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一、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选择
三、资产与债权、债务等“打包转让”的运用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五、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据最新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从之前部分地区实践来看,比如,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六、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
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七、“过桥资金”的引入
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
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
八、分期缴纳税款的争取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可见,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是价款的支付都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需要事先筹划,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贰』 印花税是什么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印花税是股票买卖过程中国家要强行征收的税,现在为千分之一。对股市的影响不是很大。
昨天大盘暴涨,而多数散户套在5000点上方,这10%的涨幅不足以使这些人出逃的,大多数深套散户都不会选择卖出,昨天的量能不能够简单的认为机构进来了等片面的认识,现在新老基金之间的搏弈非常复杂,新基金被迫建仓,老基金在高位就在逐渐吐出筹码边打边撤逐渐降低仓位以规避大小非的压力,昨天盘面曾经有过一波幅度很大的杀跌,在利好消息带来的巨大的疯狂资金面前能够把大盘打低这么多的绝对不是那些炒短线的散户和游资能够办得到的,不排除是大小非减持所为。而前天晚上公布印花税降了,有可能为机构和大小非再次出货带来利好。看习惯了我帖子的人都知道我不太喜欢做表面的文章,而是更愿意去分析大多数人不愿意承认不想去承认的风险部分,不过该说的我还是要说,可以做为朋友们的参考,采纳与否可以自己抉择。这次的政策不排除后续可能还会有其他政策的可能性但是短期的风险我们却仍然得关注,导致这次大跌的真正原因是巨大的大小非解禁资金和巨额增发,不是印花税,大小非解禁资金已经远远超过了主力资金的承接能力,主力资金能够选择的只有逐渐降低仓位,这样他们的损失会相对来说小些。而印花税的下调很多人认为是特大利好足以改变股市运行轨迹使行情反转,但是这种想法有点片面,印花税给市场带来的增量资金有2000个亿就很不错了,而大小非今年要兑现的资金量近3万亿,这相当于整个市场主力资金的规模,而这只是开始而已,2009年2010年解禁的大小非资金量还要以几倍的数量进入流通市场,而大小非才是根本问题,最关键的是本来就是想让市场来消化大小非而不是政府自己掏钱来解决,就算由中央来解决这么巨大的资金中央也很难承受得起!
有专家提出政府救市有4个方面可做
一、降低印花税,现在已经做了,不过前面也分析了2000亿的资金量不足以支撑起近3万亿的大小非
二、将国有限售流通股划归社保基金,令其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持有(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国有限售股的拥有人数数量众多,资金量巨大,如果国家出政策强行将这类股划到社保基金阻止这类股权人套现,那国家怎么解决和这些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如果是让社保基金以购买的形式收购这类资金,又存在钱远远不够的问题)
三、效仿香港特区政府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成立平准基金(需要钱呀)
四、效仿美联储向证券公司等投资机构直接国家注资,扩大市场对股票的需求(还是需要钱呀,维持社会平稳运行本来就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让国家用财政收入来救股市不太现实)
所以说在有真正的解决大小非问题的措施政策出现前,主力会看得很清楚的,实质问题不解决,还是会导致主力资金在大小非的逐渐的抛压下瓦解的,既然救市政策已经出来了,就要顺短时间内的势而为,对机构来说拉高出货才是明智的,大资金投资股市也是为了赚钱,不是为了当长期的股东。所以印花税现在建议暂时看成主力机构拉高出货的一个利好消息吧,在实质性政策出来前,主力都会对大小非一直处于警觉状态,不敢做大行情,做得越大,主力资金死得越惨。
而之前的熊市也是由国有股减持造成的,05年1月熊市进行时印花税调低的结果是有一定幅度拉升后主力再次出货,大盘再次震荡下行探底创下新低,而行情的真正的扭转是国家出政策禁止国有股减持,现在的情况和当时有点类似,可以谨慎参考。
3300仍然是牛熊的转折点。击穿3000点后引发了一波抄底资金来抄底,但是不要忘了上次击穿3300~3400点时多方曾经占了绝对的短期优势,最后的结果还是以主力借假利好消息拉高出货了,这符合主力的出货特征。而在降税政策的刺激下,短线资金进入疯狂状态,之前我多次提及的大盘20日均线,在疯狂的资金面前轻松够收复20日均线并站稳走高突破了30日均线,后市只要能够守住30均线,在资金惯性的作用下大盘还有冲击3950的机会。但是如果冲击该点位失败,请注意逢高减仓了,要防止短线资金的获利回吐和机构再次抛售筹码和大小非的综合压力。投资者可以根据反弹的力度选择逢高减仓的点位,大盘反弹乏力的时候就是出局的时候。
而20号晚间政监会突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姚刚副主席发布对《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倍受市场关注的股改限售股解禁进行规范。而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的观点基本上把该意见的作用概括出来了,该意见只能带来短期的反弹而不是转,因为这意见有两大缺陷,1、若想一个月抛售0.99%解禁股,就可以规避这个限制,而一个月0.99%一年就是11.88%,远远超过了之前的5%限制。2、如果股东找人在大宗市场接,然后马上去A股市场,就可以回避这个指导意见了。所以这样的规定是中长期大利空。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股存量股份的意见表面上好象是限制其转让,其实是掩护大小非,在年报和半年报前30日如果大小非减持会被记入报表,使大小非的减仓行动暴露,而在年报出来后到半年报之间有个1季度报,也就是说有3个月的时间无法通过报表监督大小非的解禁,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小非的减仓起到了掩护作用。
但是在弱势状态下一个小小的负面消息可能因为恐慌的心理被数倍放大,请已经介入的散户朋友要保持一份警惕心,随时关注有没有什么利空消息再出来。
现在要顺势而为了,不做死多头,也不做死空头,做个滑头就行了。
上纯属个人观点请谨慎采纳。祝你好运