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
法律分析:非上市企业可以做股权质押。但是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能不能用来抵押(不是质押)为什么呢
答案是肯定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是指,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可以出质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
不同的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当于股票质押,有公开市场,价格透明,只需要做好公告,办理好登记,关注出质限额、股价波动、,控制质押风险,这都不是事儿。
担保法、物权法对股权质押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经济发达地区办理股权质押相对多一些,而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偏僻地区,很多登记机关(原来叫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经办人员都没有经历过,甚至没有听说过,更不知道办理质押登记的流程,还需要质押人或质权人反复交流,摸索实践。
3.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在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机构对于质押合同具有不同的规定,有些需要按照其格式以及内容来制定合同,这个需要提前进行了解。 股权质押在上市公司中非常的常见,是一种进行融资的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