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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查看股票承销业务

发布时间: 2024-11-21 21:49:52

『壹』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投行业务主要有哪些

按照国际惯例,投行业务主要包含八类核心业务,证券承销、证券交易、资产管理、企业并购、理财顾问、风险投资、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

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最初是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为核心内容,自2010年起货币政策调整所引致的信贷规模收缩,多家上市银行的投行业务扩张。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主要一是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发行承销商,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发行等。业务侧重为发行方案的设计、胡仿巧报批、发行跑腿等。

二是企业的融资咨询顾问;三是银信合作模式下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侧重信托贷款;四是侧重对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业务而收取手续费管理费;五是兼并、重组的投资顾问业务及并购贷款业务。

六是托管类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侧重为通过资金类托管和对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收取托管费和管理费、手续费;七是银团贷款融资牵头组团、离岸融资业务咨询,业务侧重为通过银团贷款的牵头组团收取一定的牵头管理费和承诺费,以及对企业的离岸业务需求代为联系离案金融机构并定制融资方案。

这几年发展下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工建交行等均在总行和发大脊达地区分行设立了独立的投资银行部,在其他裤键部分分行设立了投资银行二级部,建立覆盖经济发达地区的、比较完整的投资银行业务体系。

此外,国内大多数投资银行部定位为统筹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部门,部分银行还理顺了投资银行部与境外机构的关系,算是各行初步建立了投行业务小分队吧。

不过,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无法获得IPO经营资格,堵住了商业银行为客户直接融资的大门,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在股票包销和证券交易上服务客户。另外就是投行业务产品线不够丰富简单模仿同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研发”同质化严重,收入结构单一,对传统业务依赖严重,新兴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尚未形成规模。

『贰』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2、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3、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4、从事同业拆借;

5、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2)商业银行查看股票承销业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叁』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与股票和商品期货相关的业务么

根据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的。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分业经营的。我国没有投资银行这一称呼,都叫做证券公司。我国没有全能型银行。

你说的相关业务是指什么?
投资银行主要业务是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说白了就是炒股)、经纪业务(买卖股票收取佣金)。这些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没有涉及呀。你见过哪个商业银行做过证券买卖业务?

你是不是被光大证券,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招商证券这样的企业搞迷惑了?
举个例子,光大集团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期货等下属子公司。但是这几个公司之间的业务都是严格区分的。互相之间没有联系。这不叫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的初衷是为了化解风险。不允许商业银行用银行存款去经营证券业务,只能利用存贷利率差赚钱。这个存款的用途是受到银监局严格监管的。不允许去做证券之类的高风险业务。
比如上述光大集团的几个下属公司,由于这几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业务都是分开的.光大银行专做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放贷。光大证券专做证券业务,不吸收存款,只做证券业务。两个公司虽同属一个母公司,但是财务和业务上是分开的。所以也就不是混业经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