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的老总能炒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可以,但都要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对外进行披露,就是说上市企业高层购买或者卖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预先进行披露,避免内幕交易。一般说法叫做增持和减持
不过现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层人物及其相关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是被证监会监管的,如果有买卖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证监会会打电话通知相关人员以及核查,
2. 股票内幕消息到底指什么消息
所谓“内幕信息”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信息未向社会公开;二是该信息是否有实质价值,即一旦公开,将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三是符合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所作的列举式或概括性规定。
首先,关于信息怎样才算公开,根据《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其次,该信息是否有实质价值。一般而言,内幕信息与小道消息之间的界限模糊,关键在于该消息是否明确、敏感、重大到“足以影响投资判断的信息”。如两家公司刚刚开始接洽合并事宜,目标公司完全可能拒绝合并,另一方介入不深,可能随时取消合并计划,所以,该消息本身没有过多实质价值,则该消息尚不能成为内幕信息;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事宜被双方董事会开会多次磋商,并明确合并计划表,该消息就具有实质内容,足以影响投资判断。本案中,A告知妻弟乙,本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意向书内容及双方签章信息,已属重大、敏感到足以影响投资判断的消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信息”。
第三,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作出列举式和概括性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 股票升上市公司的董事是不是就赚钱了
一个上市公司如果一个季度的业绩上升了,会反映到这个公司的股价上
业绩上升,股价就会上涨 反过来,一个公司股票上涨,这个公司所拥有的周转资金就会越多,就越容易发展业务,提高业绩
4. 上市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
1、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后,即为拥有该公司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
2、若非该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超过5%,同样受6个月的限制。且若要卖出需提前通知上市公司公司。若卖出股份后,达到5%、低于5%后,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告并编制权益变动表。
3、股票就是充满无法预知的风险,不知道风险背后是利好或者利空,只能说你觉得价位合理即可抛出。
望采纳。
5. 公司董事可以在股市上购得本公司股票吗
上市公司董事应该按以下规则对股票进行交易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应严格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即:
(一)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A股、B股为基数,分别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
(二)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限制转让的除外。
(三)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四)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报告内二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董监高持股变动”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本所将于次日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下公开展示上市公司所填报的上述信息。
五、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董监事声明/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信息”栏目更新、维护各董监事、高管人员的个人信息。
6. 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做空自己家的股票吗
股市应当有诚信,他背离诚信原则,是不道德的。
7. 一个上市公司董事长,知道自己的股票要跌,于是将手中的股票全部卖出,然后再低价买进,违法吗
好比你是大股东,你稍微一卖手头的股票,股价就会越卖股价越低,然后机构散户跟风一起卖,一跌停谁都卖不掉。他那个首富是按照当前股价算的,不是按照强行卖掉后股价跌到底算的。上市拆股、公司拆分重组再上市是公司利润最大化的通用方法。直接卖股票卖掉的是生蛋的母鸡。
8. 朋友的公司即将上市,他作为董事长想把自己持有的股票按认筹的发行价格买我一些~
给你泼个冷水
你朋友要这么做
有可能是诈骗你的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话
1,目前上市公司股票有两种过户
一种集中交易 就是正式交易
一种非正常过户 这种要通过交易所,如遗产或者拍卖等股权转移
所以不可能私下里面有什么转让协议的
他想卖也卖不了
2,那未上市的就行了么?
1,现搞清楚是不是能上市,前段时间有很多类似的诈骗案件,一般要上是要通过发审委审核,简称过会。如果不通过至少要等半年以后才能在申请。所以风险比较大。最好搞清楚是什么企业,然后去发审委查看是不是有这样个企业提供了上市申请
2,未上市的股权应该要先公正,然后通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记住不要私底下交易,没有法律保证的
以上均为原创!
其中 未上市的股权交易不是很确定
下面一个案例 希望对你有所启示
青海侦破未上市公司股权“黑市交易”案
作者:中国证券报 马勇 日期:2006.03.29 09:3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法交易行为已经成为目前经济违法犯罪领域中的新动向,此类案件在西部地区也已开始露头,28日,记者从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了解到,西宁警方日前侦破一起利用诈骗合同进行的股权“黑市交易”案。
据经侦人员介绍,3月23日,青海省证监局向西宁警方移交线索,称“福建通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非法买卖未上市公司股权”。接到线索后,西宁警方会同青海省证监局和西宁市工商局对福建通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依法进行检查。
经查,这家公司是以经营未上市公司内部股权牟取非法利润的中介服务公司,系彭卓、王茜于2005年12月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非法经营未批准上市公司西安绿迪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自2005年12月开始,以西安绿迪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为名,以每股人民币4.3元购买的股票在美国上市时升值至4美元(约合人民币35元)为诱饵,与购买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从中非法获利。截至3月25日,共转让股份48000股,合计人民币206400元,非法获利34895元。犯罪嫌疑人彭卓于3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茜因病被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经侦人员表示,非法交易未上市公司股权,是股权交易“黑市”中新的违法犯罪,且群众经济受到损失后,极易引发影响面较大的社会矛盾纠纷,甚至诱发群体性事端。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法交易行为不受上市公司运作行为规范的约束,而工商部门对超范围经营只能是相应的行政处罚,导致此类案件有法律漏洞可钻,此案如果不是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则社会影响和侦破难度都将增大。
9. 上市公司的员工可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不可以,《证券法》中 第七十三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9)上市公司董事透露股票扩展阅读
1、法律责任形式
《证券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依法处理;责令关闭;退还资金;依法赔偿;取缔;撤销证券任职或从业资格;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暂停或撤销自营业务许可;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警告;罚款;依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没收;行政处分;刑事处分等等。
其中,罚款有的是在一定标准内按一定比例罚款,最高达20%;有的按一定标准的倍数罚款,最高达5倍;有的按金额罚款,最高达人民币60万元;有的则是按其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所谓证券市场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证券犯罪
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