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行股票的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201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中对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解答中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财会[2010]25号文件第七条上市公司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作出如下特别规定,即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上所及,《问题解答》与财会[2010]25号文件皆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作出了应区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财务处理,而不能将股票发行费用完全从发行收入中冲减。也就是《问题解答》及财会[2010]25号文件对股票发行费用的处理是分两步处理,即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外部费用从发行收入中处理,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或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其他费用如: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后一说种处理的结果从财务层面上而言则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利润的减少,也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
2. 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等发行费用计入哪里
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等发行费用应当冲销冲减溢价,也就是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进行冲减。无溢价或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3. 发行股票的佣金手续费计入什么科目
在会计处理中,发行股票的佣金手续费通常被归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这一过程涉及一系列的会计分录。当公司以高于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时,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收到的股票发行款项会增加银行存款,此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接着,当支付股票发行相关的手续费时,这部分费用会从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际上反映了公司股票发行时,超出股票面值部分的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它并不直接反映在公司的净利润中,而是作为公司的储备金,用于未来的特定用途,如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
4. 发行股票的手续费计入什么科目
首先,对于企业发行股票支付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如果是溢价发行股票,应从溢价中抵扣,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无溢价发行股票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应将不足抵扣的部分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而对于企业发行股票支付手续费,应当从股票溢价中扣除,溢价不足抵扣的部分,冲减资本公积。手续费和佣金不计入成本。
(4)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等发行费用计入扩展阅读:
一、发行股票的条件有哪些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4、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二、发行股票具体有哪些情形?
发行股票有两种情况:①新公司成立,首次发行股票;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
二者在发行步骤和方法上都不相同。创建新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须办理一系列手续。即由发起人拟定公司章程,经律师和会计师审查,在报纸上公布,同时报经主管机关经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在法律上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后,才准予向社会上发行。
三、发行股票手续费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
收到发行款项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4、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5、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