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公司做收购并购案特别专业
做中大型收兼并购案的:花旗、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瑞士联合银行、瑞士信贷、美林、德意志银行、高盛、巴黎国民银行、雷曼兄弟、美洲银行,其中花旗、摩根大通、摩根斯坦利、高盛均有驻中国的公司,做与中国相关的大型收兼并购案,近年高盛的大型收兼并购案的业绩最好。
做小型收兼并购案的:上面这些大投行背后的很多专业领域的顾问公司,如摩根普斯通、凯能基等等很多,这些顾问公司从不在媒体前露面,也不对外做业务,他们只能服务于某个大投行的某个专业领域。这类公司在中国一般没有设分公司。
下面是个别投行的简单介绍:
摩根大通是一家领先性的国际金融公司,能够满足商业、企业、政府和个人的紧急金融需求。它为公司策略提供咨询服务,集资,开拓金融市场工具,管理投资财产。同时为抓住市场机遇,将自己的资产承诺于知名企业、好的投资和交易项目。公司分成 5 个主要部门:金融与咨询,市场拓展,资产管理咨询,股票投资,资产权投资与经营,前沿变化。
高盛公司成立于1869 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高盛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投资银行,历史悠久、规模庞大、实力雄厚。高盛公司目前总资产 3 千多亿美元,全球 2 万多名员工,在世界 24 个国家设有 42 个分公司或办事处。高盛公司为南方航空、中国移动、中国石油、中国银行等众多客户在国际市场融资;也为中国移动外购资产、BP Amoco内购中国石油股权、联想分拆神州数码等并购业务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除了投资银行业务之外,高盛公司还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投资项目包括平安保险、新浪、证券之星等。
美林是一个领导性的国际金融管理及咨询公司。它遍及世界六大洲43个国家。为个人及组织性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其中包括: 个人金融计划,证券承销,贸易与经纪业,投资银行与咨询服务,外汇交易,期货与金融衍生品,保险,研发。
花旗银行,作为惟一一家推行全球业务战略的银行,不单为遍及56个国家的5000万消费者提供服务,也在近100个国家为跨国、跨区及当地的企业客户服务。除了花旗银行,没有哪家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资源足以在如此之多的地方,应付如此之多的需要。 花旗银行已成为金融服务的世界品牌。花旗银行的名称即意味着服务,不仅是满足客户的需要,更要比客户预期的做得更好。花旗银行在32 个国家中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员工可透过银行的人才、产品及策略网络, 令客户获得全球投资组合的第一手资料,花旗银行协助其寻求投资机会及识别投资风险。花旗银行在新兴市场服务客户接近100年,源远流长,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摩根士丹利作为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全球金融服务公司,是全球证券、投资管理和信用卡市场的佼佼者。公司在全球32个国家设有超过600个办事处,员工总数5万多人。摩根士丹利汇聚人才、创意和资本,旨在协助客户实现其财务目标。摩根士丹利在亚太区已活跃了三十余载,在北京、上海、香港、曼谷、墨尔本、孟买、首尔、新加坡、悉尼、台北及东京均设有办事处。在亚太区主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融资和协助客户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资金、并购咨询及房地产金融服务;销售及买卖股票和债券;证券研究;直接投资;私人财富管理以及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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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收购会怎样收购公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拆桐冲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法律主观:
怎么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方式:(一)、要约收购: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6、适用:(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二)、协议收购: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二、客体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旅歼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股票。公司收购客体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投资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种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公司决策权。但若投资者收购在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且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券持有人即转变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三、市场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上市公司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使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划拨行为相区别。我国个别上市公司存在着对传统体制的依赖,其股权结构不合乎产业政策或与国家的股权持股政策不协调。实践中,出现过两种重新确定股权的做法,一是将某股东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以划拨方式转由其他适格机构持有;二是政府机关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手段,将某股东所持股份划归轮薯其他机构持有。后者具有非市场性特点,逐渐被取缔。根据目前做法,涉及以划拨形式转移股份的,均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此类股份转移也属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在采取划拨形式转移股份时,新股东通常不需向原股东支付代价,但就权利移转本身而言,其法律效果与有偿转让并无不同。四、目的条件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仅概括出公司收购行为的商业特点,无法反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点,其结论有失偏颇。一方面,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个弹性概念。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差别很大,收购上市公司某一比例股票,并不必然形成对公司的控制权,也难以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持有较低比例的股份已足以控制公司事务;相反,若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0%以下股份者,均无法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我们认为,不应当以商业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另方面,《证券法》确立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条件,而非商业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进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约束。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在商业上通常尚未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但却属于《证券法》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与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非同一概念,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收购虽然包含着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潜在目的,但仍属于特殊的股票购买行为。我们认为,投资者从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到形成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制,进而形成直接控制,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买卖股票行为具有多重目的,有时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利益,有时是为取得公司控制权而奠定基础,有时还会带有其他特殊目的,但不应将该过程中的所有股票购买行为解释为旨在获得控制权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否则,会误解《证券法》确定的上市公司收购规则及宗旨。五、规则条件证券法律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理念,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及随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对通过收购行为逐渐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性交易,都给予相当程度的谨慎。公司收购一旦演化为经济垄断,或者有可能消减市场竞争程度时,国家必然要借助行政手段予以干预和规范,从而形成了上市公司收购上的一系列特殊规则。该等特殊规则有两个层次的法律效果:(1)证券法的域内效力及规则。依照《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大股东,其持有公司股票每发生5%的增减,必须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继续购买本公司股票。(2)证券法之域外效力及规则。根据国外反垄断法规则,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超过一定金额的购并行为,必须在获得国家专门机构审查后才得以实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旨在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规范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规则体系。大股东买卖上市股票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均受到这一规则体系的限制与规范。以上就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所需要注意到的一些大体的事项了,希望大家能够成功实现自己的小目标哦。文章是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网也向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㈣ 怎样利用股票收购上市公司
如果目标公司是全流通,就有可能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进行收购
拥有目标公司股票达5%,必须公告,达30%,要么减持,要么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然后购买愿意出让股东的股票,完成收购.
㈤ 公司收购别的公司是好事吗 对股价有影响吗
你好,公司收购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1、股票并购的传闻会影响股票价格,导致上涨
在股市中有并购传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会有影响,多数会呈上涨的股票走势。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作为股票投资者的期许比较的高,以为并购了以后可以获取很高的利益,然后就是部分的股票投资者们为了让股价上涨,会去故意的炒作这个事情。比如14年5月份,巨龙管业宣布收购手游开发商艾格拉斯,股票价格由13元上升至24元左右,若不是市场围绕并购事件的炒作,恐怕股票价格涨幅不会如此之大。
2、企业并购公告发布之前会出现价格上涨的情况
股票价格在公司发布收购消息之前会上涨,然后在发布了公告以后,这个价格就会慢慢的下跌了,然后后面下降的速度可能会越来越快,其中的原因是这样的,在企业并购公告发布之前,企业内部的部分工作人员和并购的相关人员会把消息透露出去,告诉一部分的庄家,然后这些庄家会对该公司股票进行炒作以抬高股价,而并购公告发布之后,他们会尽快将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卖出,实现巨额收益,将风险转嫁给散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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