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半年没发薪水,把欠发的薪水做成了内部股票,发了一张小卡片做凭证。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1、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也货币资金的形式体现,也就是说必须是现金或者银行存款,不能是实物或者其它票据、权证。如果你打算扯破脸皮,你可以投诉到劳动局,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2、如果你接受了这个“内部股票”,如果公司破产,你或许可以分享剩余权益;分享剩余权益并不代表一定能足额或者部分退回现金,它也可能是实物,另外,这个剩余权益也可能为0,也就是说你在公司破产时可能什么都得不到。
3、前面第2条说的或许,只是一种可能,也就是说你或许不能分享到剩余权益,即使剩余权益大于0;你必须持有公司的出资证明,包括股份比例、金额的具体约定,才能表明你是公司的“股东”,只有公司股东才能享受公司解体时的剩余权益。你拿到的“小卡片”,我不能肯定是合法的“出资证明书”,所以使用“或许”。
4、正如前面所说,“剩余权益”是在资产扣除所有负债后的金额,如果资不抵债,就存在剩余权益为0的情况。
⑵ 宜兴的凌志环保经常拖欠工资,老板私自把股东股份转卖的钱炒股,它是新三板挂牌公司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