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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股票税

发布时间: 2024-12-25 19:05:52

『壹』 一企业出售其80%的股份,请问该如何征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股权转让的是否要缴营业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如果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以后,应适用新规定,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如果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仍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应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下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间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五)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

1、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 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贰』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转让股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中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股票与债券交易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利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所得的差额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吗?

1、企业转让股权是不免税的,需要缴纳以下税种: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承担企业的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不转让,不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为股份或者投资企业的,征收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个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按照转让财产的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减除购买价款和有关税款。企业转让股权的收益,应当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一是,转让股权的企业在深证券交易所买卖或者托管的,卖方应当按证券交易印花税。二是,未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股权转让,由甲乙双方按约定价款(即协议金额)的千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叁』 企业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所得税

法律主观:

财税[2009]59号规定, 股权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悉耐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也就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控股合并。股权收购是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即收购被投资单位股权形成对子 公司 投资;如果收购股权形成对合营企业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则不属于股权收购。 一、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其实就被收购方将一项资产出售,出售损益计入当期应 纳税 所得额;收购方就是按购入一项资产,资产按购入价(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长期 股权投资 是 股东 间的交易,和被收购企业无关,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自然是没有变化的。股权收购一般税务处理很简单,和其它的资产出售没有什么不同。 二、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1.特殊重组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那么股权支付的情况有两种: (一)、以本企业股权支付,就是定向增发。 (二)、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 (一)《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即对子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而不是用母公司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2.特殊重组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交易各方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一)、以本企业股权支付,定向增发案例 案例1: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和一项固定资产方式购另一企业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权。为取得该股权,甲公司增发2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5元;。一台固定资产腔基的账面原价为1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取得该股权时,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80%万元。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权未出售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乙公司 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率=(2000×5)÷10800=92.59% 假设其他同时符合特殊重组条件 甲乙公司选择特殊重组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乙公司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乙公司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2、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收购企业甲公司 1、固定资产转让确认应纳税所得800-(1000-500)=300 2、甲公司取得睁圆春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对于乙公司来说,和一般重组相比较重组当期少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800-6000)-355.68=4444.32,而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减少了10000-5555.4=4444.6(4444.6和4444.32不等是因为小数四舍五入所至),此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对于甲公司来说,甲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减少了4444.32。 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相比较有多征税的情况。 (二)、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案例 案例2:接案例1,把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换成以所持有本公司子公司B公司2000万股普通股,每股公允价值为5元的股权置换给乙公司,甲公司持有B公司2000万股计税基础为8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甲乙公司选择特殊重组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乙公司所得税处理和案例1相同 收购企业甲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6000×92.59%+10800×7.41%=6355.68(其中已经计损益部分10800×7.41%) 而甲公司原持有B2000万股计税基础为8000万元,选择特殊重组后计税基础减少了8000-5555.4=2444.6,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如果甲公司原持有B公司2000万股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选择特殊重组后计税基础就会增加5555.4-5000=555.4。 由于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和置换出去的控股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不一致,而使得差异部分的计税基础消失,显然有些不合情理。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选择特殊重组,如果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收购企业支付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似乎更合适。

『肆』 公司买卖股票如何交税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应按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公司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纳的税如下:

1、营业税: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印花税: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

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4)公司收购股票税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过程中要收取一些税费,很多人不了解具体有哪些费用,简单的说,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包括佣金、过户费以及印花税。其中佣金中还包含着经手费和证管费(深交所称监管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