于其他大类资产长期投资价值有所提升;其次,提升了中长期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同时提高了分红股对个人投资者的边际配置价值,从而抑制A股市场的过度投机倾向。
在乔永远看来,未来仍将有诸如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等政策出台。
一周前,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中就“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不同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和盈利水平存在较大差别,鼓励上市公司结合上述因素,增加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鼓励具备分红条件的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增加分红频率,使投资者获得更及时的回报;完善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成本,提高长期投资收益回报。
其中,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显然是对“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的落实。
在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的政策提振下,股息率较高的银行股在前一交易日杀跌后昨日午后大幅拉升,最终中信银行大涨7.01%,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涨幅也均在3%以上。2012年度至2014年,连续三年股息率在3.45%以上的个股共有31只,其中银行股占据8席。
㈢ 为什么个人在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交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在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则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呢
1、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政策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买卖股票获取的价差盈利,或者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说,这是当初为了鼓励证券市场发展和个人参与证券买卖给的优惠暂免征收条件。
㈣ 简述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的减免税政策
持有12个月以上,分红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若属于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则免缴企业所得税。
Q6:持股超过一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可否享受免征
(一)持股一年以上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持股一年以内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㈤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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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派发的红利,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根据持有时间的不同,缴纳个人税的计算依据也不同。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所得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股息红利的发放形式有:
1、股东发放股息
由于要在获得利润后才能向股东分派股息和红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营业年度结算以后才从事这项工作。在实际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进行两次决算,一次在营业年度中期,另一次是营业年度终结。相应地向股东分派两次股利,以便及时回报股东,吸引投资者。
2、股东送派股利
采用送红股的形式发放股息红利实际上是将应分给股东的现金留在企业作为发展再生产之用,它与股份公司暂不分红派息没有太大的区别。股票红利使股东手中的股票在名义上增加,但与此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大了,股票的净资产含量减少了。但实际上股东手中股票的总资产含量没什么变化。
㈦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1.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红符合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有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分红符合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3. 外籍股东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红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者和合伙企业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其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由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生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基金分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金一般由专业的基金经理进行操作,相对个人操作较为稳健。基金分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现金分红,一种是红利再投。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 显名股东支付隐名股东分红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当中,税务机关对股权代持以显名股东为纳税主体,这是大多数税务机关的态度,这种形式课税的优点在于便于税收征管,无需甄别委托代持协议的真假。显名股东将分红款转给隐名股东时,当隐名股东为自然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隐名股东取得显名股东支付的分红款,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7. 企业代持转付个人分红款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