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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5-01-09 12:38:06

A. 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可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公司的大股东,高管,监管层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公司股票,只能以股票期权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及一级市场的资本运作获得本公司股票,而普通管理人员没这个限制

B. 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规定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规定有哪些
1、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股市如何卖股票
1、准备本人身份证、一张银行卡;
2、证件准备好之后,可以去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厅,或者银行营业厅里面的证券部,再或者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网站,开立自己的股票账户,通常会在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然后,就可以开始买卖股票了;
3、开立好证券账户之后这样在手机上面就可以买卖;
4、开立好证券账户之后,默认是只有国内A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买卖权限。如果是创业板,是需要独立开通权限才能买卖的。现在基本上都可以在手机上面就完成权限开通了。
5、买卖时间:只能是工作日才能够买卖股票,其他时间段,股票不开市,是无法买卖股票的如果遇上节假日调休,即使法定周末要上班,股市也是不开市的,是不能买卖股票的。

C. 上市国企管理层持股五模式是怎样的

模式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以江中药业为例。2009年初,江中药业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江中药业授予激励对象3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起五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江中药业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满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自首次授权日起第三、四、五年分三期匀速行权,每期可行权额度占总期权额度的1/3。

考核指标:2008、2009、2010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200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准,2008、2009、2010年的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合资格的董事、高管及骨干员工共68人。股票来源与股票数量:30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总股本的0.95%。

然而从目前来看,“国企”身份限定往往使得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激励力度大打折扣。表现在:审批控制严格、激励总量封顶(首次实施股权激励所占股权比例封顶1%)、收益水平封顶(40%)、授予及解锁(期权的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行权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业绩指标受限。

也正因为如此,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占比,远远少于民营上市公司。因而在目前政策框架下,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价值有限,更多的是一个试探性的信号,不能解决核心人才团队的根本利益和事业平台问题。有鉴于此,不少国有公司积极探索其他的高管持股方式。

模式二:管理层在集团公司持股

实践证明,有的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持股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达到间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标。以江中集团整体改制(见图3)为例。江中集团的前身是江西中医学院的校办小厂,经营管理层从1985年开始将这个校办小厂发展成为控股江中药业、中江地产两家上市公司的全国知名国有企业集团。与贡献形成巨大落差的是,企业的高管没有持有公司的股份,产权改革问题悬而未决。

2010年5月,江西省国资委对江中制药集团启动股权结构多元化改制工作。根据江中药业、中江地产在该年9月27日的公告,江中制药集团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分拆转让及增资两步,引入战略投资者大连一方集团和技术研发机构,实现管理层参股。

具体步骤包括:第一,江中集团10%股权出让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双方于9月1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于9月16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江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江中集团股权(占总股本的30%),通过奖励及现金配售相结合的方式,授予江中集团管理层(由24名自然人组成),双方于9月15日签署《股权激励合同》,并于9月16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江西省国资委对江中集团进一步引进战略投资者—大连一方集团以货币方式对江中集团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后,一方集团将占江中集团总股本的27.143%。有关各方于9月18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于9月20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改制、增资中涉及的股权作价依据为:江中集团2009年末经评估净资产总值约18.1亿元,同时扣除评估基准日后江中集团发生的债务,最终定价基数约为10.1亿元。

上述改制、增资工作完成后,江西省国资委、江西中医学院、军科院、管理层、一方集团分别持有江中集团一定的股权。军科院、江中集团管理层、一方集团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江中集团的控股股东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现在的问题是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之路一度被封死。这个局面,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才得以改变。改革方向已定,但具体怎么操作,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

模式三:管理层在子公司持股

实践中发现,有大量国有集团公司,其子公司众多,子公司业务各有好坏,集团公司管理层希望在有发展前景的子公司中联合子公司核心人才持股。但是在国资委曾发文“禁止上持下”的规定下,集团公司管理层很难在子公司中持股,也就很难有动力去推动有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去做大做强。

管理层在子公司持股的典型案例是中联重科2012年公开转让子公司股权,拟通过引进有实力的财务投资者,将核心人才团队一起引入,实现股权多元化。

2012年3月15日,中联重科公告称,为做大主业工程机械,决定剥离环卫机械辅业,通过湖南省产权交易所转让环卫机械全资子公司80%的股权,标的股权挂牌底价为32亿元。

当时,长沙合盛(中联重科及环卫机械管理层)和弘毅资本组成的联合竞标方宣称,拟以财务投资者身份持股不超过45%的股份。

2013年3月29日,中联重科公告称,挂牌出售公告期内,无意向受让方向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因此,公司决定终止挂牌出售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有限公司80%的股权。

模式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目前,除教育部批准的诚志股份定向增发方案外,其他国有上市公司的类似方案,尚未得到所属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更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目前,很多民营上市公司向管理团队定向增发股票,也尚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

诚志股份的控股股东是清华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通过教育部持股清华大学)。2013年6月3日,诚志股份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诚志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清华控股、重庆昊海、上海恒岚和富国基金管理的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清华控股是公司控股股东,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外部投资人(A级委托人)和诚志股份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B级委托人)共同出资成立。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9000万股,清华控股认购2800万股,重庆昊海认购2500万股,上海恒岚认购2500万股,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1200万股(其中,A级委托人认购800万股,B级委托人认购400万股)。发行价格6.96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013年8月19日,诚志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目前,非公开发行方案正在中国证监会审批核准中。

值得一提的是,通常,高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尤其是在行情下滑时,监管部门更是鼓励高管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以维护稳定,但是,为什么不可以向管理团队定向增发股票?目前没有任何权威答案。

模式五:混合所有制投资基金

目前,国家对于国企管理团队与国企一起设立混合所有制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法未明文允许即不可为”的现实情况下,混合所有制投资基金模式是否可复制到其他国企中,值得探讨。这其中,以达晨模式颇具有创新性。

达晨创投成立于2000年4月,是我国第一批按市场化运作设立的本土创投机构,已经发展成为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投资能力最强、最具影响力的创投机构之一。

D. 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规定

法律分析:1.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规定是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F. 公司高管能不能买自己公司的股票

1、高管人员可以合法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是有严格的限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