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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购买股票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 2025-02-23 05:12:25

⑴ 母公司投资子公司账务处理怎么做

母公司指的是在国内或国外拥有其他公司的大部分股票的公司。母公司因业务拓展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时,会计人员可将投资款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会计分录
1、公司划款给子公司时
(1)母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2)子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
2、母公司代为支付的费用,发来的是子公司名字的发票:
(1)母公司根据发票复印件入账
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贷:库存现金等
(2)子公司根据发票入账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是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其他应收款是什么?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管理费用是什么?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等。

⑵ 企业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所得税

法律主观:

财税[2009]59号规定, 股权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悉耐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也就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控股合并。股权收购是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即收购被投资单位股权形成对子 公司 投资;如果收购股权形成对合营企业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则不属于股权收购。 一、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其实就被收购方将一项资产出售,出售损益计入当期应 纳税 所得额;收购方就是按购入一项资产,资产按购入价(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长期 股权投资 是 股东 间的交易,和被收购企业无关,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自然是没有变化的。股权收购一般税务处理很简单,和其它的资产出售没有什么不同。 二、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1.特殊重组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那么股权支付的情况有两种: (一)、以本企业股权支付,就是定向增发。 (二)、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 (一)《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即对子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而不是用母公司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2.特殊重组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交易各方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一)、以本企业股权支付,定向增发案例 案例1: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和一项固定资产方式购另一企业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权。为取得该股权,甲公司增发2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5元;。一台固定资产腔基的账面原价为1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取得该股权时,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80%万元。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权未出售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乙公司 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率=(2000×5)÷10800=92.59% 假设其他同时符合特殊重组条件 甲乙公司选择特殊重组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乙公司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乙公司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2、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收购企业甲公司 1、固定资产转让确认应纳税所得800-(1000-500)=300 2、甲公司取得睁圆春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对于乙公司来说,和一般重组相比较重组当期少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800-6000)-355.68=4444.32,而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减少了10000-5555.4=4444.6(4444.6和4444.32不等是因为小数四舍五入所至),此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对于甲公司来说,甲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减少了4444.32。 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相比较有多征税的情况。 (二)、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案例 案例2:接案例1,把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换成以所持有本公司子公司B公司2000万股普通股,每股公允价值为5元的股权置换给乙公司,甲公司持有B公司2000万股计税基础为8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甲乙公司选择特殊重组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乙公司所得税处理和案例1相同 收购企业甲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6000×92.59%+10800×7.41%=6355.68(其中已经计损益部分10800×7.41%) 而甲公司原持有B2000万股计税基础为8000万元,选择特殊重组后计税基础减少了8000-5555.4=2444.6,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如果甲公司原持有B公司2000万股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选择特殊重组后计税基础就会增加5555.4-5000=555.4。 由于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和置换出去的控股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不一致,而使得差异部分的计税基础消失,显然有些不合情理。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选择特殊重组,如果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收购企业支付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似乎更合适。

⑶ 大股东以现金回购小股东的股票,母公司怎么做会计分录

作为大股东的母公司,以现金回购小股东的股票,母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虽然银行存款直接支付给被投资公司的小股东,但母公司增持了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就需要将增持的股份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中

⑷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怎么账务处理

1、公司划款给子公司时

(1)母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2)子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

2、母公司代为支付的一些费用,因为子公司还没有执照所以发票来的是子公司名字,这如何将这做入子公司账务

(1)母公司根据发票复印件入账

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贷:现金等

(2)子公司根据发票入账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4)母公司购买股票账务处理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